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特殊正当防卫抗辩出罪路径评析——以黄某被控故意伤害案展开
2016-04-21张理恒石凌云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16年2期
张理恒 石凌云
(1.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成都 610041;2.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成都 611130)
故意伤害案件特殊正当防卫抗辩出罪路径评析——以黄某被控故意伤害案展开
张理恒1石凌云2
(1.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41;2.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可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这两种防卫形式在刑事司法的适用上具有层次性和位阶性特征。在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抗辩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司法人员应当分三个步骤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一个步骤,以刑法20条第1款为根据判断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针对被告人实施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个步骤,继续以刑法第20条第1款为根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一般正当防卫,特别是是否符合防卫限度条件;第三个步骤,以刑法第20条第3款为根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特别是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是否属于严重不法侵害。只要以上三步中有一个步骤能够作出肯定回答,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正当防卫,否则只能按照犯罪处理。
关键词: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出罪;“三步骤”判断
一、案件展开:黄某涉嫌故意伤害案①
被告人黄某和付某系同事关系,两人因工作上意见不合吵了一架。黄某女朋友也是黄、付二人的同事,为了搞好关系遂向黄某建议道:“明天反正是周末,干脆明天下午请付某到我们家,你(黄某)要态度好点,主动给别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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