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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黄昏恋无奈赴黄泉 遗产身后事法说继承权

2016-04-16文/

法庭内外 2016年8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法继承人

文/ 孟 哲

本是黄昏恋无奈赴黄泉 遗产身后事法说继承权

文/ 孟哲

2013年7月26日,保姆郑女士经婚姻介绍与退休的李大爷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郑女士仍继续从事住家保姆职业,一直未与李大爷共同生活。2014年7月11日双方发生口角后,李大爷因心脏病突发倒地,但郑女士未予施救,并将李大爷手机带走。经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郑女士有期徒刑1年半。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将“保姆变继母”“保姆争财产”这样一则敏感新闻又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郑女士是否还享有李大爷遗产的继承权以及法律如何保障“黄昏恋”中老年人的权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看待的呢?

郑女士是否丧失了继承李大爷遗产的权利

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郑女士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其必然丧失了对李大爷财产的继承权利。但继承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其剥夺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本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在法定继承中,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任何人不能剥夺其权利。

对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否既遂还是未遂,(即不管其是否得逞,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已经被杀死),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从以上4种法定情形可以看出,此4种情况均要求其主观形态是故意犯罪,而不能是过失犯罪,那么郑女士因为经法院审理,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非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符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如果有上述4种情况,如何剥夺一个人的继承权呢?在程序上需要其他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法院要依照法定程序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而如果经人民法院认定丧失继承权,结果就是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即便有遗嘱将财产留给该继承人继承,该遗嘱中留给此继承人部分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且其代位继承人也不能取得继承权。

郑女士能否与李大爷的其他继承人平分遗产

本案中,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郑女士若是和李大爷的其他继承人平分遗产,则被社会伦理所不能接受,那法律上对此有无预先的防范呢?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律对“非一般”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老年人再次组建家庭,本是希望在生活中互相陪伴,在生病时互相照顾,在危机时互相救助,这也是成为夫妻的应有之义。本案中郑女士是否履行了夫妻的扶养义务呢?首先,郑女士与李大爷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有法定的互相扶助的义务。其次,郑女士与李大爷结婚时间仅有一年左右,并且因为保姆的工作性质,郑女士绝大部分时间在雇主家居住,更是与李大爷聚少离多,平时其对李大爷尽的扶养义务就较少。更严重的是双方发生口角李大爷倒地后,郑女士在明知李大爷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将其拖至屋门口,未予施救,并将李大爷手机带走,在生命存亡的关键时刻没有尽到扶助义务。显然,郑女士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但是其却没有很好地尽其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其少分或者不分。

老年人如何保障自己经济上自由 精神上富足

众所周知,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如何保障老年人的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健康既是老年人自身的需求,也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老年人的养老、婚恋问题更是所有矛盾的集中点和放大镜。老年人更应该运用自己丰富的学识,深刻的人生经历,善用婚前财产约定、婚后财产约定、遗嘱、遗赠等法律武器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矫枉不能过正,老年人也享有婚姻自由,只要没有配偶、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老人再婚就是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多数人对此的理解还停留在父母为子女包办婚姻的旧思想之中,现实已经是有些子女通过各种手段过多地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子女对父母晚年的感情、婚姻干预过多,可能是出于多种考虑,既有对父母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担忧,也有害怕自己的潜在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考量,也可能是忽视了老年人也一样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如果再婚的老人财产较多,为了避免再婚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问题,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预期可得财产(如退休金,房屋租金等)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果老人想保障子女或配偶的继承权,可以给子女或者配偶留下遗嘱这颗定心丸,并且最好能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如果老人在做过公证遗嘱后,想法又有所变化,那么可以再次进行公证遗嘱变更之前的遗嘱。

遗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处理的是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遗嘱能更好地体现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态度,老年人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多多运用。当然,老年人也可以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可以购买养老服务,也可以将房屋出售以房养老。

总之,法律威严不可侵犯,法律要求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法律鼓励社会公德、善良风俗,任何人都应当承担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同时法律也保障任何人的合法财产和权利,老年人更要明白,自己一生积累的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晚年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老年人自己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如果运用得当,分配合理,能保障自己的晚年既有含饴弄孙之乐,又有举案齐眉之幸。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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