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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形式逻辑之理论创新研究

2016-04-17李永成余继田

关键词:谬误逻辑理论

李永成,余继田

(1.阜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哲学、政治学研究

非形式逻辑之理论创新研究

李永成1,余继田2*

(1.阜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信阳 464000)

非形式逻辑作为新的逻辑分支,是应对形式演绎逻辑在分析和评价自然语言论证的局限性、要求逻辑更加关注论证的语用维度的产物,又是与要求逻辑更加关注生活世界有关。非形式逻辑提出了论证分析和论证评价的新理论,推动了逻辑学的进一步发展。

非形式逻辑;论证分析;论证评价;谬误理论;第三类推理

非形式逻辑作为研究自然语言语境中的论证分析和评价的逻辑分支学科,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非形式逻辑的出现是逻辑学发展改革之产物,一方面,非形式逻辑之产生逻辑学科是为了解决形式逻辑(即符号逻辑或数理逻辑)在分析和评价自然语言论证的局限性,这是非形式逻辑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二战后西方社会政治和社会运动在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着民权特别是黑人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随后的反越战运动,都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挑战,要求高等教育走出象牙塔,更加关注社会,这对逻辑课程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改革传统的形式逻辑教学,以帮助学生针对社会生活中的事件进行正确的论证。

一、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含义

现代形式逻辑,亦称符号逻辑、数理逻辑,在弗雷格、罗素、怀特海、卡尔纳普等人的努力下,在20世纪上半叶达到了全盛时期,逻辑数学化了,逻辑学亦成为形式科学。逻辑学不再关注逻辑能为社会做什么,不再关心或很少关心逻辑的应用。这种将焦点置于构造形式系统的逻辑并不是分析和评价论证,特别是自然语言论证的适当工具。到20世纪中叶,正当人们认为现代形式逻辑日渐成熟并有一统逻辑之天下之时,它却受到了有力的批评。其中,为日后非形式逻辑的产生提供了合法性与理论基础的、最有影响的批评,来自于图尔敏和佩雷尔曼。

图尔敏在《论证的使用》(1958)中对非形式逻辑的合法性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图尔敏认为他是数理逻辑的挑战者,他试图将逻辑从几何模式中解放出来,并认为逻辑以法学模式将会做得更好。他所提出的论证分析要素不再是传统的前提、结论和假定(assumption),他提出论证最好被解释为由被根据(或事实,Data)支持的主张、依赖于正当理由的推理组成。正当理由本身可能需要“支援”(Backing)支撑。对主张的支持常受到限制,要认识到存在可能的反驳情形[1]97-118。图尔敏对形式逻辑的批评,否定了逻辑史中“形式有效性”的优越性,他坚持认为,有效性是领域内的,而不是领域间的。评价标准是“领域依赖的”(field-dependent)。他指出,有代表性的论证领域就有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判。为非形式逻辑提供重要理论基础的是以佩雷尔曼为代表的新修辞学。在《新修辞学》(法文版1958,英文版1969)中,佩雷尔曼(和提泰卡)将形式逻辑的适用领域限定在证明部分,认为形式逻辑不适合做论证之工具,新修辞学强调说话者与听众在论证中的重要性,认为证明以真值为目的而论证则是以输赢为目的。该著作还详细研究了论证方式、论证类型及论证分类。这都对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有重要影响,成为非形式逻辑重要的理论来源。例如,加拿大非形式逻辑学家沃尔顿(D.N.Walton)的论证形式或型式(argument scheme)研究,可以部分地追溯到佩雷尔曼新修辞学中关于论证方式和类型理论那里。[2]143

关于非形式逻辑的含义,学界尚无统一的标准。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约翰逊和布莱尔对非形式逻辑的说明。他们认为:“我们所指的非形式逻辑,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关心的是发展对日常会话中的论辩进行分析、解释、评价、批判和构造的非形式的标准、准则和程序。”[3]147著名的《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对非形式逻辑的解释是:“非形式逻辑是一种发展能够用于评价、分析和改进普通语言(或‘日常’)推理的逻辑的尝试。非形式逻辑与从哲学、形式逻辑、认知心理学和一系列其它学科的观点来理解这种推理的尝试相交叉。非形式逻辑中的大多数著作将焦点集中于推理和论证(以前提-结论意义上),人们可以在人际交流、广告、政治辩论、法律论证中,也可以在作为报纸、电视、因特网和其它形式的大众媒体特征的社会评论中发现这种推理和论证。”(1)

