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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6-04-26徐祖华浙江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中国司法 2016年3期

徐祖华(浙江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孔 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关于创建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若干思考

徐祖华(浙江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孔 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该规定只考虑到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有明确法律后果或者自然结果等静止性情形,而实际执行中却经常遇到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一时难以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是否需要终止的情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继续以及如何对该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社区矫正问题存有诸多争议。本文就创建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供商榷。

一、案例及问题

案例一:社区服刑人员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案。罪犯卢某,女,因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为2014 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止。2014年6月1日,卢某因涉嫌诈骗被江苏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社区服刑人员为逃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案。罪犯吕某某,男,因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矫正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止。2015年2月17日,吕某某因参与赌博,被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和收缴个人赌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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