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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权利保护制度辨析——从民诉法规定的视角

2016-04-22马青悦马振春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马青悦 马振春



案外人权利保护制度辨析——从民诉法规定的视角

马青悦马振春

摘要: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并存,这几种制度都系对案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适用条件相近,程序上有实质的不同。明确这几种制度的区别,梳理不同的适用条件,在实务中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中对案外人的权益保护,包括事中的保障和事后的救济。与此相对应,案外人也分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判决确定后利益受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进而寻求救济的第三人。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类。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该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由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裁判后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存的案外人救济制度,这几种制度的目的、功能、适用条件相近,实践中容易混淆,在此作一粗浅的梳理。

一、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

(一)法律依据和两个概念(执行标的物、执行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首先使用了案外人这一术语。该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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