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2016-04-16孟亚生

法庭内外 2016年8期
关键词:男童小宝南京市

文/孟亚生

社 会 百 态

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文/孟亚生

孩子不听话或者调皮捣蛋,为了管教孩子,许多家长或多或少都有打孩子的经历。然而,殊不知,孩子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也不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如果将孩子打伤或打残,那就不是过错,而是一种罪过了。不久前,江苏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养母李征琴虐童获刑案,就为那些持有“棒打出孝子,不打不成器”错误观点的父母上了重要一课。

一篇微博 揭开养母虐童丑闻

2015年4月3日22时40分,南京一位网名叫“朝廷半日闲”的网友在微博上发文称,南京市浦口区一对夫妇涉嫌虐待其合法收养的9岁养子。微博说,上年,虐待行为被男童所在学校老师发现,但最初以为是偶发情况,没好多说。近日,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微博还称,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并恳请媒体和大伙儿协助。

微博同时配有9张图片,显示一佩戴红领巾的男童耳孔外有血痂,脸上有一大豆大小伤疤;脱去衣服后,男童双手手臂、背部、双腿,布满上百条长短不一的红色血印,疑似遭受鞭打;脱去袜子后,男童右脚红肿。

文章和图片在微博上发表后,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网民纷纷留言,表示“看得心都碎了”“这就是犯罪啊,不能忍”,要求严惩这一虐童行为。网友还人肉搜索出虐童养母名叫李征琴,是中央一家媒体驻江苏记者站负责人。

原来,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认为养子小宝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一气之下,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抽打,造成小宝体表受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宝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男童的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安徽省来安县老家抚养。

4月16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举行了审查逮捕听证会,就是否应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然而,出席听证会的19人中,除7人未作明确表态,其余12人出于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考虑,均建议不予批捕。

4月19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对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后,李征琴被公安机关释放,并取保候审。

针对南京检方“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其认证微博上明确表示质疑。不少网友也在评论中表示,“虐待殴打毫无反击之力的儿童或对幼儿家暴,是比殴打成年人更恶性的罪行!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都应该从重,不如此,刹不住中国内地的虐童毒瘤!”

针对网友们的质疑和批评,南京检方回应表示,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南京检方还认为,李征琴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被害人也表达了想见养母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向检方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

未成年人权益不容践踏养母获刑6个月

2015年7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在公诉书中指出,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均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因自身弱小更需要社会和家庭特别呵护。被告人李征琴作为小宝的监护人,却在教育小宝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小宝的身心健康,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系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李征琴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被害人小宝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检方认为,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就在各方静心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时,8月12日,此案再生波澜。小宝及其亲生父母将最早在微博上曝光此事的发帖人徐均(化名)告上了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小宝的亲生父母在诉状中称,徐均在网上散发小宝的照片等行为,侵犯小宝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其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江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均在小宝受伤害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征琴曾怀疑自己下手没这么重,提出重新做小宝的伤情鉴定。9月22日,她向南京市浦口区法院递交“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由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的意见书称,受虐男童小宝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

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的结论为小宝受轻伤一级。小宝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导致“虐童”行为的定性。通常而言,若构成“轻微伤”,仅构成治安案件;若构成“轻伤”,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这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是专业人士对小宝损伤程度发表的意见,法院审理时可以参考,但不一定要采纳。如果采纳了,需要法院重新委托鉴定。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是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做出的,是结论而不是意见,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9月28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李征琴辩称:“我没有犯罪。”并称:“我对那天晚上打小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小宝当时不听话,撒谎,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担心他以后会学坏,就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心里不是想伤害人。”

9月29日,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当李征琴看到公诉人出示证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顾姓主任法医师的证言、会诊意见、会议记录等,证明受害者所受损伤达到轻伤一级时,情绪极其激动,不时大喊大叫。休庭期间她在羁押室试图撞墙,经合议庭评议,因她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她予以逮捕。

9月30日下午,经过3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一审判决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征琴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其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错误,孩子是“皮内出血”而不是“皮下出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2013年版),认为“皮下出血”构成挫伤,“皮内出血”不构成挫伤。