多数学者认为,非形式逻辑的主题和形式逻辑是不同的,提出论证评价规范是非形式逻辑的任务,而形式逻辑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形式有效的蕴涵关系的规范。形式逻辑不是分析和评价论证的适当理论。形式逻辑也研究论证,但它与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的视角却是不同的:形式逻辑是关于论证的语义和语形(或句法)方面,而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论证的语用方面的。形式逻辑评价论证正确与否,是根据给定论证是被认为是有效的论证形式的一个例子,而形式逻辑至少具有一个决定性的优点是,形式以某种清晰的方式起着评价论证价值的客观标准的作用。非形式逻辑长期以来都缺乏作为论证评价的客观基础的清晰标准,缺乏相对简单的评价标准部分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非形式逻辑评价的是一个论证在给定语境中如何使用的问题——一个试图判断发生于自然语言背景中的真实论证个案的更具实践性和应用性的任务。在论证者和听众或回答者都熟悉的共同的理解框架中,这种评价的应用性任务可以想见的是涉及对论证应该是什么的更多解释。

二、非形式逻辑的理论创新

非形式逻辑不是以证明而是以论证分析和评价理论为核心。非形式逻辑迄今为止的主要理论创新也主要围绕论证之分析和评价问题。

(一)论证分析理论

与传统逻辑不同,非形式逻辑将所分析和评价的论证从虚拟或人为的情形转向了自然语言中的实际论证。这种“自然”(自然发生的)论证经常是没有很好的组织、表达不完全(即含有省略前提)、迂回曲折并且多功能。非形式逻辑学家一般的倾向是不处理这些涉及我们如何解释这些会话的复杂的理论问题,而将这项任务交给语言学家、言语交流理论家甚至是语言哲学家。例如,言语行为理论和格莱斯的会话合作理论就被非形式逻辑学家所吸收。非形式逻辑关注的焦点是,如何以明晰的方式,从论证评价的观点出发,将在会话中起论证作用的句子排列起来。

1.论证结构

非形式逻辑需要对在自然语言论证中起作用的句子以清晰的方式排列起来,这是对论证进行评价的前提。非形式逻辑在分析论证结构时,主要采用的是图解法(或称图示法)。这种方法,首先将论证区分为何种论证类型(主要有收敛(convergent)论证、发散(divergent)论证、线性(serial)论证、组合(linked)论证,等),然后用带圆圈的数字、线条及带有箭头的线条等来表示命题及其支持关系。其中,比尔兹利(Monroe Beardsley)的图解法,通过展示对结论的支持的结构的方法,影响最大。例如,他指出,如果“几个独立的理由支持同一结论”,那么该论证中的支持就是收敛的,如果“同一个理由支持几个结论”,那么就是发散的。如果“它包含一个陈述既是一个结论,又是对下一个结论的理由,那么它就是线性的”[4]19。在比尔兹利之后,又有很多非形式逻辑学家对图解法进行了发展与完善(2)。论证结构的图解方法使得我们能够分析复杂的论证语篇。如今,利用图解法分析论证结构已经日渐为学界所采纳,教科书也广泛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结构分析。图解法在国内也为众多学者所推崇(3)。

2.省略前提

在分析论证结构的过程中,非形式逻辑不可避免地需要处理“省略的”“隐藏的”“未表达的”及“默示的”前提,总称为省略前提。如果一个论证者很清楚地表明他打算使一个陈述支持另一个,但他却没有这么做,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该论证者期待听众或读者理解这一点。即,当把这些前提添加到初始的陈述中后,能使整个前提的集合相关或提供更强的支持。爱默伦(Van 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Grootendorst)指出,在重建未表达或省略前提时,需要把逻辑规范和语用规范结合起来。“语用分析的目的是构拟论辩过程中的复杂言语行为。逻辑分析是构拟论辩的深层理辩机制。实际上,逻辑分析是语用分析的工具。”[5]71“只有把逻辑观点和语用观点相结合才能够提出能够解决正确对待论辩语言应用的功能性的对论辩篇章或讨论进行充分分析所需要的重建手段。”[6]107非形式逻辑学家对省略前提的研究是对亚里士多德省略三段论的继承和发展,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分析论证的结构。

