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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死亡险限额的法律规范之完善

2016-04-13孟路路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保险 2016年1期

孟路路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未成年子女死亡险限额的法律规范之完善

孟路路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一、引言

出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范受益人为获得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亲伦理关系及未成年人获得保险保障的需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而将未成年子女杀害,法律同时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险法》仍然对保险金的给付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监会2015年9月14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两个年龄段,并且对原保险金额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这与之前将未成年人死亡险的保险金限额统一规定为10万元相比,无疑有了较大进步,值得肯定。但笔者认为,该种年龄段划分及保险金额限制的规定仍不能很好地兼顾我国特殊的家庭结构及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风险特点。为此,本文试图从我国的特殊家庭结构出发,结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风险特点以及目前保险市场上该类产品存在的问题,就将来如何更好地完善该条规定及建立健全保险业相关配套措施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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