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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情况探究

2016-04-29梁小军

经营者 2016年3期

梁小军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存在各种问题,使得该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本文以海南省某检察院2014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为依据,分析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造成此状况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涉罪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 指定辩护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焦点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践情况的分析,查找出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进而提出改进建议。

一、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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