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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需求受阻: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成因和对策研究

2016-04-25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

潘 旦(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城市化需求受阻: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成因和对策研究

潘旦
(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呈现出与第一代农民工完全不同的特征。这一群体在教育、劳动、社交、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城市化需求,但由于城市资源的有限性和排他性,新生代农民工的诸多需求与城市的提供能力间存在较大落差。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在一定环境诱因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城市化需求受阻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成因。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行为的发生,须要重视教育功能,完善管理体制,塑造他们的正面形象、加强他们的社交圈,丰富文化产品,以满足他们的上述多种需求。

关键词:城市化需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

城市化是当今我国社会变迁的重要表现之一。在城市化中大量农村人口快速地向城市迁徙,身份从从事农业的农民转变为从事工业、服务业的农民工。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一方面为城市发展提供劳动力支持,另一方面带来诸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工群体内部发生嬗变。第一代农民工的子女逐渐长大,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或被称为“第二代农民工”“新一代农民工”“青年农民工”“新农民工”和“1.5代农民工”等,一般指出生于1980年以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务工的农民工[1]。他们有的来自农村,有的从小就生活在城市,复杂的生活背景使他们呈现出与第一代农民工完全不同的特征。国家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2010年)就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在观念上与传统农民工有了“六个转变”:外出就业动机从“改善生活”向“体验生活、追求梦想”转变;对劳动权益的诉求从单纯要求实现基本劳动权益向追求体面劳动和发展机会转变;对职业角色的认同由农民向工人转变,对职业发展的定位由亦工亦农向非农就业转变;对务工城市的心态,从过客心理向期盼在务工地长期稳定生活转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维权方式由被动表达向积极主张转变;对外出生活的追求,从忽略向期盼精神、情感生活需求得到更好地满足转变[2]。

然而,由于城市资源有限性,新生代农民工的诸多转变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间存在较大落差。当劳动权益、教育需求、社交生活等诸多诉求得不到合理满足时,新生代农民工在一定环境诱因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城市化需求受阻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诱因。近些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不断攀升,已经成为影响城市治安环境的重要问题。本研究在实证调研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象的基础上,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化需求与犯罪成因间的相互关系,进而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预防对策,保障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成因的调查分析

(一)研究设计

本研究以W市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实证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法、文献收集法、比较研究法,在前期文献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利用问卷对W市Z监狱在押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掌握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特征和成因,进而提出相应的犯罪预防对策,为我国城市化进程提供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本研究采用定量研究方法,课题组于2013年4 – 5月期间对w市Z监狱在押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进行随机问卷调查。问卷设计采用封闭式问题,问卷调查工作经过以下5个步骤:预调查、修正问卷、选取样本、填写问卷、统计分析、验证理论。本次调查面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7份,回收率为81.4%、被调查对象性别结构中,男性占79.6%、女性占20.4%,年龄结构中,18岁以下占13.8%、18 – 25岁占41.4%、26 – 30岁占25.9%、30岁以上占18.9%,婚姻状况中,未婚占61.5%、已婚占33.8%、离异占4.7%。

(二)数据分析

1.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特点

特定人群的犯罪具有一些显著特点,对其特点加以研究将有助于掌握特殊群体的犯罪规律,从而提出有效预防措施以降低这类人群的犯罪率。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调研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犯罪类型以侵财性犯罪为主。在407份问卷中,关于犯罪类型的有效回答为393份,侵财类犯罪占犯罪类型的35.9%,其中盗窃占24.4%、抢劫占8.7%、敲诈勒索占2.8%。第二,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关于犯罪年龄,18岁以下占18.4%,18 – 25岁占39.8%,25岁以下犯罪人数合计为58.2%,25岁以上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41.8%。第三,团伙犯罪倾向明显。在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两人以上犯罪比例高达72.7%,其中四人及以上共同犯罪的高达35.1%,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由于血缘、乡缘、业缘等因素所形成的团伙犯罪倾向是其犯罪的一大特征。第四,冲动型犯罪占有较大比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多数为随机性犯罪。在被调查对象中,仅有3.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计划,属于预谋性犯罪。21.5%的人拒绝回应犯罪是否具有预谋性,其余74.7%的人明确表示犯罪无预谋,是一时冲动才实施了犯罪行为。

