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
2016-05-11文图马军杨晋东邹慧牛斌
法庭内外 2016年3期
文图/马军 杨晋东 邹慧 牛斌
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
文图/马军杨晋东邹慧牛斌
2016年2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工作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首次推出《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效破解跨区划“执行难”等问题。
据悉,四中院推出的《规定》一共二十条,旨在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中院吴在存院长表示,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这一新的担保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判决后的有效执行,使财产得以保全,满足及时执行兑现权利的现实需求。据吴在存院长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担保门槛过高、方式局限单一,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因此,在诉讼保全中提供财产担保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成为了一项“成本高昂”的制度,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了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此次四中院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这一方式可谓创新举措,是对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扩展和丰富,结合立保同步的实施,不仅使“老赖”没有机会转移资产,而且有利于促进调解、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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