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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资源及其当代价值

2016-04-16刁生虎胡乃文

关键词:法家法治法律

刁生虎,胡乃文

(中国传媒大学 文法学部,北京 100024)

□法学、社会学研究

中国传统法治资源及其当代价值

刁生虎,胡乃文*

(中国传媒大学 文法学部,北京 100024)

中国法治在历代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伦理价值,具有内在的传承性。先秦法家及其继承者均以法治为最合时宜的治国方略,“以法治国”“礼法合治”等法治理念长期积淀在国人意识之中,促使新中国不断汲取传统法治实践经验教训和现代法治精神,逐渐形成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时代潮流的法治理念。而传统法制建设中因时顺民、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任法去私、法不阿贵的执法思想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普法教育思想,对于法治中国的当下实现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法治理念;法制建设;十八大;法治中国

DOI:10.14096/j.cnki.cn34-1044/c.2016.04.20

党的十五大强调“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将法治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明确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1]31-32。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见,我党在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已达到了全新的高度。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制度与执行上的问题,从西方引入的法治理论同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当前形势并不完全兼容。于是,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漫长过程中,从传统法治思想中寻求资源与解决方法,逐渐成为法学家们关注的焦点。法治思想是我国政治思想的主线之一,贯穿于整个中华文明史,历代统治者皆推行“儒表法里”“外儒内法”。以先秦诸子的法治观为开端,传统法治思想在历代实践中积累了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层面的理论资源和伦理价值,对当前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并集中表现在对法治理念与法制建设的启迪与借鉴上。

一、法治理念

法,古写作“灋”。许慎《说文解字》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此指法律应公平如水面,并以神兽解廌为喻,谓法律能分辨曲直善恶。而中国古代法家早已看到了这一点,认为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国古代的法治理念以法家理论为基础,先秦法家及其后世的继承者和实践者们均以法治为最合时宜的治国方略,其法治理念主要体现在“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上。

以管仲、商鞅、慎到、韩非等为代表的先秦法家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认为只有“以法治国”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他们与时俱进的变法思想,推动了“礼法结合的传统思想文化的形成”[2]。管仲将法律视为治国理政工具,以“法”为“天下之仪”(《管子·禁藏》),谓“律”可“定分止争”(《管子·七臣七主》)。商鞅素来重法,以法为“民本”(《商君书·画策》),即为人民生活、安邦定国之本。为了推行法治,慎到在其“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慎子·君臣》)的法治思想体系中“贵势”,他认为,若要充分发挥法律维系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作用,就必须维护君主的权势。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以法治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并明确规定了法律的概念,“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即法律须由官府制定并颁布执行,且为百姓所共同遵守。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王朝,秦始皇采纳法家继承者李斯的建议,以“事皆决于法”的法治理念作为其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从而使“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史记·秦始皇本纪》)。1975年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的 1155枚云梦秦简大量记载了秦王朝的法律和公文,足见当时各方面法规之详尽。

秦因暴政严刑而亡,故西汉以来的统治者多吸取秦亡的教训,逐渐认识到正确处理德法关系的重要性。尤其是汉武帝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逐步确立,但已渗入法家的法治理念,儒法呈现出调和的趋势。董仲舒在此基础上吸收了阴阳学说观念。其分别以刑、德为阴、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的观点,这对后世的立法和执法观念影响颇深。东汉末年,豪强地主政治势力的恶性发展,军阀混战,劳动人民日渐贫困,随之而来的是不断爆发的农民起义。针对当时危机四伏的政治局面,王符明确主张法治。他认为国家不会有永久的太平或混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潜夫论·述赦》),因此无论何时都必须加强法治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秩序。以“息欲明制”为“经国立功之道”(《傅子·校工》)的傅玄则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形势下,法律的作用应因时而变:在和平昌盛的年代,民风淳朴善良,“故先礼而后刑也”(《傅子·法刑》);而在混乱时期,德治恐难以普及,“故先刑而后礼也”(同上)。

