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对司法受制的现实依归
2016-04-22赵旭涛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赵旭涛
转型中国对司法受制的现实依归
赵旭涛
摘要:司法受制通过约束司法权来保障司法公正。从理论上而言,司法受制具有必要性;从实践角度而言,司法受制是一种客观存在。司法与其他要素共同构成了一个系统,必然受到其他因素制约,只是这种制约有些不尽科学、合理,应当予以适当调整。转型中国应做到:人大对司法的制约应强化;党对司法的制约应规范化;行政对司法的制约应弱化;特定时代社会“气候”对司法的制约要顺应,非理性媒体舆论对司法的制约应排除。
关键词:司法;受制;公正
一、司法受制含义及必要性
司法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检察活动与审判活动,狭义指审判活动。由于检察活动主体是检察机关,其一般为行政机关组成部分,且检察活动与审判活动在性质上存较大差异,因此本文将司法限定为审判活动。“司法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权力。”审判活动,包括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裁判的活动。在西方,法院一般仅享有审判权,而对裁判的执行则一般由行政机关履行;而在我国,案件依然由法院来执行,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执行权。受制具有两种意思:受控制,受害,遭罪。具体到司法,则为受控制之意。司法受制指司法权受到控制、约束、制约、限制,即审判权和执行权受到限制、约束、控制,这是为了保障司法权正当、合理、良性运行,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所必不可少的约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