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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被执行” 被执行人如何维权

2016-04-16文/刘

法庭内外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告送达修理厂小张

文/刘 芳 石 菲

莫名“被执行”被执行人如何维权

文/刘芳石菲

在诉讼和仲裁中,被告方(或被申请方)是否接收到了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应诉材料和裁判文书,决定了被告方(或被申请方)对诉讼和仲裁结果的知晓程度。实践中,被告方(或被申请方)因擅自拒收、公告送达等而无法得知裁决结果的情形较为常见,往往在进入执行程序、被告方(或被申请方)的财产被执行时,被告方(或被申请方)才通过执行法官知晓裁判文书的内容,此外,由于对裁决结果不知晓,导致被申请方丧失起诉权、被告方丧失上诉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进入执行阶段,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该如何维权呢?

途径一:法院裁判有误——申请再审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小李在去银行取款时,得知账户被法院执行局冻结。惊诧之下,其来到法院执行局询问情况,方知自己被诉的事实。随后,小李以不知道被起诉事实、法院未依法送达且借款已经偿还为由要求执行局解除账户冻结,中止执行,而执行局以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解冻。后了解到,小张和小李曾是好友,几年前小李曾向小张借款3万元,小李给小张出具了一张借条。后来小李把借款还给了小张,但却没有把借条收回,而是由小张出具了一张收条。后来两人因为生意问题发生矛盾,为报复小李,小张就持借条将小李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小张称小李已经下落不明,其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是小李曾经的临时居住地址。法院按照小张提供的地址向小李邮寄送达,回执显示“原址查无此人”,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因小李未看到相应通知并前来应诉,故法院缺席开庭审理了小张诉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借条等证据判决小李偿还小张借款3万元。判决生效后,小张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依法冻结了小李的银行账户。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42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中执行局根据小张的强制执行申请和生效的裁判文书,依法冻结小李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小李认为生效裁判文书有问题,想要中止执行,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99条、第206条的规定,向该法院申请再审或请求该法院自行提起再审。一旦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那么原来的民间借贷判决文书就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13种情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具体到本案,小李可以依据该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及第9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之规定,要求法院再审此案。

因为根据小李所述,其一直在户籍地居住,并未下落不明,法院仅依据小张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小李送达无果后就径行公告送达,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根据该条规定,公告送达是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如果法院在小张和小李的案件中,仅按照小张提供的送达地址而没有向小李的户籍地址进行送达就进行公告,那么就违反了送达的法律规定,存在程序错误,也导致小李丧失了辩论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此外,小李所持的收条也可以作为否定小张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果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该案被改判,那么小李账户的冻结自然会被依法解除。

途径二:劳动仲裁有误且过起诉期限——申请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

【案例】修理厂的负责人老张手头上有一张20万元的支票,去银行存支票欲提款时,却发现只能提取7万元,余下的13万元被冻结了。经过查询,老张才了解到修理厂在数月前被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修理厂支付李某工资及工伤补偿共计13万元,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依法冻结了修理厂的银行账户。老张得知此事后不服,以修理厂没有收到过仲裁裁决书为由,要求法院按照劳动争议案由受理其起诉。立案庭通过审查老张提供的起诉材料,发现仲裁机构为其出具的送达回证复印件上显示的是修理厂拒收,且自拒收之日已经超过15天的起诉期限,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经立案法官释明后,老张代理修理厂撤回起诉。后通过咨询并委托律师,依法对正在执行的案件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对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类型主要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修理厂与李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第47条规定的范围,故修理厂的起诉期限应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本案中的拒收应视为送达。由于修理厂没有证据证明快递送达人员伪造拒收回单,故修理厂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其提起的劳动争议之诉也就依法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然而,虽然修理厂不能通过起诉来推翻仲裁裁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也并不代表其丧失维权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理厂如果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仲裁庭的送达程序违法,那么便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1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执行异议申请切莫拖延提起,否则很有可能陷入维权僵局。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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