3.宽容原则

在探讨省略前提的过程中,如何对自然语用论证进行最佳解释就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自然语言论证中经常存在不明确性,而对此的处理又存在各种可能的方式。作为解释原则,宽容原则一般可以表述为:当解释一个文本时,做出最合理的解释。因此,如果要在两个解释之间做出选择,该原则建议我们考虑到文本的目的,应选择使文本处于最佳意义的解释。例如,如果要我们在将一个文本解释为谬误性论证和讽刺会话之间做出选择的话,宽容原则要求我们采纳后一种解释。在决定如何解释文本时,在决定给论证分配哪一个候选的省略前提时,在决定论证的结构和内容时,都需要宽容原则。由于形式逻辑所处理的自然语言论证,要么是不涉及语境的论证结构,要么是这些论证已被剪裁成语境无涉的人为例子,因而,很少或根本不涉及解释问题。但非形式逻辑所分析与评价的是实际论证,其结构的形成是偶然的,而且这种实际论证还经常因为新信息或资料的加入而改正甚或废弃。因此,对自然语言论证的解释就对语境有了严重的依赖,这本质上是一个语用的任务。宽容原则在解决这个语用任务中能够起到较好的解释原则作用。

(二)论证评价理论

论证分析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分析自然语言论证结构的适当方法,使我们得以依据宽容原则及对省略前提的适当恢复而对自然语言论证进行适当的重建,因此,论证分析为论证评价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论证评价的目的是解决论证好坏或证明力的问题。非形式逻辑针对论证评价提供了新的评价理论或方法。

1.作为评价理论的谬误理论

非形式逻辑所关注的主要是自然语言论证,其理论目标就是致力于发现、分析和发展识别、分析与评价论证的标准、程序和模式。非形式逻辑并不当然排斥形式化方法,而是不局限于形式化方法,就是要超越形式化方法局限于语形和语义之层次,而进入语用层次。在自然语言论证中,人们经常使用论证,但人们也常常(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一些貌似合理但实为谬误的论证,并且这些谬误论证确实又能够迷惑对手或听众。从亚里士多德(其研究谬误的专著就是《工具论》中的《辩谬篇》)始,谬误理论就为逻辑学家所关注。谬误理论成为非形式逻辑的一个重大研究领域,并且也是其十分擅长的研究领域,成为非形式逻辑论证评价的一个重要理论或方法。(4)

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发展与谬误理论研究的复兴有密切关系,澳大利亚哲学家汗布林(C.L.Hamlin)在其《谬误》(1970)一书中主要批评了教科书中对谬误的所谓“标准处理”,并提出了以形式论辩术为工具的谬误理论,成为谬误理论当代复兴的标志。(5)谬误理论是非形式逻辑论证评价理论中的一个占优势的理论。非形式逻辑学家认为,一个好论证就是没有谬误的论证,谬误的出现说明该论证即使不存在致命的缺陷也至少存在弱点。尽管关于谬误作为论证评价的工具方面并不存在一致意见,但谬误仍然为众多的非形式逻辑学家所关注。在谬误理论方面,有突出影响的非形式逻辑学家除了汗布林,还包括约翰逊和布莱尔、荷兰的语用-论辩学派及沃尔顿的谬误理论[7]9-13。

约翰逊和布莱尔所提出的谬误理论,为众多的教科书所采用。他们提出了论证评价的RSA方法。他们设定了好论证的三条标准,即:(1)前提必须可接受;(2)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关;(3)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的支持。违反了其中任意一条标准的论证都是谬误的论证。