2.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成因分析

在我国推进新型城市化道路的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为城市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以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助推中国城市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比第一代农民工具有更强的城市化诉求,他们希望像城市人口一样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平等的就业机会、广泛的社会交往、宜人的居住环境及合法的城市身份,而城市资源的有限性及政策的滞后性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化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当城市化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满足时,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就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来谋求利益,犯罪行为由此产生。本研究将从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需求、劳动需求、社交需求、文化需求等四方面探究城市化进程中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成因。

(1)教育需求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个人才智和身心健康,从而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有着接受更高教育的主观需求。2010年,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调查统计表明:新生代农民工中有69.7%的人表示迫切须要了解专业技能知识,54.7%的人表示须要学习法律知识,47.8%的人表示希望提升文化知识[3]。但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经济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客观条件的制约,他们的教育需求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在学历教育、法制教育及技能教育方面都存在教育缺失的现象。

第一,学历教育不足。虽然新生代农民工比第一代农民工的学历水平有所提高,但调查数据显示,受访的407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总体学历水平较为低下,其中高中以上学历仅占12.8%,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1%,文盲占6.2%。新生代农民工的学历教育程度见表1:

我国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导致新生代农民学历教育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我国的农村基础教育的规模是城市基础教育的两倍,而农村所得到的教育经费投入却还不到城市的一半[4]。受经费限制,农村的教育硬件和软件均比城市落后。因此,一部分从小生活在农村的新生代农民工在童年时期没有接收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另一部分从小在城市长大的新生代农民工也无法和城市的同龄儿童一样享受高水准的基础教育。因为教育的户籍政策和地方保护主义,新生代农民工无法成为城市优质公立学校的学生,而只能就读于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解决了大量新生代农民工童年时期的入学问题,但这类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校园设施都落后于城市其他公立学校,条件不足限制了农民工子弟学校的人才培养规模和培养水准。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学历教育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进而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文化程度低于城市同龄人,这也为这一群体的犯罪行为埋下了伏笔。

表1 新生代农民工的学历教育程度

表2 新生代农民工接受法制教育状况

第二,法制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具有的基本素质,也是公民顺利进行社会生活应有的基本知识。然而调研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教育需求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因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非常稀少。在受访者回答“政府有无进行过法制教育”这一问题时,33.0%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在城市生活中从未接受法制教育,另有57.6%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不清楚实质上也就是表示未曾接受法制教育。新生代农民工法制教育现状见表2:

法制教育的不足使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57.7%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表示他们不知道宪法是何意。法律常识的严重不足使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认知,因而轻率地做出了犯罪行为。新生代农民工受访者对于“您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一问题时,64.6%的受访者回答“不知道”,28.3%的受访者回答“知道,但没想到后果那么严重”。

第三,技能教育的缺失。有效的职业培训能够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率,减少因失业带来的犯罪行为。但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活接受技能培训的机会非常少,80.4%的受访者表示在城市生活期间没有参加过技能培训, 8.6%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参加了短时间的培训,11.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参加过系统培训。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教育状况见表3:

从上述分析可见,学历教育的过早中断使新生代农民工较早进入劳动力市场,而在就业过程中又无机会接受劳动技能教育,无学历无技能的特征决定他们不可能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而法制教育缺失导致新生代农民工法制意识薄弱,因而这一群体在利益诱惑下较容易做出违法行为,教育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是城市化进程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一大诱因。

(2)劳动需求

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相对较高,信息获取能力较好,自我维权意识较强。他们对于劳动就业、劳动保障、劳动报酬的城乡平等性具有强烈诉求,而劳资市场的现实情况却无法满足他们在劳动方面的基本需求。由于我国城市企业多数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力成本以谋取利润,进而侵害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环境恶劣、劳动保障缺乏、劳动报酬过低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一,劳动时间过长。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总体偏长,27.1%受访者表示经常加班,得不到相应的休息时间;39.1%受访者表示偶尔会加班。过长劳动时间不仅损害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而且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重大影响,近几年新闻媒体中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因身心健康受损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报道屡见不鲜。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时间见表4:

表3 新生代农民工接受职业培训状况

表4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时间

第二,劳动保障不足。新生代青年农民工一般在建筑业、服务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中工作,调查数据显示,26.2%受访者在制造业工作,20.1%在服务业工作,6.8%在建筑业工作。新生代青年农民工被捕前从事行业情况见表5。而建筑业和制造业往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职业病发生率也比较高,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但是相应企业却很少为新生代农民工购买职业保险,调研数据显示,仅有22.2%的受访者表示工作单位曾经为他们购买了工伤保险。

