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政策辨析
2016-05-10冯敏
速读·中旬 2016年4期
摘 要:债务重组是企业的一项非经常性业务,其发生源于企业的财务风险。CAS12规定,对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债务人应将被豁免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笔者认为,此处规定强调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会计处理的趋同,而忽略了债务重组本身的经济意义。本文主要对债务重组业务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辨析,并针对于此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CAS12等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上述让步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债权人所做出的让步,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计入当期利得和损失,这一规定较为清晰简便,简化了账务处理的复杂程度;同时,该规定考虑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零和博弈的关系,即一方的所得为一方的所失,是一种市场化关系的体现。但笔者认为,准则的规定过度考虑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相似性,忽视了债务重组事项对于债权债务双方产生的不同原因及造成的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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