相关性。即前提与结论必须是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格莱斯的会话合作理论中将相关性作为会话蕴涵的一个准则。论证的真前提对于结论的可接受性来说,不一定能够提供充分的支持,也可能没有提供任何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形式逻辑中所提到的相关性,是一种语用概念。相关性依赖于论证所发生的语境。前提是在一定的论证语境中用于完成论证或论辩目标的陈述,要对论证目标有所贡献。相关性还具有相对性的一面,可能受制于论证者在论证过程中所不断提供的新信息(6)。

可接受性。对于论证的参与者来说,每一个前提必须被双方接受为真。对于形式逻辑来说,一般是不要求前提为真,即不考虑思维的内容,但对于论证评价来说,前提的可接受性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当然,要求前提为真,有个程度的问题。可接受的前提可能是必然为真,也可能是具有较大似真性或较可能为真。

充分性。这是指前提要对结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有三个层面,一是所有对结论而言适当的证据都提供了吗?二是在每一类中,该种证据是否充分提供了?三是论证者是否对已知或合理的反对意见或不相容证据做出适当的反应了?充分性也是依赖语境而变化的。如果在论证中前提不能演绎地推出结论时,这时就要求说前提对结论的支持程度,而这种支持程度往往需要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要求前提(即证据)对结论(即裁判)的支持程度就是不同的。前者要求超出合理怀疑标准,而后者仅要求优势证据就达到了论证或证明标准。

他们认为,所谓谬误就是对论证说服力之准则的违反,分为相关谬误(如人身攻击)、充分谬误(如轻率结论)和可接受性谬误(如不一致性)。这种谬误理论认为,谬误是对可接受性、相关性和充分性中的一个或几个准则的违反。

荷兰的语用-论辩学派也提出了他们的谬误理论,这被称为谬误的“语用-论辩”论。他们认为,论证预设了旨在理性解决意见不一致的对话者之间争议的理想的讨论模式。他们提出了理性讨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体系。而谬误(主要指传统的非形式谬误)就是对理性讨论规则的违反[5]105-206[6]147-137[8]107-137,184。

沃尔顿的谬误理论体现了对话理论和语用-论辩理论的重要影响,他认为论证应以对话为模式,论证规范在语用上的重要性与语形和语义重要性一样。他认为论证所发生的对话类型有许多不同的种类,并且其中所使用的论证方式或型式(scheme),而谬误经常发生于由一种对话类型向另一种对话类型转移的过程中,此时,适合于一种类型对话的论证方式或型式被不正当地使用于另一种对话类型中了。沃尔顿的谬误理论由于特别强调论证的对话语境,因而被称为谬误的“语用”论(7)。

2.领域理论

图尔敏和姆克派克(Mcpeck)及威斯坦因(Weinstein)所采纳的观点是,好论证的标准在每个领域或学科都是特殊的。如前所述,图尔敏就指出,论证评价都是领域依赖的,因而在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等不同领域中,评价标准都是不同的[1]36-38[9]195-337。当然,形式逻辑所提供的标准属于“重要的标准是领域不变的”。在所有标准都是领域依赖的观点与重要的标准是领域不变的观点之间是中间观点,即,既包括某些领域不变的标准,又包括某些领域依赖的标准。

