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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法制教育的价值、维度和目标

2016-04-18任先国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制教育维度目标

任先国

摘 要恩格斯有效意识发展“现象-原因-规律”的演变过程,揭示出寻求有效法制教育的“现象”,必须准确界定“原因”。正确的教育视角将使教育获得巨大的发展动力,教育要素与教育过程的有效具有不可剥离性,教育要素效能是寻求有效法制教育的基本维度。应克服抽象的教育目标,以“知”、“情”、“意”、“行”为法律素质发展的具体目标。

关键词法制教育 有效 维度 目标

有效教育是一种效率、效果和效益并重的教育观,注重资源最大程度地利用、学习者良好的接受和满足主体需要三者的有机整合,对我国法治实践和法制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恩格斯有效意识理论的启示

有效性意识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一项基本意识,它是随着人类实践活动而萌发的。关于有效性产生过程,恩格斯有深刻论述:随着人类运用工具,人们的“头脑也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首先产生了对影响某些个别的实际效益的条件的意识,而后来在处境较好的民族中间,则由此产生了对制约这些条件的自然规律的理解”[1]。恩格斯论述了有效性意识的两个问题:一方面论述了人类有效性意识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揭示了人类有效性意识与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关联。物因为对人有用,而被感知。这样人类有效性意识逐步从对象性活动结果的直接性认识发展到对该活动产生的条件的关注,也即恩格斯认为的对影响“实际效用的条件的意识”。由此可知,人类有效性意识发展演化的基本脉络是:首先从关注对象性活动结果效用以及结果对主体需要满足有效性的关系开始,到对影响制约对象性活动导致结果效用的诸因素条件的关注,再到对对象性活动有效性产生和实现规律的把握。

从恩格斯有效意识的发展演变来看,有效活动的根本问题是实践活动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度,满足程度高,则有效性强;满足程度低,则有效性弱。有效意识与教育结合,可以形成有效教育观。借鉴该理论,有效法制教育是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对形成和发展主体法律素质需要的满足属性。法制教育结果的有效是感知与评价教育实践活动有效性的根本依据,具有标杆作用。显然,法制教育的核心和生命力在于能否实现有效,至少有三方面启示。

第一,有效意识对法制教育具有独特价值。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和标准。要实现法治,就需要在公民中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客观要求教育必须是有效的。有效性意识将使得人们开展对法制教育效能的审视,教育不再是只关注教育过程而忽视教育结果的行为。

第二,法制教育活动存在多种制约因素,它们也正是提升有效性的着力点。教育效果的达成,须深入到导致这一结果形成的动态法制教育系统和活动过程中去,深入到构成这些要素有效性的分析中去。没有符合法制教育系统的要素,自然就不能导出有效的教育结果。

第三,实践活动应当以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为根本目的。法制教育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背后也有深深的需求目的。既表现在微观层面上受教育者的需要,也表现在宏观上国家层面的需要,当需要体现得越强烈,活动也就越积极,效果也就越好。

二、有效法制教育的价值

第一,有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显然,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法制教育活动要体现和服务的方向。

工具主义教育观认为教育离不开社会,不可为教育而教育,教育是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相对于社会而言,教育必然是一种工具[3]。教育塑造人,人形成群体,群体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制教育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其对法治模式构造、运行与变迁具有先导和基础作用[4],为社会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建设人才、营造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对实现法治具有独特价值,是一种有效的政治资源。

第二,有助于完善法制教育有效性理论,激发有效性意识,提升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目前,法制教育存在“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法制教育的“投入”与“产出”并没有成正比例发展。相比法制教育有效性不强的现状,教育者有效性意识的缺乏更应该予以关注。不少法制教育者安于现状,或者缺乏改变现状的方法以及意志力,对教学效果不管不问,对教育的冷漠和责任感的缺乏,严重削弱了教育效果。“质量与效益问题是教育的永恒话题。没有质量和效益的教育是没有存在价值的。”[5]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了“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的教育理想,“寻求并找出一种教学的方法,使教员因此可以少教,但是学生可以多学;使学校因此可以少些喧嚣、厌恶和无疑的劳苦,多具闲暇、快乐和坚实的进步”[6]。显然,有效性意识是主观能动性的综合表现,是活动取得成功的内部保障。

没有明确的动机,也就没有明确的行动。海德格尔(M.Heidegger)在《存在与时间》中将人的基本状态描述为“被抛入的设计”,人被抛入到这个世界之后,剩余的工作就要靠自己的选择与设计。但是,人要设计与选择,有一个前提,是人必须具有“内在性的觉醒”。唤醒有效性意识非常重要。

