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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禁婢举措及其效果评析

2016-05-06

中州学刊 2016年3期

张 秀 丽   桑 慧 荣



【历史研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禁婢举措及其效果评析

张 秀 丽桑 慧 荣

摘要:在妇女解放运动影响和国际联盟的压力下,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颁布《禁止蓄奴养婢办法》,试图采取强迫登记等办法解放婢女。南京国民政府于1936年颁布的《禁止蓄婢办法》,在继承《禁止蓄奴养婢办法》的基础上,对禁婢步骤及善后工作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登记后拒不解放婢女的主人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解放婢女的同时严禁婢女买卖,等等。但从实际情况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禁婢办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禁婢举措;婢女解放

婢女问题是清末和民国时期社会变革进程中遇到的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然而,从既有成果看,民国时期的婢女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充分关注。仅有的几篇论文或侧重于区域婢女救济或侧重于民国时期的禁婢运动,①对婢女问题的研究尚缺乏比较系统的考察梳理和分析评价。本文拟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禁婢措施及其实施效果做一深度考察,以期丰富和充实近代社会史和妇女史的研究。

一、南京国民政府禁止蓄婢的背景

早在1909年12月,清政府曾制定《禁革买卖人口旧习酌拟办法》②。1910年1月,宪政编查馆的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钦定大清现行刑律》时,吸收了《禁革买卖人口旧习酌拟办法》的基本内容,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宣告了人口买卖的不合法性。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的《禁止买卖人口令》规定:“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③

1921年7月,时任广州军政府大理院院长的徐谦指出,“蓄养婢女,本为法律历禁,惟恶风相习,习非成是,往往视为固然,倘若任其长此终古,不加以取缔,在中华民国内,容许这种奴隶制度的存在,不仅违反约法”,且“为人道之大患”“新文化之污点”“足以贻国际之羞”。④在徐谦的建议之下,孙中山于1922年以非常大总统的名义,通令各省:“嗣后如再有买卖典质人为婢及蓄养者,一经发觉,立即依法治罪。着内务部大理院分别咨令各省行政司法长官,令饬所属,一体奉行。”⑤然而,因种种原因该禁令未能得到切实执行。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禁止蓄婢的主要措施

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32年9月20日颁布实施的《禁止蓄奴养婢办法》,从劝告、解放、救济、处罚等方面规定了解放婢女的程序,并强调要恢复婢女的人身自由,取消婢女与主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考虑到主人与婢女之间相互依赖的可能性,允许婢女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与主人签订雇佣契约,主人要支付给婢女一定数量的工资。这种规定既尊重了法律,又考虑到了人情的因素。就救济而言,该《办法》考虑到了“成年”与“未成年”两种情形。并依据成年人“能够很快成家、解决生计”和“不能很快成家、不能很快解决生计”、未成年人“有家可归”和“无家可归”等不同情形,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对于那些“不遵守劝告者”和“新犯”,则依据刑法“使人为奴隶之罪”给予处罚,使得《禁止蓄奴养婢办法》具有较强的法律威慑力。

与《禁止蓄奴养婢办法》相比,《禁止蓄婢办法》有一定进步。如《禁止蓄婢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调查时间为4个月,这就为调查程序的确定和调查结果的处理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时间保证。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婢女在调查期内可以自行申请登记或托他人代为登记;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只有成年婢女才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改为雇佣,对于未成年而无家可归者则设置了监护人,以保障婢女的合法权利。为强化公安机关对禁婢的监管力度,该《办法》还要求公安机关每月都要填报婢女登记表。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禁婢措施的实施效果

婢女解放的终极目标应该是禁绝婢女现象,实际上,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各地的婢女现象仍没有完全消失。清末民国乃是社会变动颇为剧烈的时期,政权更迭,军阀混战等,几乎每一禁婢法令条例出台之后,都会遇上一件比较大的事件。清末《禁革买卖人口旧习酌拟办法》出台后不久,清朝灭亡。民国初年,适逢北洋军阀混战,除刑法条例之外,北洋政府无心也无力关注婢女问题。迨至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严禁蓄奴养婢办法》《禁止蓄婢办法》后,又适逢抗日战争爆发,整个国家进入战时状态,一时无暇顾及妇女解放问题。在政权不稳、社会环境异常复杂的情况下,这两个《办法》的实施效果可想而知。尽管如此,南京国民政府的禁婢办法中,准许成年的婢女自愿改为雇佣关系,以女佣取代婢女,既革除了一些旧习俗,又满足了一些家庭对家务劳动的需求。这不仅保障了社会底层的部分女性的基本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进程。

注释

责任编辑:南武

The Approach and Effectiveness of Ban on Servant-girl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n Nanjing

ZhangXiuliSangHuirong

Abstract:Under influence of the women′s liberation movement and the pressure of international union, in 1932,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published Methods of Forbidding to Hold Slave and Servant-girl, to liberate servant-girl with ways of forcing registration and so on. In 1936,the government promulgated Methods of Forbidding to Hold Servant-girl. It inherited the main contents of Methods of Forbidding to Hold Slave and Servant-girl, for the steps of forbidding servant-girl and the following work, it had made the more specific stipulation. For example, for the owner of the maidservant who refused to liberate servant-girls after the registration, the judiciary would deal with them. While it liberated servant-girl, the government forbad buying and selling servant-girl, and so on. But looking from actual implementation, the effect was not satisfactory.

Key words: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methods of forbidding to hold servant-girl; servant-girl′ liberation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3-0122-05

作者简介:张秀丽,女,河南大学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史学月刊》编辑部编辑(开封475001)。

收稿日期:2015-12-19

桑慧荣,女,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开封47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