上诉状中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规定:“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4月23日,孩子生母向公安机关书面递交了一份“予以调解处理的请求书”;4月28日,被害人小宝及生父母、养父共同向公诉机关书面递交了一份“刑事谅解书”;9月29日,被害人小宝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向浦口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检察院撤诉书”。以上内容均为“不愿意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但一审判决却以本案不属于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为由,绕开被害人,径行判决李征琴有罪,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状指出,一审判决缺乏人文关怀,蔑视儿童权益。案发前,小宝住在李征琴家180平方米的房子,生活富裕,窗明几净,屋内洒满阳光。李征琴除了工作就是辅导孩子学习,李征琴家中和孩子的合影全是孩子幸福的时光。案发后,孩子租住在10平方米的房间,家徒四壁,满是甲醛味道……一审判决让这个家庭支离破碎。

然而,李征琴的这些上诉意见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11月20日下午,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强调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主审法官徐聪萍接受记着采访时,谈了此案的判决依据和有关警示意义。

李征琴一直认为自己是没有罪的,只是犯了错,法院就此案对罪和错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徐聪萍说,关于究竟什么是犯罪?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衡量。本案中,李征琴之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有这样一个伤害孩子身体的一个故意。一个那么小的小孩子,八九岁,李征琴拿绳子去抽打他,实际上她应该能够认识到,会有一个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她却放任了这样一种后果,这就是故意,且最后构成了轻伤一级这样的一个危害后果。从法律上来讲,她就构成了一个犯罪故意。

李征琴认为,只打了几下,打得不重,怎么就构成了轻伤一级了呢?

徐聪萍指出,这个伤是构成轻伤还是重伤,包括轻伤几级,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和人体的感知程度,包括医疗后果,是两码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伤情鉴定都是法庭争论的焦点,小宝的伤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是李征琴是否构成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控辩双方对于伤情鉴定的分歧主要在于对挫伤鉴定标准的认定,即皮内出血是不是挫伤。李征琴曾经向法院递交过一份由法医鉴定专家联合署名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意见书依据的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其挫伤定义没有提到皮内出血。而控方及两名法医鉴定人依据的则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法医病理学》,其中对挫伤的界定包含皮下出血和皮内出血。对于这一争议,法庭倾向了后者。

都是权威部门发布的,法院最后为什么选择了教科书?

徐聪萍解释说,当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定义的时候,我们一般就应当采用这样一个定义的通说。合议庭翻阅了很多的书籍,关于挫伤的定义,从一开始到现在基本上都没有变过,都是认为皮下出血、皮内出血、软组织出血,都是包含挫伤的,这样一个历史沿革都从来没有变过,这是其一。另外,这本法医病理学教科书,是卫生部规划的部编教材,也是法医学这样一个专业领域当中一直在使用的教材,据合议庭了解,鉴定中通行把教科书作为一个依据,其他的学术观点只是作为一个参考。

李征琴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应当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被害人小宝已经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应当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可是,法院为什么没有采纳呢?

徐聪萍说,小宝是一个未成年人,而且是一个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从民法上讲,他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于他自己所做的这样一个选择的后果,还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特别是这里面既涉及到法律,涉及到亲情,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因素,情况比较复杂。而且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本身就是采取特别保护的态度,所以他做出这样一个意愿,即使是一个真实的意愿,也不能完全认可他就有一个法律上的选择权。当然,法院在量刑时也充分考虑了小宝以及他的亲身父母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按照法院量刑规范化要求,故意伤害罪起点刑是1年半,因为有这样一个谅解的情节,法院从轻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就是如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事发后,小宝暂时由亲生父母照顾,但两个家庭物质条件的悬殊让人们不免担心小宝的生活将被推入另一个困境。法院在整个的宣判过程当中考虑到对孩子的这种影响了吗?

徐聪萍认为,物质条件当然重要,但是物质条件不是衡量一个人生活的幸福程度,包括对孩子健康成长是否一个唯一的指标。物质生活的优越性不应也无法替代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的权利保障。

关于此案的判决,对于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徐聪萍强调,这个判决,最重要的传达给社会的一个信号就是,未成年人绝对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不能任意地去处置。孩子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体,他有自身的独立的利益表达。长期以来,在中国人的传承里面,有一个错误的观点,就是“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此案告诫其他持有同样错误想法的父母,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也就是说家教殴打孩子并不完全是家务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应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一旦触犯到公法这样一个程度,那国家公权力就要介入,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此系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责任编辑/潍河

猜你喜欢

男童小宝南京市
南京市江宁区老年大学校歌
南京市鼓楼区黑臭河道的治理
最后一名
鱼腿
南京市
男童被熊咬是不该发生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