(三)论证类型新理论

传统逻辑(包括普通逻辑和传统形式逻辑)的推理分类一般是将推理分成两类:演绎和归纳(类比常被置于广义归纳推理中),有时分成三类即:演绎、归纳和类比。演绎推理在前提与结论之间所建立的是蕴涵关系,而归纳推理所建立的是前提为结论所提供的某种程度的支持。而非形式逻辑则认为,除了演绎和归纳推理以外,还有所谓的第三类推理,这种推理在前提与结论之间建立了一种不同于演绎和归纳支持的新支持关系,这种推理是更为适合论证分析和评价的新推理类型。这种推理在本质上属于非单调推理,具有更多的实践性质。非形式逻辑学家对第三类推理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但并未取得一致意见。有代表性的研究有,沃尔顿对presumptive reasoning(一般译为假设性推理)的研究,皮尔士对abductive reasoning(一般译为溯因推理)的研究,韦尔曼(Wellman)对conductive reasoning(诱导推理)的研究,斯克里文(Scriven)对probative logic(检证逻辑)的研究,莱斯切(N.Rescher)对plausible reasoning(似真推理)的研究,延安大学的武宏志教授在其关于批判性思维的教材中将此类推理称为合情推理(8)。第三类推理的特点主要有:第一,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并不必然为真;第二,从前提到结论,思维活动并不表现为从反映个别或特殊的知识到反映普遍的知识,而是往往表现为运用正常的、正规或典范情形以说明一般、特殊或个别的合理性[10]169。第三类推理所提供的论证分析评价新工具,非常适合对自然语言中的论证进行分析评价。由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在分析自然语言中的逻辑问题时经常捉襟见肘,这必然要求有一种面向人类生活实践、具有人文关怀的新推理理论,这种推理适合在前提并不完全的情况下就能得出得以应对实践的有用结论。特别是在缺乏相关证据而又必须采取行动之时,这种面向实践之推理就成为我们得以做出行动的向导。下面是一个第三类推理的例子。[11]21

鸟会飞,

Tweety是鸟;

所以,Tweety会飞。

这个推理如果看做演绎推理,就是一个无效推理,因为我们可以举出反例,例如Tweety是企鹅或者鸵鸟的情况下。这个推理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类推理,它是可废止的,假设性的或者说它是一个合情推理。这个推理的大前提更自然的解释是:通常情况下,鸟会飞。或者说:如果这是一只典型的鸟,那么它会飞。

在日常实践中,我们将认为上面的推理是一个假设性的或者似真的,它可以成为我们行动的向导。如果我去宠物市场买了一只鸟,你推断我应该有一个鸟笼就是合理的。(当然你的推断也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我买的宠物鸟可能是一只企鹅尽管这种可能性很小,而我买只鸵鸟做宠物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再如:

王某强是马某的丈夫,

王某豪是马某的儿子;

所以,王某豪是王某强的儿子。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但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如DNA亲子鉴定,则可能废止该推理的结论。

第三类推理的研究既对非形式逻辑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同时它也是逻辑得以成为面向实践的科学的重要依托。如北京大学陈波教授就预测说,陈波教授曾预测说,“在21世纪(至少在其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并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逻辑学将不得不全面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在这个时期,逻辑学的重点研究论题将至少包括:(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12]253-254

三、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

从非形式逻辑的产生、含义和理论创新来看,笔者认为,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绝不是对立的关系。

(一)二者对前提的要求不同

形式逻辑特别是现代形式逻辑(数理逻辑)所处理的主要对象是人工语言论证,而人工语言论证抽象掉了语境因素,即抽象掉论证主体、论证的接受者和论证之背景(包括上下文、甚至社会、文化与历史背景等),这种论证的有效性只涉及到语形和语义之层次,而相关论证的可靠性只要再加上所有前提为真这一条件即可。由于形式逻辑将语境因素排除在论证之外,只考虑前提的真值(即真或假)方面,但问题是自然语言论证却不能仅仅考虑前提的真值问题,因为在自然语言论证中前提必然为真或假的情况很少见,我们所经常遇到的是前提似乎为真或可能为真的情况,甚至前提为真是假设的情况。由于自然语言论证中前提以似真或假设为特征,因此,对论证的前提只要求可接受性,即只要前提对论证参与者或听众而言是可接受的,论证就可以进行下去。这与自然语言论证的实践特征也是密不可分的。自然语言论证是参与者为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或共识的手段,或是为了说服特殊的听众,是为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此时要找到必然为真的前提几乎是不可能的。对这种必然为真的辩护将会遇到一个被汉斯•阿尔伯特(Hans Albert,1921-)称为明希豪森-三重困境的问题,即,对任何前提的辩护或证成(justification)最终只能有三种结果:一是无穷倒推(递归),此时无法确定论证的基点;二是循环论证(例如A要靠B证明,而B要靠C证明,C要靠D证明,D要靠A证明;这个过程可能更长。同时也可能表现为一本巨著,这就更有迷惑性了);三是在某个点时终止论证(之链条),因为这个点上的根据是不容置疑的,例如基督徒们碰到圣经中的信条,或者是政治意识形态等。前提的可接受性对于自然语言论证是可接受的,即,自然语言论证并不要求前提必然为真(或假)。

