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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以后……

2016-04-29

公民导刊 2016年9期

仅有口头约定、又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公受伤的傅某索赔无门,老板为逃避赔偿责任,也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致使其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26日,傅某到梁平县“甲广告公司”工作,双方仅对月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作了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28日,傅某在拆除户外广告牌时,不慎摔倒受伤。“甲广告公司”老板王某拨打120并将傅某护送到梁平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傅某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

2012年5月4日,傅某向梁平县人社局邮寄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梁平县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以傅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其与“甲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认定傅某与“甲广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作出驳回傅某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2013年5月3日,傅某以梁平县人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责令梁平县人社局对其因工受伤性质作出工伤认定。

【法庭审理】

经2013年6月5日、6月20日两次公开审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傅某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的能力,第三人“甲广告公司”属于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第三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原告傅某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其与第三人“甲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第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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