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立法开启新篇章
2016-04-13谢志利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2期
文/谢志利
召回立法开启新篇章
文/谢志利
2015年1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以第151号公告的方式对外正式发布《管理办法》,并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法律性质上讲,《管理办法》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虽然其法律层级不高,但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全面建立
产品涉及成千上万种,适合召回的产品种类非常庞大,如果各个产品均制定一部召回法,不仅在行政资源上是种浪费,还会造成法与法之间的不一致。所以,出台一部相对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一般法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必然趋势。
作为一项重要的产品安全监管手段,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开始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后,又有一些与产品召回相关的立法相继出台,这些立法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相关立法有100多部。其中,法律4部,行政法规7部,其他分散在各项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中。从召回实践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更多属于程序性立法,但以上相关立法中,除了1部行政法规(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5部部门规章(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等6部专门性的召回管理立法以外,绝大多数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如何实施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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