第三,劳动报酬不足。城市的物质生活比乡村更加丰富,消费水平也远高于乡村。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成本也相对较高。同时,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潮刺激他们产生了强烈且畸形的物质消费欲望,使他们不切实际追求远超出收入水平的物质生活,而他们的劳动报酬却没有因生活成本及消费欲望的增长而不断提高。受制于自身素质、学历水平及劳动技能,他们的工资待遇一直处于城市工资收入的中下水平。调研数据显示,65.8%的受访者的月收入水平长期处于在3 000元以下,这远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收入需求。此外,50.2%的受访者表示曾经遭遇过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事件。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收入状况见表6:

综上所述,过长的劳动时间、恶劣的工作环境及较低的劳动收益都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需求并没有得到有效满足,面对劳动需求的缺失,新生代农民工不会像第一代农民工那样选择隐忍,而是选择辞职等形式维权。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比较差,在回答“在w市变换过几次工作”这一问题时,有53.4%的受访者表示变换过二次以上的工作,29.7%的新生代农民工变化过三次以上工作,而21.3%的受访者被捕前处于无业状态。就业不稳定意味着合法收入的不稳定,在合法性劳动收入不足的情况下,人们就可能采用非法途径来获取经济收入,于是犯罪行为得以产生。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诉求与犯罪成因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

表5 新生代青年农民工被捕前从事行业状况

表6 新生代农民工的月收入

(3)社交需求

马斯洛需求理论告诉我们人类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当人类低层次的生理和安全需求获得满足后,自然会产生高层次的情感和归属需求,即向往与他人进行情感交流。同时人类出于安全需要会加入一定群体,通过群体的力量解决个体安全及情感归属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在通过工作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后,也产生了强烈的社交需求。他们由乡村进入城市,原有的社交圈不复存在,城市社交圈又难以进入。虽然新生代农民工为城市化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城市居民因地方保护主义拒绝接纳新生代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居民,对新生代农民工采取排斥和否定态度,一部分城市居民将欺骗、懒惰、偷窃等不良标签定义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身上,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进入城市居民的生活圈子。在“本地人是否排斥外地人?”这一问题上,37.4%的受访者认为存在一点排斥,16.5%的受访者认为“本地人非常排斥外地人”。因此,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交往系统中,血缘、地缘、业缘等内部交往系统仍发挥主要作用。他们基本上生活在外来务工人员的圈子里,靠内部群体人员之间的交流来满足自身情感和归属需求。调研数据显示,42.5%的受访者表示朋友主要来自同乡群体,11.3%的受访者表示朋友来自城市居民。新生代农民工的交友状况见表7。

由于社会交往圈子的狭窄,当新生代农民工碰到问题时,他们往往不会去求助于政府部门,因为新生代农民工认为城市里的政府部门是为城市人服务的,而不会为农民工代言。在“碰到冲突找谁调解”这一问题上,仅有5.3%的受访者表示会找政府部门调解纠纷,而47.4%的受访者会选择找亲属、老乡、朋友等调解纠纷。当新生代农民工面临一些冲突事件时,他们往往寻求一些非法团伙组织的帮助,进而发展为团体成员,参与某些暴力违法事件。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团伙犯罪分为地缘型、亲缘型和业缘型等三种典型类型,这三类团伙组织分别因地域特征、文化背景、工作性质而产生了组织向心力,进而对新生代农民工产生一定吸引力。受到一些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参加非法团体的新生代农民工产生了错误的英雄观,认为自己只有为团伙成员赴汤蹈火才能受到同伴的认同。这种错误的英雄观助长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欲望,进而使他们产生了错误的犯罪行为。受访者回答“犯罪目的”时,23.8%的受访者表示是出于朋友义气。在“犯罪最大影响因素”的测量中,30.4%的受访者选择“交友不慎”,交友不慎成为犯罪最大影响因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影响因素详见表8:

表7 新生代农民工的交友状况

表8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影响因素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由于城市居民的歧视和排斥态度导致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进入城市居民的社交圈,于是他们因社会交往需要而融入一些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组织。在团伙亚文化影响下,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态度和价值标准发生了转变。他们接受非法团体灌输的错误价值标准,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4)文化需求

