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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结算价格制定浅析

2016-04-20徐伟亚

2016年7期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

徐伟亚

摘 要: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作为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主要研制单位,由于所处地位和服务领域等特殊性,使得内部产品、服务和工程的转移非常普遍,从而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特点入手,对内部结算价格制定的作用、原则、常见定价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结算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作为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主要研制单位,由于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具备着自身的特殊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一般为财政经费补助类单位,事业经费拨款往往不足支撑全部科研人员费用和日常经费开支。这就促使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在完成保军特定任务的前提下,依靠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技术和研制新产品,适用激烈竞争的市场基本规则和价值规律运行。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服务领域的特殊性和自身技术优势等特点,使得内部产品、服务、工程的转移使用非常普遍,从而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内部结算价格又称内部转移价格、内部转让价格,是指各责任中心之间转移中间产品或相互劳务而发生内部结算和进行内部责任结转所使用的计价标准。

一、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的作用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结算价格是经济责任进行划分必不可少的方法。通过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各责任中心可以有效衡量内部产品、服务等的价值,从而确定各责任中心的经营绩效和经济责任。同时对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评价由于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更加客观、科学合理,也更具有可比性。

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将更有利的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经营积极性和成本节约观念。科学、合理的内部结算价格制定可以发挥类似于市场的调节作用,各责任中心可以通过成本管控,实现内部收益。

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将更有利制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在责任会计制度下,各责任中心都是业绩考核的独立单位。内部结算价格制定后,各责任中心就可以制定出相适应的决策方案,高层管理者也可以据此确定内购和外购业务的分类,整体规划业务的发展布局,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结算价格适用的原则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结算价格应遵循的原则与普通单位总体原则基本一致,但也有它的特殊性:

(一)整体性原则。各责任中心在独立核算考核业绩的利益驱动下,不可避免地会要求制定对自己有利的内部结算价格,实现各责任中心利益最大化。但是,责任中心利益最大化,并不代表单位整体利益可以实现最大化。因此,在制定内部结算价格,要从全局出发,使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协调,力争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符合性原则。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主业为承担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的来源不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从而要求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要符合经费来源渠道对成本核算的要求。

(三)稳定性原则。内部结算价格是对各责任中心整体考量后,符合各方要求的一致结果。在外界因素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确定后的内部结算定价机制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随意的调整。

上述原则在应用中不是简单对立的。在制定内部结算价格,应强调企业的整体利益高于各责任中心的利益,更多情况下需要统筹兼顾,只有在内部结算价格符合各经费要求时,整体利益最大化才有可能实现;也只有在内部结算价格保持相对稳定性时,内部结算价格才不会随意性调整,从而对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具有指导意义。

三、内部结算价格制定的方法

内部结算价格制定的方法根据不同的计价基础,主要有以下三个类型:

(一)成本定价法。成本定价法是以成本为基础来制定的内部结算价格。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科研项目中以成本为基础结转内购成本的做法相当广泛,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求内购产品、服务和工程按成本结算;其次,科研院所内部产品、服务和工程具有专业性,一般不存在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另外,成本定价法更能方便地提供各责任中心的成本信息,也更容易进行对各责任中心进行经营分析和绩效评价。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成本定价法一般采用完全成本法计算,包含提供内购产品、服务或工程责任中心的材料、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分摊的资产使用费以及部门产生或分摊的管理费。对于特定型号的设备、专项工程等视必要情况专项核算。全部成本法中增加了对固定成本的补偿,有利于鼓励进行技术改进和能力革新。

成本定价法也可以采用变动成本加固定费用的方法,即在单位变动成本的基础上再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作为长期以低价获得内购产品、服务的一种补偿。一般固定费用的确定按历史平均水平进行核定。与完全成本法相比,变动成本加固定费用法的价格由于包括随业务量增减比例变化的成本,便于掌握成本与产量间的相互关系,从而辅助管理层进行正确短期决策,也会起到鼓励责任中心进行内部采购,充分利用现有产能。

成本定价法总体来看,最突出的优点是简便,数据直接来自于账面,直观易操作,也避免了市场价格不断变化带来的波动。

(二)市场价格法。市场价格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制定的内部结算价格,其定价的前提是提供的内购产品、服务或工程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在实践中,一般会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扣除一定费用,如用于外部交易时的广告费、营销费及运费等,扣除的一定费用可以按扣除费用的年度加权平均数来确定。

市场价格的优点在于对双方都比较公正,各责任中心在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上发生的分歧很少,同时能在单位内部营造出一种竞争的市场态势,促使供方不断改进自身服务水平和产品特性。它的局限性在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提供的内部产品、服务或工程一般情况下具有专属特性,不存在竞争的市场,即使有市场价格也可能时常变化;另外,供方不必营销即可以实现销售,并获得与市场相当的收入,从而会夸大供方的业绩。

(三)协商定价法。在实践中由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服务等具有的技术特性,很难在市场上找到可供参考的竞争价格,各责任中心可以以成本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为基础,进行协商调整找到双方满意的内部结算价格。协商定价法的优点在于两个责任中心可以自由选择接受还是拒绝某一价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想找到一个令供需双方都满意价格是相当困难的,多数情况下需要更高管理层干预,进行必要的调解。

四、内部结算价格在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制定内部结算价格最重要的目的是划分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有效的考核评价各责任中心的绩效。各责任中心整合在一起构成单位的整体利益,所以归根结底仍然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各责任中心在制定内部结算价格时要站在单位整体的利益高度,单位要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绩效评价激励机制,促使各责任中心做出有利于单位整体目标的决策。

在更高管理层干预内部价格制定时,要注意干预的程度。干预必须是在有限的范围、恰当的程度,不能使整个调解变成上级裁决一切问题。这样就剥夺了各责任中心的自主决策权,可能会削弱责任中心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1] 申书霞.浅谈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经济师,2009,11

[2] 吕文伟.军工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现状分析,现代商业,2014,2

[3] 陆宇建,管理会计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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