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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范围之重构
——以“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价值衡平为视角

2016-04-13张曦

张 曦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范围之重构
——以“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价值衡平为视角

张曦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传统民事诉讼理念中,法院判决具有“既判力相对性”,即判决效力原则上仅仅及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既判力相对性之正当性即为通常所指“程序保障”价值。随着社会发展,民事纠纷往往涉及第三人权益,现代民事诉讼产生了“纷争解决一次性”理念,赋予了判决对于特定纠纷有利益牵连的第三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我国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然而其适用范围规定不够完善,应从“程序告知”和“程序参加”角度提出该制度适用范围继续完善发展的路径,追求“纷争解决一次性”同时,加强“程序保障”,实现两者价值衡平。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保障;纷争解决一次性;适用范围

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新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在2015年新出台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为民事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提供合法权益保护的新路径,避免遭受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侵害。我国现行法律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举紧跟时代步伐,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纷争解决一次性”理念和价值,但其规定不够完善,与“程序保障”价值中最优厚之保障模式“既判力相对性”理念形成了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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