文化生活对新生代农民工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城市的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设施覆盖有限,新生代农民工还不能全面享受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享受过哪些公共服务”这一问题上,仅有0.5%的受访者表示享受过免费的文化服务。由于缺少积极文化的影响,不少新生代农民工沉迷网络游戏、打牌赌博、观看黄色碟片等消极的文化活动中。在“平时娱乐方式”这一选项上,23.6%的受访者选择了上网,19.7%选择了电视电影,12.8%选择了喝酒聊天,12.3%选择了逛街。根据数据可见,新生代农民工文化娱乐方式以互联网为主。自20世纪90 年代以来互联网快速地占据了青年人的文化生活领域,互联网因形式的多样性、互动的多元性深受青年人的喜爱,互联网上传播的文化信息深刻地影响了青年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但是科技发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发挥了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因监管不足导致网络产品的良莠不齐。一些新生代农民工沉溺于虚拟的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及网络赌博,最终因虚拟货币不足而在现实世界中实施犯罪行为。而一些影视作品中宣传的奢侈的生活方式和享乐主义思想也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价值取向,导致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盲目追求过度的物质享受,进而滋生了犯罪动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新生代农民工因生活单调而产生了强烈的文化需求,而现实生活又没有提供积极的文化产品,于是他们在不良文化产品的刺激下形成了不良的价值取向,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城市化进程中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政策建议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伴生物——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社会稳定性的重要问题。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化需求是城市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只有关注并有效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化需求,才能有效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重视教育功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需求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对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守法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均有责任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全面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的形式应当多样化,可以通过讲座、法制图片展、普法宣传栏、发放普法材料、开展主题活动等传统形式向新生代农民工宣传基本法律常识,也可以采用电脑多媒体、手机多媒体开展集音频、视频、图片为一体的立体化法制教育,增加法制教育的生动性和互动性。通过有效的法制教育一方面使新生代农民工了解基本的法律规范,进而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其了解违法成本,进而预防他们因对社会不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2.注重技能教育,拓宽就业路径

城市政府部门应对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开展职业教育,解决其因学历水平低而导致就业路径少的问题。而政府在开展技能培训时,应注重培训的实效性、科学性。首先,积极探索有效培训模式。政府部门立足于地区的用工需求,与用工需求大的企业开展合作,充分使用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探索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的三方合作培训机制,强化政府、培训机构、用工单位间的信息沟通,保证经过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能够获得充分就业。其次,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机构要依据企业的岗位技能要求确定培训方案,要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已有知识水平及技能基础确定培训课程的深浅程度,要依据新生代农民工的时间安排、接受能力确定培训方式。通过科学的培训方案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拓宽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路径,有效减少因失业、无业导致的犯罪行为。

(二)完善管理体制,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需求

1.完善劳动保障,构建话语渠道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取决于劳动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完备的劳动保障体系可以预防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新生代农民工与用工单位间的劳动冲突,有效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城市政府部门应结合国情、地情和民情,为新生代农民工构建基本劳动保障体系。首先,政府应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政府的劳动、住建、公安、工商、法院、工会等部门应联手合作,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欠薪保障等制度,采取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等方式加大对拖欠和克扣新生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不良企业付出经济代价和信誉代价。其次,城市政府部门应督促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重点监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工伤保险的购买情况。

在完善劳动保障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还应为新生代农民工拓宽利益诉求渠道,给予其足够的话语权。所谓话语权,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情景下掌握对社会行动及其相关规则的言语规范的权利。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5]。新生代农民工比第一代农民工有更强的话语表达意识,如果长期处于失语状态,他们将产生被剥夺感,最终引发暴力型群体事件。因此,政府应尊重他们的话语权,构建话语渠道,倾听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通过政策化解潜在的犯罪诱因。

2.开展维权服务,保障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应积极为新生代农民工开展维权服务,使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通过正规路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建设,将新生代农民工从以乡缘、血缘为基础的非正式组织转移到团组织、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正式组织中,使其维权渠道合法化和制度化。其次,政府应在新生代农民工的聚居区设立维权服务中心,充分使用法律志愿者为他们开展维权服务,用法律援助有效化解潜在的反社会心理,预防冲动型犯罪的发生。再次,政府应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素质和维权能力。通过普法教育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素质,修正以暴制暴的维权思想;通过信息扶贫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维权能力,构建共享性社会信息平台,使新生代农民工凭借有效信息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强社会交往,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交需求

1.加强媒体宣传,塑造良好形象

正面的社会形象是群体发展的重要条件,而大众传媒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形象的塑造方面发挥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由于市场化经营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媒体在报道中往往倾向于挖掘负面新闻来吸引受众,心理疾病、畸形婚恋、意外伤亡等词汇频繁地出现在与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的报道中,造成了城市居民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排斥和否定。因此,新闻媒体应修正报道视角,一方面积极报道新生代农民工的优秀事迹、优秀品质,构筑新生代农民工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传媒应通过社评等方式引导城市居民了解城乡差异背后的政策性原因,让城市居民了解到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困境,消除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认知偏差和情感排斥,修正城市居民的优越心理。