(二)二者研究论证的视角或维度不同

形式逻辑由于只关注人工语言,只关注思维形式而不关注思维内容,这种“去语境化”(decontextual)的研究,只涉及论证的语形和语义层次。而非形式逻辑所研究的自然语言论证,必然要涉及除语形和语义层次以外的语用层次,因而非形式逻辑在研究论证过程中需要涉及语形、语义和语用三个维度。这是逻辑关注实践、关注生活世界的必然要求。

(三)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相互促进

著名的逻辑哲学家苏珊•哈克指出:“形式逻辑系统力图把非形式论证形式化,力图用精确、严格和可概括的名称来表述它们;并且一个可接受的形式逻辑系统应该是这样:如果一个给定的非形式论证通过某种形式的论证在这个形式系统中得到表述,那么,形式论证在系统中应是有效的,仅当非形式论证是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13]26现代逻辑在构造这种形式化逻辑系统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可以说,构造严格的形式化系统的任务在20世纪上半叶已经接近完成。但逻辑的发展并未终结,今天,非形式化逻辑的产生与发展同样可以看作是对经典逻辑的一种发展,非形式逻辑并非是排斥形式的,并非与经典逻辑是相对立的一种逻辑。正如王路先生所指出:“非形式逻辑是现代逻辑发展起来以后的一个提法。它以现代逻辑为基础,研究实际推理或实际论证。所谓实际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和实际论证(practical argument)是指日常的推理或论证。……这种推理和论证的研究,即所谓非形式逻辑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这样的推理研究是为了揭示其中有规律的形式,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进行推理和论证。”[14]231-232因此,非形式逻辑作为一种逻辑理论,其发展的成熟形态应当是能够提供一种对实际推理和实际论证进行一种形式化或半形式化的研究,也就是要对在实际推理和论证中所形成和发展的推理和论证形式进行抽象、概括,从而上升到半形式或形式。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学)作为科学,绝不是离开人类实践而独立发展的一种抽象理论,不是先验的东西,逻辑的规律、规则同样来自于人类推理和论证的实践,不过是对这种推理和论证实践的理论或理性升华,离开推理和论证之实践,逻辑及其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发展也将失去思维实践的基础。非形式逻辑虽然面对的主要是实际推理和论证,而实际推理和论证往往以非形式为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形式逻辑可以抛开成熟的形式逻辑于不顾,非形式逻辑对实际推理和实际论证的深入探讨,形式逻辑是其前提与基础,也是其重要的理论预设。非形式逻辑的发展既可以推动形式逻辑的深入发展,也可以避免形式逻辑成为成为越来越远离社会、远离生活世界的形而上学。

总之,非形式逻辑所提供的论证分析与评价的新理论,使我们能够正确地分析与评价实际推理或论证,非形式逻辑为研究实际论证之逻辑特性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与方法。非形式逻辑作为应对自然语言论证之逻辑,必然是一种超越语形和语义维度的语用研究,这种语用研究必然要考虑主体和语境的问题,这正反映了逻辑的本质,即面向生活世界的逻辑。

注释:

(1)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informal/FirstpublishedMonNov25,1996;substantiverevisionWedMar21,2007.

(2)其中,托马斯(S.N.Thomas)修改并扩充了比尔兹利方法,他添加了组合论证,至此形成了四种类型的论证结构(即线性结构、收敛结构、发散结构和组合结构)。参见:S.N.Thomas.Practical Reasoning in Natural Language.3rd edition,1997.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Inc,1973.p52.

