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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综述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析

2016-04-12高东方

三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专用性哈特控制权

高东方

(三亚学院 财经学院,海南 三亚 572000)

不完全契约理论综述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评析

高东方

(三亚学院 财经学院,海南 三亚 572000)

2016年10月10日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这两名经济学家。他们对契约理论做的研究为很多领域政策与制度的设计制定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首先对不完全契约理论做了综述,再进一步说明剩余控制权的提出对企业一体化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完全契约理论还对我国近期开展的企业降杠杆,银行“债转股”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诺贝尔经济学奖;不完全契约;剩余控制权利

2016年10月10日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这两名经济学家。哈特1948年生于英国伦敦,1974年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现任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霍姆斯特罗姆1949年出生于芬兰赫尔辛基,1978年从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现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教授。经济学奖评委会认为,两名经济学家在基础研究领域创新了可以运用于实践的理论工具,这一成果就是理解现实生活很重要的契约理论。对最优契约安排的分析为很多领域政策与制度的设计制定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

契约理论是把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看成是契约。日常生活中夫妻结婚就是一种契约,房屋买卖也是一种契约,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把制度看作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理论假设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是契约关系,由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当事人可能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有人会敲竹杠,有人会偷懒,有人会撒谎。契约理论就是要通过有效率的机制设计,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哈特的研究基于不完全契约,其理论贡献被称为不完全契约理论。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概述

所谓不完全契约,哈特认为形成的原因有三个:第一,世界充满了不确定,因此人们无法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第二,即使人们可以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签约双方也难以用准确而全面的语言将这些写入合约;第三,即使签约双方可以达成一致,他们也很难将契约的内容交与第三方裁决。哈特的企业产权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该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之上的。

哈特为代表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又可以被称为产权理论(PRT),它的主要理论框架由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和莫尔(Moore)三人共同完成(以下简称GHM)。

假定买卖双方要交易一件物品。物品的形状在投资生产前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双方只是缔结了一个不完全的契约。假定双方都是风险中性,利率为零,财富约束不限,卖方对小物品进行专用性投资,投资的结果可能产生n种不同的物品,但是只有一个“物品”被交易,而其余n-1个物品的成本按照顺序排列。如果当事人未承诺不进行再谈判,那么当环境深度复杂,即当n趋于无穷大时,无论未来发生的情况是否可以事先描述,卖方的专用性投资激励都将趋于零。

这种情况下,初始契约的价值就等同于没有契约。哈特和莫尔考虑了更一般的情况,他们把契约分为两种类型。松弛型契约具有事后灵活性,但是不利于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紧密型契约激励事前投资,但是事后效率低下。最佳的契约是在事前效率和事后效率找一个平衡点,设计一种机制保护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实现次优社会福利效果。

哈特的理论被纳入到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原因是哈特的企业理论以契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将契约的不完全纳入常规分析,构建了正式较为严谨的模型,而其他的研究者们并没有做到。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主要来源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他认为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签约时必定有一些无法明确的权利未写在条款之中,成为“剩余权利”,谁应该拥有那些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剩余权利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谁拥有这项权利取决于如何配置权利有利于实现总投资最大化。结果应当是物质资本投入多者拥有企业剩余权利索取权,从而可使专用性投资扭曲最小。

二、关于企业的性质问题

哈特认为交易成本理论未能说清企业的本质,也没能说明企业的边界,要说明企业的性质和边界,有必要提出新的不完全契约与产权理论。哈特及其合作者认为企业就是物质资产的一组契约,而且,“对这一物质资产的控制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正是这种非人力资产的物质资产成为企业众多工人的某种粘结物,并赋予雇主指挥雇员的权威来源。哈特强调事前的激励,所以产权就非常重要,企业内部权利结构至关重要,权利配置不同,组织效率不同。

三、关于纵向一体化问题

纵向一体化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解了纵向一体化的存在,也就理解了企业的存在;阐明了纵向一体化的程度,也就阐明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哈特关于一体化问题的研究基于威廉姆森和克莱因对一体化收益的分析:纵向一体化主要是一方为保护专用性投资,在契约非完全的条件下,避免交易另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可能出现的敲竹杠问题。哈特不满威廉姆森和克莱因在分析一体化时仅仅讨论收益而忽视成本,他建立了一个研究纵向一体化的模型,产权的归属影响了交易双方对专用性投资的激励。通过将决策权配置给交易的一方,纵向一体化能够使拥有决策权的一方也同时拥有剩余索取权。由于一方占有了在他的投资水平条件下所有的边际回报,他就有动机在最优水平条件下投资。但是签约双方仍然无法达到完全契约的最优结果,因为不具有剩余索取权的一方只能得到维持现状的效用水平。因此,被一体化的那一方方将没有投资的激励,因为他会被另一方敲竹杠。纵向一体化可以削减但无法规避由于非完全契约导致的敲竹杠问题。

