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
2016-04-13高立萍
山西农经 2016年18期
□高立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
浅析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
□高立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当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在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最终的决议时,不同意股东会的最终决议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对自己持股份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合理的价格收回。本文主要介绍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的概念、行使的条件;在适用过程中显现出来的一系列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
股东异议收购请求权;适用条件;暴露的问题;完善建议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含义是当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的程序,做出有关公司对内或者对外的决议时,对此项决议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放弃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予以收回。设定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制度所体现的动机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赋予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在“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措施,使其在公司控股股东或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方式损害其权益时,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实现公司法改善公司治结构,以达到使得公司决策更加合理的终极目标。
1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权利性质。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他益权有着本质上区别的自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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