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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016-04-13莫建建高建勋

三明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儿童

莫建建,高建勋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莫建建,高建勋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原则经历从“父权优先原则”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变迁,但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上既没有确立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也没有完善的措施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利益。我国应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指导,完善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模式的相关规定,增设登记离婚时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保障措施,增设离婚诉讼中保障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利益。

离婚;未成年人;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监护制度

离婚不仅会解除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还会涉及夫妻双方所养育的子女的利益。随着《儿童权利公约》的订立和生效,很多国家在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立法上采纳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逐渐完善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监护立法。[1](P118)我国目前尚未确立该原则,而且我国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没有在公约的带动下完善相关措施以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的利益,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存在较多不足。因此,本文通过阐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由来以及考究我国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就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利益提出一些观点,希望有助于保护我国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利益。

一、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原则之变迁

父权优先原则至幼年原则的演变,直至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最终确立,显示出了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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