(3)例如,武宏志教授主编的《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中的第四章“论证的结构”,其中就主要吸收了非形式逻辑(不过武宏志教授一般将非形式逻辑称为论证逻辑,笔者注)关于论证结构分析的图解法,参见:武宏志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93页;晋荣东教授在《逻辑何为——当代中国逻辑的现代性反思》一书中也对论证分析的图解法进行了简要介绍,参见:晋荣东.逻辑何为——当代中国逻辑的现代性反思[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3-86页;张大松主编的《法律逻辑学教程》中也吸收了非形式逻辑的论证图解方法,参见:张大松,蒋新苗主编.法律逻辑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21页。

(4)参见:李永成.当代谬误理论研究综述[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第9-13页。

(5)参见:C.L.Hamlin.Fallacies.London:Methuen,1970.

(6)当然,关于相关性是否逻辑关心的范畴,存在争议。例如,苏珊•哈克指出,“按惯例,相关性的考虑应属于修辞学的范围,而不属于论证评价的逻辑的范围。”参见:[英]苏珊•哈克.逻辑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页。

(7)可参见:D.N.Walton.A Pragmatic Theory of Fallacy. Tuscaloosa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1995;D.N.Walton.The New Dialectic: Conversational Contexts of Argument.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8.

(8)可参见:D.N.Walton.Argument Schemesfor

Presumptive Reasoning. Mahwah,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6.对沃尔顿第三类推理的研究,可参见:李永成.沃尔顿推定推理研究[J].哲学动态,2006,增刊,第84-88,95页。(其中将presumptive reasoning 译为推定推理,这是由于presumptive reasoning 最初来自于法律领域,但现在它已经成为第三类推理之通称,故有学者将其译为假设性推理;Charles S.Peirce.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2,“Elements of Logic”.Edited by Charles Harshorne and Paul Weiss.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P375.Carl Wellman.Challenge and Response:Justification in Ethics.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IL: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London and Amsterdam:Feffer& Simons,Inc.,1971. M. Scriven.. Probative logic:review and preview.In Van Eemeren et al,eds. Argumentation Across the Lines of Discipline,7-32.Dordrecht:Foris,11987;武宏志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193页。

[1]S.Toulmin.TheUsesofArgument[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

[2]李延梅,武宏志.非形式逻辑的合法性[J].求索,2004(7):141-143.

[3]Ralph H.Johnson and J.Anthony Blair.‘The Current State of Informal Logic and Critical Thinking',in Informal Logic,Vol.9,pp.147-151.

[4]M.Beardsley.Practical Logic.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Inc,1955.

[5]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荷罗顿道斯特.论辩 交际谬误[M].施旭,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6]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荷罗顿道斯特.批评性讨论:论辩的语用辩证法[M].张树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李永成.当代谬误理论研究综述[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9-13.

[8]爱默伦,汉克曼斯.论辩巧智:有理说得清的技术[M].熊明辉,赵艺,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6.

[9]Stephen Toulmin,Richard Rieke and Allan Janik.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M].Macmillan Publishing Co.,Inc.Collier Macmillan Publishers,1979.

[10]武宏志.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11]Douglas Walton:Argumentation Schemes for presumptive Reasoning[M].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Inc.1996.

[12]陈波:从《哲学逻辑手册》(第二版)看当代逻辑的发展趋势[J].学术界,2004(5):247-254.

[13]苏珊•哈克.逻辑哲学[M].罗毅,译.张家龙,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4]王路.逻辑的观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AStudy of Theory-Innovation of Informal Logic

LI Yong-cheng,YU Ji-tian
(1.Fuyang Normal University 236037;2.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Xinyang,464000,Henan)

As a new branch of logic,informal logic was an outcome that copes with the limitations of formal logic in the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of argument in natural language and requires logic to more concern the pragmatic dimension of argument. At the same time,the origins of informal logic require to be more concerned with the life-world.The informal logic presents a new theory of argument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and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logic.

informal logic;argument analyzing;argument evaluating;fallacy theory;the third reasoning

B81

A

1004-4310(2016)05-0098-06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6.05.20

2016-07-2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斌峰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论证逻辑研究: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整合性和应用性研究”(15AZX019)。

李永成(1969-),男,安徽霍邱人,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安徽省侦查办案逻辑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与法律逻辑学;余继田(1965-),男,河南光山人,信阳师范学院兼职教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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