以该模型为核心的产权理论认为,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契约中除了可以事前规定的具体权利之外,还有事前无法规定的剩余权利,被成为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来源于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一个人拥有的资产越多,外部选择权越多,剩余控制权越大,谈判力越强,得到的剩余越多,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就越强。但失去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却因此减少了投资激励,所以社会最优的投资激励不会实现,这就是一体化带来的收益和成本。通过资产所有权或者剩余控制权的配置,确保在次优条件下实现最大化总剩余的所有权结构,这就要求把所有权安排给投资重要的一方或者不可或缺的一方。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认为,如果一体化能够提高两个企业总和的利润,那么,应该选择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反之,选择非一体化的组织形式。或者说,当一个企业的投资决策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决策特别重要时,一体化是理性的选择;当双方的投资决策都相当重要时,非一体化是可取的。

四、关于企业的边界问题

哈特也在多处讨论了企业边界问题。按照格罗斯曼一哈特一莫尔模型企业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构成的,契约的不完全使一部分资产的权利在合约中不能明确界定或界定成本太高,形成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的归属会影响资产所有者各方的投资决策,而且达成契约后也会对各方产生不同的激励,从而影响效率。

因此,分析企业边界的决定可以从模型在分析比较各种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安排的效率差别上入手,哈特的产权理论是从企业一体化的成本收益比较来讨论企业边界问题。假设有两个企业各自保留物质资产的所有权,那么这两个企业就是独立的。如果一方购买了另一方的物质资产,那么就称为并购了,或对实行了一体化。根据产权理论,一体化都和双方企业的事前投资有关。如果一方能够预料到收购另一方,它就拥有剩余控制权,从而将在合作中更占优势,那么在一体化之前,就有激励增强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这就是并购或一体化的收益。而另一方如果预料到要被收购,那么它会失去剩余控制权,就会减少进行事前关系专用投资的积极性,这就是一体化的成本。如果一体化的收益超过一体化的成本,那么一体化就会产生;反之,如果一体化的收益低于一体化的成本,那么一体化就不会产生。而企业的边界,应该要扩展到一体化使收益和成本相等的那一点为止。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认为如果协作能够提高两个企业的利润,而且超过了管理者的私人收益损失,那么应该选择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反之,选择非一体化。

五、关于契约不完全的后果问题

哈特关于契约不完全的后果的看法是:契约不完全将削弱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导致事前投资效率低下。以哈特为首的产权理论认为,合同不完全会带来三种成本:第一,事后讨价还价的成本;第二,事后无效率的成本,因为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情况下,事前权利配置不当,事后的再谈判可能达不成有效率的协议;第三,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效率低下。如果契约不完全,就会出现当事人事前专用性投资不足的现象,即契约不完全导致投资无效率。哈特早期的分析中,主要关注合同不完全的第三种成本,后边几年哈特的一系列将合同视作权利“参照点”的文献中,逐渐开始重视前两种成本。

六、关于不完全契约的治理问题

威廉姆森提出了一种保证事前投资激励和避免敲竹杠问题的办法。他认为,当资产专用性程度很强、交易频率非常高和不确定性程度足够大时,将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用统一治理的关系契约代替市场治理的古典契约或第三方治理的新古典契约,可以减少敲竹杠所造成的交易费用。

哈特反对威廉姆森的观点,他和合作者们构造了通过对资产所有权的配置影响对剩余的分配而影响事前投资激励的正式分析框架。如果两个企业合并或一体化就可以减少敲竹杠和降低交易费用,那么为什么不将所有企业都变成一个企业呢?他们的模型提出观点:在相同情况下,企业和市场都有各自的成本,哪种组织形式可取,依赖于哪一方的专用性投资相对重要。契约中存在许多事前无法规定的剩余权利,这部分权利就是剩余控制权。一方拥有资产越多,外部选择权越多,剩余控制权越大,谈判力越强,得到剩余也越多,因此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就越强。而对剩余控制权的争夺会导致事前投资的效率低下,社会最优的投资激励不可能实现。哈特认为应该通过资产所有权或者剩余控制权的配置,确保实现最大化总剩余的最佳所有权结构,这就要求把所有权安排给投资重要的一方。

七、企业降杠杆和债转股的理论实践

产权理论将公司的融资过程看成一个签订契约的过程,企业的所有者通过股票或债券进行融资,并且这个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按照哈特和摩尔的观点,即“企业的收益流是不能被证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就有可能对企业的资金进行“机会主义行为”,花股东的钱为自己服务,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等。为了抑制这种情况发生,哈特提出用债券的强制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加以规避。到期无法偿还债券本息的话,企业最终就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于破产清算对企业的经营者的成本太高,以后没有公司会聘用自己,因此可以有效减少经营者对公司的资金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在强调了破产清算权的重要后,哈特进一步研究了企业不能履约时的破产清算具体流程。哈特等人意识到,由于企业可能有很多债权人,他们可能展开无效率的竞争,从而导致不必要的低效率。因此,控制权现实操作中无法简单移交给债权人,而要设计一套恰当的程序来指导债权人之间的谈判。哈特等人建议,应当把债权人变成股东,然后通过投票原则来决定企业的未来。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对有未来发展前景,近期经营困难的企业构成利好。我国正在发生的制度建设也从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吸取了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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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聂辉华.新制度经济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歧与融合[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

[8]张洽棠.诺奖得主哈特契约理论的中国应用:企业降杠杆[N].中国经济导报,2016-10-12.

F2

A

(2016) 02-016-04

2016-09-15

高东方(1982- ),山东德州人,三亚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博士在读,从事国际贸易、劳动经济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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