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调岗员工如何应对
2016-04-16文/耿余
法庭内外 2016年11期
文/耿 余
用人单位违法调岗员工如何应对
文/耿 余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基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作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同时,因工作岗位的调整直接关涉到劳动者的择业权等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自主用工权,而使该项权利成为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手段,故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用人单位擅自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有权拒绝,如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主张解除补偿金。
案例一:
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地点
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钱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钱某的工作地点为甲公司所属项目部或分公司,工作岗位为A市手机卖场店长。2010年2月3日甲公司通知钱某调整工作岗位,内部人事调动单显示钱某被调往B市手机卖场,职务仍为店长。通知显示要求钱某报到时间为2010年2月4日。经核实,A市与B市相距约100公里。钱某以甲公司擅自调岗,未经双方协商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未到新岗位报到。2010年2月10日,甲公司向钱某邮寄了上岗通知书,要求钱某到B市手机卖场报到。2010年2月15日,钱某以甲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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