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种子法——保护农民利益 推动种业发展
2016-04-18
农业知识 2016年5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种子法——保护农民利益 推动种业发展
简政放权:非主要农作物实施品种登记
新种子法的简政放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规定,将原来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都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推动作用。
新品种保护:新增章节规范行业秩序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目前,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仅靠条例进行保护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在目前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尚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借鉴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在种子法修订草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
售假劣种:违法成本将增加
新种子法为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提供便利,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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