三、有效法制教育的维度

在提升法制教育效能方面,研究成果主要有:(1)改进法制教育的方式,合理调整教学内容,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打破传统课堂的局限[7]。(2)拓展学习途径,如开展模拟法庭、法律辩论等自学活动。(3)切实更新观念,转变思想,制定符合实际的教学计划;提升教师素质,发挥骨干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丰富教学方法;完善教育考核;领导重视,创造良好环境[8]。(4)深刻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深入推进法制教育改革,科学化、体系化法制教育研究[9]。(5)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效结合,重视人民主权、为人民服务、诚信等核心价值观念教育[10]。研究还提出了不少共性主张,如:将个体文明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将法律素质教育与德智体美育相结合;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等等。还有人提出要充分利用好网络媒体、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建议[11]。还有学者研究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以此完善我国法制教育[12]。有效法制教育范畴广泛,涉及教育意义、地位、价值、目标、主体、客体、环境、路径、评价等方面,综合来看,现有研究系统化不强,局部性研究居多,关于方法的研究是焦点和热点,其他方面往往被忽略,这与判断、说明和评价的视角有关,其根源是研究维度的问题。需要多层次、多方位和多角度研判,而不是僵化或局部化的分析。

恩格斯有效意识发展“现象—原因—规律”的演变过程,揭示出寻求有效法制教育的“现象”,必须准确界定“原因”,才能揭示其发展规律,显然“原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其界定非常关键。任何系统均是由一定要素组成,要素是事物必须具有的实质或本质、组成部分,事物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要素为前提和基础,在此意义上,要素即是探究原因的方向。法制教育关系作为一个有机教育系统,有多种教育要素构成,包括教育目标、教育主体、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构成,它们即构成了法制教育的“原因”。任何过程的有效,不能脱离具体要素,要素与整体过程的有效具有不可剥离性。以要素为化解矛盾的着力点,有助于综合生成整体的有效。显然提升教育要素是寻求有效法制教育的基本维度。

正确、合理的维度,将使教育获得巨大的发展动力,应处理好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法制教育关系影响因素的界定问题。目前,理论界关于教育要素构成尚未达成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三要素说”认为教育系统由教育者、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三个基本的要素构成。“四要素说”认为教育系统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环境和教育模介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六要素说”认为教育系统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途径和教育环境六个基本要素构成。“七要素说”认为教育系统括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效果和教育反馈七方面的要素构成,等等。作为教育系统的构成部分,到底哪些影响因素可以作为教育要素,哪些不是,对这一基本问题的争议,使法制教育的影响因素复杂化。此问题是确立法制教育维度的关键所在,须在法制教育关系之中,以有效教育为标准和目的进行全面研判。

第二,诸要素与教育有效性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有效法制教育就是对其应然构成要素的提升,简而言之,就是如何提升要素的有效性问题。而从教育实践来看,教育要素的现状与教育目标尚有差距。例如,当前法制教育目标为提升受教育者的“综合法律素质”,它在各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支配和主导作用,是衡量法制教育整体是否有效的重要方面,但综合学界研究成果,目标存在过于抽象化、实践性不强和缺乏差异性的问题。还如教育方法,是教育者认知水平与认知能力的反映,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双向交流的中介,但是从研究成果来看,法制教育多采用灌输式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不足。显然,法制教育存在要素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克制其消极作用,建立起要素与有效教育的逻辑联系,即“需要的结果与行为间的关系问题”,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撇开影响因素的争论不议,假定基于一定的维度,影响要素予以明确。理想化的状态是:充分发挥各要素的积极性,诸要素间关系和谐,形成合力,最大程度实现有效的教育结果。但现实中,一种要素存在问题,往往会制约其他要素作用的发挥,并且一些外部要素难以控制和改变,如较差的法治环境下,若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要让受教育者信任法律,无异于痴人说梦;还如教育目标过分地强调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就会削弱个体法律需求的满足度,影响受教育者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等。显然,这些要素间关系既联系紧密,又错综复杂,既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紧密互动,也有“此消彼长”不能两全的矛盾对立。寻求有效的法制教育,当然要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些要素的积极作用,抑制各要素间的消极互动,使其关系和谐,力量方向一致。

四、有效法制教育的目标

在实践中,提高综合法律素质是法制教育的目标。法律素质是个体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将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内化,并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特征和心理品质。在内涵方面,法律素质具有抽象性,易产生歧义。一个笼统、抽象的目标势必缺乏可操作性,将制约教育关系主体需要的满足度,对此德育理论的品格发展理论具有借鉴意义。德育理论认为个体的品格是沿着知、情、意、行的顺序发展,教育过程也即是培养知情意行的过程,知情意行构成了品格的四个基本要素,四个阶段是依次递进、逐步发展的,在不同阶段,教育具有不同的追求目标。作为德育组成部分的法制教育,德育理论对法制教育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克服教育目标的抽象化具有启示意义。法律素质作为一种品格,它包含了知情意行四要素,那么法律素质也就可以分为“知”的目标、“情”的目标、“意”的目标和“行”的目标。

