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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的思考

2016-05-08卢雪松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8期
关键词:数据化多层次保障性住房

卢雪松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及城乡统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城市,部分农村人口也渐渐融入城市。为了解决外来人口的住房问题,城市保障性住房机制的完善也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这一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的实施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3项可操作化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城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多层次;数据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8.156

[中图分类号]F293.3;D922.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8-0-01

1 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建立的背景

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住房除了基本的居住功能之外,同时也成为了社会功能的重要载体。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低收入阶层等需要受到社会保障的人口仍占社会总人口的多数,这部分人的住房问题不仅事关经济发展大计,也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我国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包括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准入、管理运营等环节,其中准入环节是住房保障功能的实现环节。在当前保障房的供应还不充足的情况下,应该设计出合理、有力、有效的准入机制,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2 目前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存在的缺陷

2.1 准入标准难以进行公平合理的量化

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机制中,准入标准往往模糊不清。现行的3种保障性住房制度在确定准入对象时,都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界限作为准入标准。就我国来说,主要的准入标准是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为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界定了“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内涵。即以工资收入作为界定中低收入者的指标。这些用收入指标作为判别的标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隐性收入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涵盖和量化标准。

2.2 准入过程中承租错位现象频发

保障性住房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进行干预,并限定供给对象,其运营具有非营利性等基本特征。我国保障性住房对其准入对象的界定是指那些既不满足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和保障资格,同时也无力承担商品房价格的群体,主要包括城镇中的中低收入人员与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然而在实际中却出现收入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较高,个人财产较多的家庭,在准入过程中成功率较高的现象;反之,收入不高的家庭、住房公积金上缴比率低,最该得到保障的人群,却恰恰被排斥在外。

2.3 缺乏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就现状来看,保障性住房在准入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由于监管不力造成的欺诈行为。一部分并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者通过隐瞒、伪造个人收入情况、家庭住宅面积等方式骗租,一经查处,对他们的处理也仅仅是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是3~5年不得再申请,或是对其采取经济处罚等手段。这样的手段对于一些实际收入较高的违规者本身而言并无太大损失,犯规成本太低,倘若这些违规者骗购成功,则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具有较高价值的保障性住房。

3 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的建议

3.1 引入信息科技,在政策上制定更为清晰的量化标准

在准入标准设立环节,不仅要涵盖准入对象的家庭财政总额、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而且也要将申请者是否有其他经营性收入、隐性收入纳入考虑范围。为了保证政策实施的公正和公平,建议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大数据平台,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信用评估体系。这样一来,住房保障部门就能准确掌握准入对象的相关资料,对准入对象的个人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政策中的准入标准制定得更加科学,在实际中操作起来更有效率,也极大地减压了寻租空间,避免徇私舞弊引起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问题。

3.2 明确准入对象的划分,建立多层次的准入机制

我国可以尝试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进行一次住房情况普查,针对各地居民的家庭情况形成具体的报告。在此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准入地区和准入对象。必须分阶段、分区域地解决不同人群的住房问题,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准入体系。准入标准要既能适应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也要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

3.3 加大监督力度,设立严格的惩罚措施

首先,要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准入对象的义务,并强调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从外部监督,将个人收入、家庭资产等指标来评判准入对象的信用等级,并通过此来审核准入对象的准入资格;最后,住房保障部门应该与管辖范围内的办事处、居委会等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定期对准入对象进行检查,作出及时调整。严格落实“三审两公示”的制度,及时对通过审核的准入对象进行公示,通过举报邮箱、热线电话对通过审核的准入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4 结 语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住房保障系统中的准入机制,它看似只是关系到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实则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局,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琪.保障房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研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 2015(6).

[2]向晶,张玉华,高文书.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进展、问题与建议[J].中州学刊, 2015(7).

[3]张占录.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问题、发展障碍与制度建设[J].理论与改革,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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