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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方式比较与保险理财的优势分析

2016-04-29刘金

经营者 2016年3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保险产品

刘金

摘 要 本文对金融理财方式进行比较,针对金融理财机构、金融理财产品特点分别作出阐述,并对保险理财方式相较于其他理财方式的独特优势做出细致分析,以供同行交流参考。

关键词 金融理财 保险产品 监管机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理财的重要性,这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机遇。为此,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推出了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用来满足人们对于个人理财的需要。用户可对各种理财形式进行综合对比,最终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理财需要的产品形式。

二、对金融理财机构监管主体的比较

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承担着规范行业标准、监督机构合法运营的责任。我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着规范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职责。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最低资金标准做了明确限定;对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规模、产品管理收费以及资金托管运营模式未作明确限定;赋予商业银行自主宣传个人理财产品的权力。银监会协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信托业管理的条例,规定了信托公司实行集合性理财计划的合同上限与单份合同的资金下限;禁止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财产状况实行每周予以审查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上一级管理机构,承担着宏观调控证券交易市场及基金运行手段的责任。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法规,对于集合理财、限定性与非限定性理财计划的资金规模有一定的限制标准;对于资金托管设立季度性审查机制;并对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作出最低收益保证等行为明令禁止。证监会协同全国人大,针对基金业的行业管理颁布系列法律条文,规定了募集资金总数、基金的客户容量、单客户投资基金的下限指标;赋予了银行对于基金的托管权,实行每周进行资产净值评估管理;并赋予基金公司公开宣传理财产品的权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公司理财的监管主体,对于规范保险业发展负主要监管职责。保监会对于保险理财资金规模、管理费用、最低担保价格等均未设定明确界限,要求保险公司对投资用户所属单位价值实行月行性评估。

三、对金融理财产品特性的比较分析

(一)各产品投资特点比较

商业银行的传统理财产品主要为储蓄理财,具有收益固定、风险小的特点。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也逐渐增多,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外币理财与人民币理财两类。外币理财产品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具有风险相对较大、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限定型和非限定型两种,前者的理财产品可根据经营形式分为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型;后者则可分为FOF型、股票型和混合型产品。证券公司限定性理财产品具有范围广、收益低、风险小的特点,而非限定性产品则风险性相对高、投资回报率较大;信托公司的运营手段是将筹集资金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上市企业债券等信用度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因此具有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等特点;基金公司理财产品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以及货币型基金,由于基金行情与股市走势密切相关,因此其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极大;保险理财产品可分为投资连接保险、万能险以及分红险等形式,投连险无最低收益保证、万能险承诺最低收益率、分红险承诺客户固定收益率,因此这三种形式的风险性依次降低,产品收益也随之降低。

(二)各产品流动性比较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有固定期限,流动性较差,而经过改良的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明显增强,甚至可与活期存款相比较;集资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又由于其不得公开宣传,其流动性更是大大降低;证券公司集资性产品流动性强于传统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自由购买或赎回;而基金产品由于具有可随时在市场上交易的特点,其产品流动性优于其他类型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则受其保障性限制,保险合同上往往会约定好投资期限,投资者虽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却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因此产品流动性不强。

四、保险理财产品的竞争优势分析

(一)政策优势分析

为了保证和发展保险理财行业,我国有关机关和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系列法规。《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理财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完善政府保障机制、保证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切身利益具有监督与管理的作用。例如,《保险法》的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就对保险公司成立基础及司法保证作出详细解释,严苛的成立审核条件及人寿保险在公司破产后的强制转让要求切实保证了理财客户的财产安全。

(二)产品优势分析

1.保险理财产品具有意外保障优势。保险理财是指投保人投入固定本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保证在出现意外情况后,能够获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将意外损失降至最低。保险理财方式带给投保客户的不仅是一种资本保值渠道,同时还会给客户带来安全感与对于未知风险的可控性。同时,保险公司理财产品日趋多元化,除了传统的人寿险,保险公司推出了投连险、分红险等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具备传统寿险的保障性能,还可以让投资客户直接参与到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之中,将客户的资产利益最大化。

2.保险理财产品采取复利的收益计算方式。虽然就投资角度而言,保险理财产品相较于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受到了一定限制,目前保险产品可以投资的范围被限定为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只有一小部分可以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并且投资范围也有严格限制。因此,总体水平上,保险产品的最终收益可能不及其他金融理财方式,但是不同于商业银行等理财机构,保险理财产品基本采取复利计算方式,以来确定投资账户收益情况。这就会使投保账户中的资金成本在保险期内以年为单位实现“利滚利”式增长,长期投保增量相当可观。

3.保险理财产品具有合理避税功能。根据《税法》的相关条例,保险金不纳入应征税额,因此保险理财可以作为一种合理避税的有利工具。首先,企业主可以拿出职员工资的一小部分用于投保商业保险,职员在领取保险金时也是完全免税的。因此无论对企业还是员工个人,投资商业保险都可以保证所有财产不受损害;其次,根据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遗产税税率随着遗产总数的增多而提高,最高税率可达50%。为了保证家族总资产不受损害,合理投保人寿保险,在财产移接时能够切实保护被继承者与继承人的个人利益。从而有效避免了由于投资者的不幸离世,而导致的个人财富严重缩水现象。

五、结束语

保险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方式相比,具有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等特点,同时它作为合理避税的重要渠道,可以为投资者省去许多不必要的烦恼。保险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手段及其稳健的利益增长在新经济形势下是其他理财产品无法媲美的,值得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关注与重视。

(作者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何润石.证券投资与理财规划研究[J].卷宗,2015(1):246-247.

[2] 李小娟,王娜.从全民理财到理性理财[J].党的建设,2013(1):42.

[3] 方先明,余丁洋,杨波,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结构及其收益的不确定性[J].经济问题,2015(6):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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