初唐统治者目睹了隋末的暴政和农民起义,力图建立“一准乎礼”的立法体系。永徽年间出现了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内容完备的封建刑事法典——《唐律疏议》,在前朝立法成果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加之唐朝自身发展之特性,以“惩其未犯,防其未然”为指导思想,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例》)的治国理念,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蓝本和典范。南宋理学家朱熹在德法关系基础上提出了“政者,为治之礼;刑者,辅治之法”(《论语集注卷一·为政》)的观点,并认为仁政和法令都可以产生使人民远离罪恶的作用。明太祖朱元璋在封建皇帝中以厉行法治著称,他制定《大明律》,编纂《大诰》三篇,强调法是“国之纪纲”(《洪武圣政记》)。明清之际,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日益尖锐,人民苦不堪言,进步思想却逐渐萌生。黄宗羲将天下兴亡的关键看作是法律的存亡,以法为立国之基,即实行法治可使国家兴盛。他提出废除君主独裁的“一家之法”,而应确立顺应民众意志的“天下之法”(《明夷待访录·原法》),这对我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具有一定启蒙意义。作为我国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先驱者,梁启超以法为“天下之公器”(《变法通议》)。他以“人治与法治之争”总结了历代儒法两家的论争,提出“法治国者”即是“以法为治之国也”(《管子评传》),认为人治将会导致政治腐败、百姓家破人亡,因此断不可“恃人而不恃法”(《论立法权》)。

中华传统法治思想具有内在的传承性,诸如“以法治国” “礼法合治”等观念长期以来积淀在国人意识之中,蕴含着大量的积极因子,在当代依旧值得借鉴。新中国成立后,我党不断汲取历代法治实践之经验教训及现代法治精神,逐渐确立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时代潮流的法治理念。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2005年底,胡锦涛同志将“现代法治理念”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指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3]。十七大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十八大则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命题。以上内容均标志着我党在法治理论和政法工作规律方面的认识不断深化。

二、法制建设

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一种观念,而法制则是法律制度体系,是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制是实现法治的条件,法治则是法制的归宿。传统法治思想中的法制建设内容主要表现在立法思想、执法思想和普法教育三个方面,对当代法制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思想

一是因时而立,与时俱进。先秦法家认为,法律应符合时代与形势的发展要求,“与时变,与俗化”(《管子·正世》)。《商君书》首篇《更法》中记载了秦变法前革新派与守旧派关于是否实行变法、为什么要变法而进行的论争。商鞅以周文王、武王“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为例,主张礼法的制定都应依据时势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情况,批判了以甘龙、杜挚等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复古主张。《算地》篇则论述了明君治理国家的方法,即“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在这里,商鞅从反面继续论证,若不观察当时的风俗,不考察国家的根本,那么就算制定了法律,尽管政务繁忙,民众依旧会陷入混乱之中。古代的民众“朴以厚”,因此以道德教化民众是当时有效的方法;而现在的民众“巧以伪”,因此绝不能效法古代。故曰:“圣人不法古,不修今。”(《商君书·开塞》)

同时,先秦法家不仅强调法律的顺势发展,亦重视其稳固性。管仲《法法》篇谈到了“国无常经,民力必竭”的道理。如果国家在宣布号令后又要改变,在施行礼仪后又要废除,在确定度量后又要更改,在行使刑法后又要动摇,那么刑法必然会受到人们的轻视而难以执行,故“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管子·任法》)。《韩非子·解老》篇借鉴了老子“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第六十章)的理论。“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管理民众不能总是动摇他们,收藏重要物品不能总是移动它们,烹饪小鱼不能总是翻动它们。治理国家如若总是改动法律,民众就会遭受苦难。因此,懂得治国之道的君主,便不会轻易变更已确立的法律。故曰:“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韩非子·五蠹》)

因时而立、与时俱进的立法原则是传统法治思想的精华,对我党的立法工作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也和西方的法治思想有相通之处。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4]544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十六大起,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治将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表明了我党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二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法者,所以爱民也。”(《商君书·更法》)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早已涉及到立法内容的民主化问题,法家从人性之“好利恶害”出发,认为顺乎民心的法律才能更好地实施下去。《管子·形势解》以人之常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的人性论阐释了令行禁止的原因,即“令”发于“民之所好”,“民乐其政”,命令就能推行;“禁”施行于人们所憎恶的地方,施禁就能制止。因此,明君的治国之道,便是“立民所欲而求其功”“立民所恶以禁其邪”(《管子·明法解》)。

传统法治思想中的“民之所安”(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二》)思想,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相契合,也与当代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目的相一致。历代各朝立法均重视民心之所向,建国以来更是如此。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党领导人们进行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标准,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与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努力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坚持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二)执法思想

