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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病逝,陪伴者能否获得遗产?

2016-04-13秦风

家庭百事通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黄莺继承法

秦风

孤寡老人病逝后留有遗产,其好友请求继承。那么,在死者生前未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没有遗赠扶养人的情况下,给予去老人精神陪护的友人是否有权获得遗产呢?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值得我们思考。

一生未婚,好友陪护数年

20世纪90年代,黄莺大专毕业后到南京市某车辆厂上班,成为陈玉芬的学徒。两人师徒情分甚浓,黄英虚心请教,陈玉芬则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黄莺结婚后,厂里分给她一套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厂区附近的住房,与陈玉芬成了邻居。由此,二人之间更为亲密。

十几年过去了,陈玉芬从单位退休,黄莺一家则乔迁到离厂区较远的地方。由于未曾结婚,陈玉芬始终孤身一人。怕陈玉芬太过孤独,黄莺在上班之余经常去看望她,还多次邀请她到家里来玩。2011年10月初,陈玉芬对黄莺说:“我退休后身体越来越差,住在厂区宿舍生活多有不便,总让你过来陪也不是办法,所以,我想住到养老院去。”闻此,黄莺表示反对,她说:“住进养老院虽然方便,但是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照顾得很周全,还是有亲人陪在身边比较好。”黄莺提议让陈玉芬住到自己家里,但陈玉芬推辞说怕给她家带来麻烦,无论如何都不去,黄莺只好作罢。

10月21日,陈玉芬和黄莺一起到南京市社会福利院参观后,觉得入住环境不错。二人商量后,陈玉芬作为“住养方”,黄莺作为“送养人和本市担保人”,与福利院签订了《住养协议书》,福利院承诺为陈玉芬提供住养服务并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入住福利院后,陈玉芬考虑到自己去世后后事料理及住房等遗产处理问题,又向黄莺特别交代,一切都托付给她办理。10月27日,陈玉芬和黄莺又在南京市社会福利院签订《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本人因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特委托朋友黄莺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我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陈玉芬。”从那时起,黄莺每星期都会去福利院看望陈玉芬两三次。两人亲如母女,让在福利院的其他老人十分羡慕。

2013年10月21日早晨,黄莺突然接到福利院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陈玉芬病危,已送医院急救。黄莺立即赶往医院,到医院后得知老人突发心肌梗塞,心脏已停止跳动。遵照陈玉芬生前的叮嘱,黄莺用她遗留的有限存款加上从单位领取的丧葬费选购了一处公墓。之后,黄莺接管了陈玉芬生前所住的面积为17.4平方米的公房,该房产权人南京某车辆厂则每月从黄莺的工资中扣除房租26元。第二年清明节,黄莺带着祭品到其墓前祭扫,以寄托哀思。

一波三折,遗产继承起纷争

2014年6月,在一次与同事的聊天中,黄莺意外得知,一年前厂里支付了符合要求的十几名老职工各一笔约5万元的老职工住房补贴,而按照规定,当时健在的陈玉芬应该在内,不知何故厂里竟然把她遗漏了,一直未予办理。同事建议黄莺说:“这是老太太应得的补贴,既然你是她生前的监护人,又一直在照料她,应该有资格代她领,不如找领导问问。”黄莺照顾陈玉芬本没有想从中得利,但听了这番话,加上自己的确是陈玉芬生前指定的唯一监护人,于是觉得理应出面处理此事。

7月,黄莺找到厂里有关部门要个说法。厂领导起初支吾不定,后来矢口否认根本没这么回事。但经不住黄莺提出厂内某些人已经获得住房补贴的事实,厂领导最终承认有这么回事。只不过仍然坚称应待核实情况后再研究处理。

2015年5月,在黄莺几乎要失去耐心之时,厂里终于正式给出了答复意见。令黄莺没想到的是,厂里的答复内容竟然是黄莺与陈玉芬不构成遗赠扶养的法律关系,因此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其住房补贴费用。对此,黄莺十分不满。在她看来,陈玉芬签订《委托书》的用意,实质上就是要表达遗赠扶养的意愿,只是两人都不知道怎样办理,故而采取了《委托书》的形式。为了证明自己与陈玉芬属于遗赠抚养的法律关系,黄莺拿着《委托书》给厂里领导看,可仍未被认可。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10月28日,黄莺将南京市某车辆厂告到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莺继承陈玉芬的遗产,包括应由对方支付的陈玉芬的住房补贴和公房今后的拆迁款。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黄莺并非陈玉芬财产的法定继承人,陈玉芬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作出将财产遗赠给黄莺的意思表示,双方亦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12月1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黄莺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12月17日,黄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次,黄莺主动放弃了对房屋今后拆迁款的主张,只要求车辆厂补偿陈玉芬的住房补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依然认定黄莺并非陈玉芬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遗产,但黄莺对陈玉芬的扶养并不仅仅限于财物的供养,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2016年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南京市某车辆厂应支付陈玉芬住房补贴52070元,而这笔钱将由黄莺继承。对此审理结果,双方无异议,均没有上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死亡后一般是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遗产进行处理。像本案中陈玉芬这样的孤寡老人,在其去世后既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如何处理?继承人以外的人就无法参与遗产分配吗?

首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若死者在死亡时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且无《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其遗产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其次,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该条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特别的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此案中,黄莺作为朋友在陈玉芬生前既对其在生活起居上进行照料,也在精神上对其陪伴与抚慰,并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判决黄莺取得一定的遗产,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践行,也是对中华美德的一种支持和弘扬。

再次,关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这些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对死者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死者有无法定继承人,尽过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都可以继承部分或全部遗产,有无法定继承人并不影响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最后,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社会上的老人需要更多的照顾,尤其是精神上的抚慰。孤寡老人在年老时,应该有人在身边照料,找一个信任负责任的人在生活上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并给予适当的精神上的慰藉。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为了保障双方的各自权益,最好的办法是签订一份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先由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责任,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按照此协议,才能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

邢 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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