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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饼侠》法庭维权

2016-05-11文图党刚章平

法庭内外 2016年3期

文图/党刚 章平



《煎饼侠》法庭维权

文图/党刚章平

2016年2月2日上午,涉及电影《煎饼侠》的一起电影名称及电影人物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电影《煎饼侠》系原告投资制作的喜剧电影,该电影上映前获得了许多奖项,2015年7月17日上映后收获了极好的票房。该电影及电影人物名称“煎饼侠”、“煎饼侠”人物形象随着影片的发行推广及热映为公众广为知晓。2015年8月4日,该电影热映期间,被告北京酒快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户外宣传中使用煎饼侠人物形象进行宣传。同时,二被告亦在其售酒APP软件中使用“煎饼侠”的人物形象,并配以“买酒酒快到,送酒煎饼侠”的广告语,且在其官方微博上商业性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宣传。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原告电影名称、“煎饼侠”人物形象及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目的在借“煎饼侠”的知名度,提升公众对被告的关注度以谋取商业利益,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在权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酒快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只是涉案电影《煎饼侠》的著作权人,并非“煎饼侠”人物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主体不适格;“煎饼侠”人物造型的构成元素均能在现实中找到来源,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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