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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与创新

2016-04-12刘雅斌

三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刘雅斌

(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与创新

刘雅斌

(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有效地应用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多样化模式、选编案例的标准和要求,把握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环节。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素养、学生基础、教学环境、配套设施、教学阶段等都有着较高的要求,探索其创新应用,可以从分年级采用不同方法、实施小班授课、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创新评价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

案例教学法;法学教学;小班授课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教学和法学学习都应当非常注重其实践性,注重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这是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应有之义。相较于偏重理论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更加直观具体、形象生动,在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中,实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能力提升。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法契合着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有利于学生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形成。

一、案例教学法概说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发展至今,已被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于医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军事学等学科的教学实践中,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1]。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开始进行探索、应用,逐渐得到推广。作为教学方法的一种,案例教学法以教学目的的要求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为根据,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标,通过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共同发挥,在双向互动中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和运用技能。这种教学方法,一方面需要教师充当设计者和激励者角色,另一方面需要学生积极参与,变被动学习为自主、合作和钻研探究性学习。

案例教学法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不仅使得教师获得了专业化发展的新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获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法学教学中,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活跃了课堂氛围,促进了师生和谐,增强了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和能动性,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既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合作能力和对法律问题的实践操作、实际解决能力,又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社会建设情怀”[2]。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有效地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对法学案例进行理性分析和研究,逐步引导学生提出法律上的结论或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在具体应用案例教学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多样化模式

教无定法。总结教学实践,法学案例教学法因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阶段等的不同而可以灵活多样,丰富多彩。例如,法律原则理论性强,比较枯燥抽象,又多在具体的法学课程的开篇部分阐释,教学时以采用精炼、针对性强的案例进行导入或加以印证较为适宜,此法可称为案例印证法;对某一法律制度或原理的掌握运用,或者对单元知识进行考察,可以运用案例研讨法,通过选取关联性强、典型意义明显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进而观测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在课程进行到中后期或者结束时,可以通过真实案件听审或情景模拟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应用能力、法律操作能力、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和协调、合作能力。案件听审法、情景模拟法能够辐射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性强,尤其是情景模拟法难度较大,对教师和学生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选编案例的标准和要求

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素材和载体,是学生学习的对象和工具。法学案例多如星辰,浩如烟海,教学中不可能也不必要悉数采用。如果说选择运用哪些案例会直接关系到实际的教学效果,那么,教师首先围绕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按照要求和标准筛选或编写案例,就成为法学教学实施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

1.贴近性。法学案例应当贴近现实,来源于实践,这会使学生感到亲切。因此,以从实际生活中选取的真实案件作为教学案例素材为最佳。如需要教师编写带有虚构成分和情节的案例,也应当尽量符合客观实际,紧贴学生生活实践。

2.典型性。典型性案例具有鲜明的代表性,能紧扣教学目标,能将法学原理寓于案情、相连于法律规范,使案件事实和法学原理、法律规范之间形成更明显的对应,有助于把握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新颖性。即时效性,通常以选取近三年来发生的真实案例为适宜,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新颖性的要求在时间上能体现法学案例的贴近性。

4.启发性。启发性能给学生提供思考法律问题、探求法律规律的空间,引导学生在分析、研讨、论辩中逐步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或提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

5.适中性。选编围绕课程内容、指向教学目标的法学案例,还应当考虑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接受能力,在保证相应趣味性的同时,必须注意案例难易程度的适中、恰当。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环节

一般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运用主要包括准备、研讨和总结三个阶段,并可以按照下列操作步骤有序实施。

1.精选案例,设计问题

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怎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选出高质量的案例。它要求精选出最能揭示法学理论、最具典型代表意义、与教学内容和目标密切相关的正反两方面的真实案例,围绕需要讨论的法学原理主题精心设计专业性问题并附于案例之后。

2.介绍案情,阅读分析

这是将案例提供给学生进行熟悉、理解的过程,也是学生运用相关法学知识和经验进行独立分析思考的过程和基础环节。重点在于教师要指导学生认真阅读案例及其背景资料、参考文献,并传授学生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同时,可要求学生独立撰写分析报告,培养文字表达能力。

3.小组讨论,汇集众议

这是集中集体智慧的过程,能够帮助学生超越个人认识的局限,培养自信心,增强与他人团结合作的意识。分组时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而小组发言代表则应由小组成员推举。从实践上看,每个小组的人数不宜过多,教师应要求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讨论。