2.加强城乡交往,促进城乡融合

社会学家阿布德认为,对某一群体了解越少,就越容易对其产生否定的认识,反之亦然。因此,社会应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往机会,在互动交往过程中了解彼此的价值理念及行为方式,消除城乡隔膜,促进城乡融合。城乡融合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在各种公益活动中,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应为新生代农民工设计相应项目。通过公益活动,增加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良性接触的机会,在公益行动中塑造新生代农民工良好形象。第二,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自主成立或参加各类服务组织,为城市发展提供各类支持性服务,在积极的社会参与中和谐地融入城市生活。第三,引导新生代农民工使用网络QQ、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工具,扩大社会交往网络,增加城乡交流机会。

(四)丰富文化产品,满足文化需求

1.净化文化市场,传播优秀文化

知识改变人生,文化陶冶情操。政府应当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生活,既要消除不良文化的影响,又要营造积极文化氛围。政府部门应依据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消费习惯来开展文化建设工作。根据调研资料显示,网络、电视、电影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文化消费产品,政府应重点关注此类文化产品的建设。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影像出版文化市场的整顿工作,最大限度杜绝含有暴力、色情等不良成分的镜头和情节出现在影像制品中。另一方面,政府应与通信部门合作,依据网络发展的一般规律,提高绿色网络的技术监管水平,通过门户网站、即时通讯工具、微博、微信等网络载体传播优秀的文化产品,传播文化正能量。

2.丰富文化服务,满足文化需求

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文化服务均等化进程,在新生代农民工集聚区兴建一批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如小型社区阅览室、小型运动场、绿色网吧等,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文化休闲的有利条件。同时,政府应鼓励企业成立各类兴趣小组,引导在企业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文化特长,丰富文化生活。此外,政府文化部门可以组织聚焦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比赛活动,选拔一批具有艺术特长的草根明星,将其打造成新生代农民工艺术团体,到企业和社区开展文艺汇演活动,丰富新生代农民工的业余生活。

三、结 论

由于资源和政策差异,我国城乡差距在短时间不可能消除,而新生代农民工的时代特征又决定了他们淡薄的乡土情结,他们势必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人口迁徙的主流群体。他们怀抱美好的希望在城市中生活,但因为户籍背景,他们在教育、劳动、社交、文化等领域遭遇了众多不公,他们敏锐地觉察到了不公背后的制度歧视和社会排斥。他们把自己的境遇归结为社会对其发展机会的剥夺,进而产生了反社会情绪,在愤怒的情绪中产生了犯罪动机。所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根本原因是制度不公——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制度不公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

要降低这一群体犯罪率,宏观制度层面的变革是唯一的解决之道,但这种变革需要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地方政府在现阶段须要做更多的微观制度设计,尽量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化需求,使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境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给他们创造融入城市生活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而减少这一群体的犯罪机率,营造安定、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的关系[J].社会学研究,2001,(3):63-76.

[2]彭仁贤.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述评[J].经济问题探索,2011,(4):142-145.

[3]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与对策建议[J].中国工运,2010,(7):4-7.

[4]郑黎芳.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171-172.

[5][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杂记[M].曹雷雨,姜丽,张跣,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00:16.

(编辑:朱青海)

Frustration of Demand for Urbanization:Significant Factor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Crime Committed by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PAN Dan
(College of Marxism,Wenzhou University,Wenzhou,China 325035)

Abstract: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s the main labor force in our country.They demonstrate the characteristics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is group has many urbanization needs in such aspects as education,labour,social intercourse and culture.Neverthless,it is a huge gap between the need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and the supply capacity of cities due to the finiteness and exclusiveness of the city resources.Therefore,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commit crimes under the certain circumstances.The frustration of urbanization demands becomes the important causes of migrant workers crime.In order to prevent the crime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we have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educational function,improve the management system,shape their positive images,reinforce their social circles and enrich the cultural products to meet the above need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Key words:Urbanization Demands;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Crime

作者简介:潘旦(1980- ),女,浙江温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

基金项目: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4wsk127)

收稿日期:2015-03-03

DOI:10.3875/j.issn.1674-3555.2016.02.003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55(2016)02-0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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