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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在中国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以深圳为例

2016-04-25

2016年10期
关键词:出租汽车客运劳务

刘 康

Uber在中国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以深圳为例

刘 康

继滴滴、一号、快的等开展专车服务后,2013年,全球专车领域龙头老大Uber(优步)进入中国,并凭借收费相对较低、服务简便快捷等优点迅速占领了一席之地。

一、运营模式

Uber公司的运营模式简单易懂。首先由乘客发出乘坐请求,请求递交Uber,再由Uber数据处理中心根据相关算法匹配适合车辆,最后由Uber司机向指定乘客提供服务。Uber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至少涉及四个法律主体,及政府、司机、乘客,以及其他第三人。

二、现有政策

以深圳为例,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的地方规章主要有2015年3月22日《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2015年1月1日《深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小汽车服务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上地方规章对出租小汽车的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均有详细规定。Uber(深圳)公司需要在这些地方规章的框架下合法运营。

三、法律风险分析

这种数据中心式处理方式,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行政风险和民事风险两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

根据深圳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Uber公司在经营出租汽车业务前需取得经营许可证。但是,通过Uber公司的官网可知,该公司本质上是一种打车软件。司机在该公司提供的平台上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待审核通过后即可接单提供服务。Uber公司和提供出租服务的司机均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Uber公司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运营,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案例在各国不断出现。卡兰尼克和韩国租车服务MK Korea负责人被指控违反交通法。该法禁止租车企业用自己的汽车提供载客服务。波特兰政府起诉Uber,因为波特兰的法律规定,出租交通工具必须持照经营。另外,Uber驾车分享服务uberpop在荷兰遭遇禁止令,原因是缺少经营授权。

除了资质问题,Uber公司还面临纳税问题。由于交易采用网上支付,无需现金支付,乘客索要付款凭证和发票难。同时,这也使Uber公司面临逃税的行政处罚风险。

(二)民事风险

Uber公司在中国不仅面临行政风险,同时也存在着各种民事风险,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司与司机之间、公司与乘客之间,以及公司与第三人(除司机和乘客以外的人)。

1、公司与司机

(1)本人认为,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Uber公司的运营模式可知,其符合劳务关系的三个特征:首先,双方主体地位独立、平等。司机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上线接单,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劳动成果,收取Uber公司的报酬。其次,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由司机自己提供并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再次,司机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最后,司机只获得劳动报酬,并不享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因此,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Uber公司违反劳务合同,可能面临民事上的违约和侵权的责任。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违反《用户条款》以及官网上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则。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疏于管理,使司机个人信息被其不正当使用或被不法人员窃取,侵犯了司机的隐私权,这可能导致司机集体诉讼。美国已有先例。

(2)Uber公司对司机承担过错责任。由于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损害事故的发生,全部是由于劳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产生的,则由劳务提供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与乘客

(1)Uber公司与乘客之间属于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乘客是将乘坐服务请求向Uber发送,属于向Uber发出要约。其次,再由Uber数据处理中心根据相关算法匹配适合车辆,若指定的该合适车辆司机上线并承接了该服务,则属于向乘客发出承诺,客运服务合同成立。虽然Uber公司官网的《用户条款》和其他规定均显示,Uber仅是一个叫车工具,并非交通运输承运人;私家车的提供方,以及私家车司机本身,才属于第三方汽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和驾驶员服务提供商(统称“汽车服务提供商”),但是这些格式条款均不影响Uber公司和乘客之间客运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理由如下:这些合同条款属于Uber公司一方预先拟定的,乘客一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条款概括性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订立首先应当满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很明显,Uber公司在这些条款中,将自己定位为“叫车工具”,同时也将自己排除在了客运服务合同当事人之外,有免除合同责任的嫌疑,也有违公平原则。

(2)Uber公司对乘客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既然Uber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客运服务合同关系,那Uber公司就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风险。当乘客将乘坐请求发送给Uber公司,司机已上线接受了Uber公司系统发出的特定客运服务请求,此时,客运服务合同成立。若司机因自身原因没有完全履行客运服务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Uber公司应向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当然,Uber公司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机追偿。当在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事件的,Uber公司可能同时面临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若发生乘客信息不当使用或者泄漏,则侵犯了乘客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3、公司与第三人

由于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劳务接受方无关。因此,如果司机在提供客运服务期间,导致除乘客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Uber公司不应担责。

四、改进意见

基于以上法律风险的分析,改进意见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及时有效避免行政风险

1、依照《深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Uber公司应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为及时有效的避免政府的取缔或禁止,Uber公司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做好申请和备案工作。当前主要应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只有这样,其主体资格才能合法化。

3、Uber应公司应逐渐完善发票开具制度。具体而言,一方面,代扣代缴司机劳务所得应缴纳的税收,另一方面,上交公司应缴纳的税收。

(二)正确处理与司机、乘客和第三人的关系,及时有效避免民事风险

1、为减少过错赔偿责任,Uber公司在司机资格审核、信息保密等方面应尽足够注意义务,减少司机无证驾驶、信息泄漏等违法现象的产生。同时,加强GPS司机行踪定位系统等技术的提高,切实为司机的安全驾驶提供合理保证。

2、正确界定和评价Uber公司和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切实保障乘客得到有效赔偿。同时建立司机违约过错追偿机制,减少因司机过错而带来赔偿损失。

3、做好乘客信息的合理使用与保密工作,减少侵犯乘客隐私权纠纷的发生。(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刘康,女,汉族,湖北省监利县,在读硕士,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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