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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比较研究

2016-04-29耿佳焦祺森贺迪

经营者 2016年3期

耿佳 焦祺森 贺迪

摘 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指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进行规划和约束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本文通过对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现状与明确问题所在,着重从明确监管原则和监管主体、健全监管法律规范及协作机制、加快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 自律监管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属于法律约束下的自律监管体制,是一种介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之间的模式。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开始于1929年经济危机,既强调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在这种体制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并下设专门的投资监管部门对基金设立行为进行监管。同时,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是最主要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它通过对成员资质和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各个环节的自律监管。

美国现存的法律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范,在通过了全国范围的《1996年证券市场促进法》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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