4.全班交流,成果分享

这一环节是形成案例教学成果的最重要环节和课堂教学的最高潮部分,也是全班同学法律知识和经验共享的最主要平台。它以小组讨论为基础,由教师主持。教师应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诚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挑战其他同学的看法;帮助学生从不同角度认识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多维性,引导学生关注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差异性,并对关键性的问题进行汇总,揭示出与问题相联的法学理论知识,最终将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来。

5.总结归纳,深化提高

归纳总结并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学相关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是该环节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通常,是由教师先对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进行归纳、评估,再对该案例蕴含的原理进行分析、讲解、总结。这一环节,教师还应当继续鼓励学生进一步表达意见或进行补充,引导学生不断反思、感悟,帮助学生弄清楚有价值的启示,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在具体应用法律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应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法学教学,是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多向互动的开放性过程,对教师和学生都有较高的要求,其实施过程中的某些方面和某些问题应当加以注意、高度重视,包括学生要积极转变角色意识和行为方式,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参与教学;教师要大力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并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有效的管理手段;应用时要注意与举例教学法的区别,举例教学是以教师为主的单方教学行为,而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是案例教学法的重要特色;在小组讨论时,教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启发、提示、引导,鼓励学生大胆表达意见和观点,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不能批评不同意见;在全班交流环节,方式要灵活,可以采用小组发言人宣读案例分析报告、接受和回答同学提问与质疑的交流方式,也可以采用相互辩论、角色扮演方式,等。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创新应用

案例教学法只是一种教学方法,有优势也有局限,对教师素养、学生基础、教学环境、配套设施、教学阶段等都有着较高的要求。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实际,本文主要从法学本科教育教学阶段所需要的有关条件来探索案例教学法的创新应用。

(一)分年级采用不同方法

在一、二年级的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以采用分组讨论法、相互辩论法较为适宜,既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沟通协调能力,又有助于锻炼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当然,这需要教师精心选择一个贯穿知识点的、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作为基础和前提,而不宜在一次课上选用过多的案例,以避免学生分散注意力和关注点,对初学法学的低年级同学实施案例教学、选用案例时以“定点定位”为适合。在三、四年级的法学教学中,情景模拟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庭旁听等方式方法是恰当的选择。因为,三、四年级的同学应经具备了较丰富的法学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更高层次的法律思维训练,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情景模拟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庭旁听等方式方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综合运用法律方法、切实树立法律角色意识、牢固坚守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

此外,不论在哪个年级,都可以、也应当充分发挥多媒体的优势,借助《今日说法》等栏目或法治影视作品服务于案例教学,使其更加生动直观;对于司法考试真题,尤其是其中的案例型试题更是可供案例教学使用的公共资源,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不应当忽视司法考试真题在案例教学中的作用。

(二)实施小班授课

小班授课最适宜应用案例教学法,班级人数过多,既不利于有效组织实施,又影响教学效果。采用小班授课,便于学生分组,利于教师监控,适于各种方法的展开,无论是小组讨论、推举发言,还是对抗式正反方辩论,或是分配扮演不同案件角色进行法庭模拟,小班授课都为学生提供了较多的参与机会,有利于学生参与意识、团队合作意识的养成,激发学生主动学习、锻炼提高的热情。

(三)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

无论对于哪一学科,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都对教师提出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法学教学中的要求更高,教师除了要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之外,更重要的是教师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因为“法律的灵魂从来不是逻辑,而始终是经验”[4],特别是对于培养应用人才的大学而言,具有强大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具体说来,法学的“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一方面,需要教师自身积极努力;一方面,需要学校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教师从事律师执业、担任仲裁员或与司法实践部门实现双向交流,鼓励并允许教师到法院、检察院等挂职锻炼。

(四)创新评价考核机制

科学、灵活的评价考核机制是完整的案例教学法所不能缺少的必要构成。教师进行评价考核时,不仅要评价学生经分析讨论后形成的结论是否正确,还要考量学生分析的过程是否科学合理;不仅要肯定学生的个性意见和独到见解,还要纠正学生讨论过程中的偏颇思想。换言之,不应把发言、回答或辩论的准确与否作为评价考核学生的唯一根据,而是要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态度、参与程度、对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要着重观察学生分析案例的思维推理过程。

[1]嘉玛.案例教学及其在国内发展现状[N].中华读书报,2003-08-06.

[2]张建文.叙事民法学的构想与任务——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与改进[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4).

[3]王俊霞.《民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运用之探析[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4]苏力.司法解释、公共解释和最高法院[J].法学,2003,(8).

G4

A

(2016) 02-129-04

2016-11-15

刘雅斌(1969- ),男,吉林农安人,教授,法学与社会学院副院长,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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