一是“任法去私”(《商君书·修权》)。法家认为,只有确立法律权威,摒弃个人私利,国家才可以去除“蛀虫”和“缝隙”,实现长治久安。重“势”的慎到在《君臣》篇中认为,君主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公平,“据法倚数,以观得失”,不能听信违背法治精神与原则的言论。所谓“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只有施行法制才可保证上下相安无事。先秦法治超越时代的先进性,还表现在法家所强调的“必”“信”二字。商鞅认为:“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商君书·修权》)君主的赏赐能够被民众相信,做事就可以成功;君主的惩罚能够被民众相信,违法的行为就会杜绝。韩非在商鞅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赏莫如厚而信” “罚莫如重而必”(《韩非子·五蠹》)。他以命令为“言最贵者”,以法律为“事最适者”(《韩非子·问辩》),认为说话办事如若不遵循法律命令就必然要禁止。

二是“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早在先秦时期,法家已看到了法律适用时的平等性原则。“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慎到认为,智者的谋划、辩士的议论、士大夫的名声和臣子的功绩皆不可逾越或违背法律,对于违法的人,“骨肉可刑,亲戚可灭”(《慎子·逸文》)。商鞅的“壹刑”即“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思想是他法律思想最为精彩的部分[5]80-81。若有违背国家法令的现象发生,无论是功臣名将还是平民百姓,均不可赦免。韩非主张“不避亲贵,法行所爱”(《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他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关系疏远、地位卑微的人,如若确实有所贡献,也必须得到赏赐;关系亲近、地位尊贵的人,如若确实有违法行为,也必须予以惩戒。这种法不阿贵的观念无疑冲击了封建贵族特权,亦是先秦法家平等意识的反映,对后世执法思想亦有启发作用,如诸葛亮《出师表》中的“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黄宗羲《原法》中的“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等主张均受此影响。

三是法律亦要治吏。“法官”一词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战国时期[6]。我国古代政治法律传统和官僚体系素来重视吏治,利用法官治理官吏是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商鞅主张“为法令置官也”“为天下师”(《商君书·定分》),在法官的教育下,天下百姓皆通晓法令,因此官吏不敢以违背法律的方式来对待百姓。

历代统治者皆以合理有效的吏治为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如上述三种执法思想至今仍值得我们深刻思考与借鉴。当前,我国更加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想稳定社会秩序、夯实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基础,就必须切实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的新形势下,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依宪执政[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8]。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指出司法公正可以引导社会公正,强调建设严明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人民信任的司法队伍。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不仅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也反映了我党在认识和把握执政规律上的又一次超越。

(三)普法教育思想

一是“明白易知”(《商君书·定分》),“布之于百姓”(《韩非子·难三》)。商鞅认为,百姓并非皆为圣贤,圣人治理天下便不可将只有智者贤能才能理解的东西作为法令,而要使法令明白易懂,愚人和智者都能懂得。在《用人》篇中,韩非认为法律应“易见”“易知”“易为”。因为容易看到的标准有助于确立信约,容易理解的教导有助于发挥言论的作用,容易遵守的法律有助于规定的执行。

二是“以吏为师”。前文提到,商鞅主张“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他在《定分》篇中对法官法吏的设置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并强调中央及地方诸侯郡县的法官均要熟知法令的具体规定。官吏和百姓若向法官询问法令的内容,法官则应有问必答,所答必对。韩非继承了商鞅的置吏思想,并将之明确概括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即圣明君主治理国家,没有经书典籍之缛节,而以法令为教本;不盲从先王之遗训,而以法官为老师。

历代法家通过普法教育指导人民的生活实践,并以此来规范人民的行为,最终达到促进政权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普法教育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奠定法治中国群众基础的关键所在。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以来,普法工作的推行和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促使社会上营造了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的氛围,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习近平总书记将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视为新形势下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9],足见我党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三、结语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了大量系统而深刻的法治理念与法制建设资源,寻求其支撑是解决我国目前法治进程中所出现问题的有效途径,理性审视传统法治思想,汲取和总结其中与现代法治思想相通的闪耀着超时代光辉的因子,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闫莉. 法家思想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地位[J].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

[3]范进学. 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 山东社会科学,2011(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5]刘新. 中国法律思想史[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姜保忠,李义凤. 中外刑事审判主体制度之比较[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7]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J/OL]. 新华网. 2012-12-04.

[8]李文. 解读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法治的论述[J/OL].法制网. 2014-10-08.

[9]张德江.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J]. 求是,2014(24).

D929

A

1004-4310(2016)04-0087-04

2016-04-19

中国传媒大学校级重点委托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廉政研究中心2016年度项目“中华传统廉政文化研究”。

刁生虎,男,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文学博士,主要从事先秦两汉文学、易学与儒道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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