确立全面素质的培养目标有何意义?其一,有利于防止教育目标追求的片面化。当前法制教育目的存在两种倾向:(1)法制教育知识化,片面强调法律理论素质的培养;(2)法制教育理想信念化,片面强调社会主义理念教育。很明显,理论素质和理想信念仅仅是素质的一部分,并未全面反映法律素质的内涵。其二,防止教育目标的抽象化。综合法律素质可以理解为主体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必备的法律条件。而此“条件”具体是什么,并未明确。其三,对实现教育目标具有意义。个体品格是沿着知、情、意、行的顺序发展,教育过程也即是培养知情意行的过程。教育者按图索骥,教育更加有的放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全面提升法律理论素质为知识目标。知识影响思想,思想生产观念,没有法律知识,自然不能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教育知识目标是受教育者应当具有的对法制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从法制教育的普法性质来看,法制教育是为了运用法律、指导行为,养成规则意识,最终能用法律思维处理工作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因此确定目标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宗旨,既不能一味沉溺于知识的智力教育,也不能变为流于形式的法治精神教育;既不能盲目照搬法学教育内容,也不能盲目借鉴大众普法内容;既不能过于深奥,也不能过于肤浅;既不能过于宽广,也不能过于狭隘。应在全面性、深度等方面做出恰当取舍。

第二,以信任法律为情感目标。法律情感是伴随着法制理论认识而产生,是人的法律需要是否满足的情感体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3]伯尔曼也指出若“剥夺了法律的情感力量,则法律将不能幸存于世”[14]。国内学者也提出“真正的反抗也许不是某种对抗,而是某种规避或者沉默”[15]。冷漠、消极对待法律的情绪是法制教育的无形阻力,积极法律情绪体验非常必要。法律感情可分为信任法律和信仰法律两个阶段,前者是初级阶段,后者是高级阶段。基于法制教育具有大众普及性质,过高要求对多数人是不现实的,应当以信任法律为情感目标,待公民法律素质普遍较高时,再将目标提升到最高目标,即信仰法律。

第三,以养成自觉法律意识为意志目标。法律意志是个体法律动机冲突中的张力,这种张力直接影响个体法律行为的选择意向,通常表现为行为控制能力的强与弱,是人主观能动性的突出表现,是一种独特价值的法律品格。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法治面临着复杂的内外环境,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挑战,也面临着非法治状态下的种种诱惑,而“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6],法律意志无疑是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法治行为而购买的有效“保险”。自觉的法律执行力是法律意志较为稳定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含了主动、果断和坚韧的元素,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个体,其法律意志必然是自觉性的,而不是被动性的。自觉的法律执行力是个体在法律规则理性的引导下,体现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志力。培养法律的意志既要发挥个体的自觉性,也要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形成良性合力,法律意志力的自觉性才能真正培养起来。

第四,以养成法律行为习惯为行为目标。在公民综合的法律素质中,忠实地践行法律是个体难能可贵的品质,由“知”到“行”是巨大的考验,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般来看,个体对法律知识准确把握、情感上信任法律、意志上自觉履行法律,与个体法律行为会呈现正向的发展关系。但由于外部环境和个体心理因素的复杂性,有时受教育者的知、情、意、行等要素并不能协调一致,会出现不平衡性。尤其是从“意”向“行”的转化过程中,由于个体的法律情感淡薄、自觉性意志不够强,会出现言行不一、知法犯法的情况。如何将个体的法律思想外化为法律行为,并持之以恒,形成习惯?潜在的思想意识是支配一切行为的动力之源,应当做好思想意识的教育和训练。其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育者必须准确把握受教育者法律素质诸要素的状况,确定缺少的要素和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确定教育的重点和发端,改变发展不平衡的状态。其二,加强法律思维训练。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依据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决定的过程。思想是行为之源,只有具有了正确思维的方式,才能对行为进行选择、比较,并使之完善和理性化,法律思维是法律行为的思想保证。

当然,四个分目标体现总目标,实现总目标。对任何方面的忽视,都会造成个体综合法律素质的不完整。另一方面,法律品格并不是有关法律知情意行的简单叠加,而是这些目标的交融与渗透,因此,培养法律品格必须将这些分目标整体考虑进去,和谐划分目标间以及分目标与总目标间的关系。

综上,有效意识与教育结合,可以形成有效教育观,它对明确有效法制教育的实践维度、确立可操作性的教育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对有效教育效果的达成和理论研究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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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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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出版社,2003(1).

[1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2).

【责任编辑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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