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视阈下商事规范的立法选择
2016-04-13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谢 欢(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民商合一视阈下商事规范的立法选择
谢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骤便是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在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中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几率较大,在此背景下应认识到民法与商法不是简单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此种关系不可机械套用。应坚持在“单一法典”理念下理解二者关系,对于民法典总则中二者的安排应符合实践需要。对于民商合一背景下商法基本规范的立法模式应采商法规范纳入民法典总则模式较为可行,对于商法规范在民法典中的具体安排首先应对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进行区别对待,其次注意修正部分现行特殊商事规定,并填补现行商事规范相关空白。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法典总则;民商合一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正式提上议程。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复杂浩大的工程,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便是民商关系,但就目前发展态势观之,我国民法典编纂坚持民商合一体例的几率较大。
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与商法关系新认识
(一)民法与商法不是简单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坚持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并不是要否认商法的独立性,民商合一体例虽然强调民法典总则统一适用于所有商事关系,但并不是不加修正地机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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