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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野下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问题研究

2016-04-12王月琴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文献图书馆

王月琴

(福建省图书馆,福建福州 350001)



工作方法研究

著作权视野下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问题研究

王月琴

(福建省图书馆,福建福州 350001)

[摘要]口述文献日益成为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述文献的开发利用关系口述人、访谈人、图书馆等利益主体的著作权益,当下国内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发生数起口述文献著作权纠纷,随着图书馆口述文献建设的推进,其可能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风险不容小觑,有必要从著作权保护层面规范图书馆口述文献建设,引导其向良性方向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口述文献开发利用

口述文献作为一种文献资源,日益成为许多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图书馆馆藏文献向以纸质文献与数字文献为主,口述文献尚属新生事物。[1]近年,国内图书馆相继开展口述文献建设,如,国家图书馆的“中国记忆”、湖南省图书馆的“寻找城市记忆”等口述史专题文献建设。[2]口述文献的开发利用关涉口述人、访谈人、图书馆等利益主体的著作权益,近年国内发生数起口述文献著作权纠纷案例,口述文献著作权保护问题初露端倪,为引导、规范图书馆口述文献建设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图书馆口述文献著作权保护研究。

1口述文献概念及其构成口头作品的条件

1.1口述文献概念

口述文献是一种以口述历史为内容的文献,通过使用文字、图形、符号、音频、视频等记录手段,将口述人的口述史料保存在纸张、胶片、计算机数据库等载体而形成的文献资料。

1.2口述文献成为口头作品的条件

口述文献是口述人以口头语言形式陈述的文献。口述文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范的口头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口述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范的作品范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同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两个条件。据此,口述人的口头陈述仅是口述作品构成之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就作品“独创性条件”而言,口述人在口述过程中,通过回忆、言语等思维活动,将所亲历或见证的历史事件陈述出来,所陈述的史料是其在回忆、思索、整理、加工基础上,以其个性化语言予以表述,蕴含了口述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因此,口述文献符合作品独创性条件要求。就作品另一构成条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言,口述文献是访谈人通过音频、视频记录口述人口述的有关其本人亲历或见证的历史事件,并由访谈人整理形成图文、音像相结合的作品,是访谈人将口述人的口述史料转化为书面形式的文字作品,因此可通过复印、印刷等手段复制有形文字作品,亦可以通过计算机将作品数字化,以上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而,口述文献符合作品“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构成条件。由上可见,口述文献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头作品。纯粹的陈述语、感叹语、问候语、询问语等口述语言不具独创性条件,因而不是作品。[3]

2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相关利益主体及著作权

图书馆口述文献来源如下:一是社会人士将其所搜集或保存的口述文献资料捐赠给图书馆;捐赠人与图书馆形成赠与法律关系;二是图书馆在与口述人达成合作开发口述文献协议基础上,投入人力物力开发口述文献,图书馆与口述人形成合作开发法律关系。

2.1捐赠关系之利益主体及著作权

源自社会人士的捐赠成为图书馆口述文献来源之一,捐赠人通常会与图书馆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口述文献著作权权属及其使用用途、条件、范围,图书馆应遵循赠与合同使用受捐赠的口述文献资料。源自捐赠的图书馆口述文献著作权保护问题主要受捐赠人与图书馆签订的赠与合同约束,图书馆依赠与合同约定行事一般不会发生著作权属纠纷。若图书馆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图书馆可能因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因侵犯捐赠人的著作权承担侵权责任,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在此情形下,捐赠人可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权益。

2.2合作开发关系之利益主体及著作权

图书馆开发、搜集、整理口述文献离不开口述人、访谈人的参与和合作。口述人、访谈人、图书馆分工合作,成为口述文献制作的参与主体。口述人、访谈人、图书馆在口述文献开发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各方享有不同的著作权益,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厘清三方当事人在口述文献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确认、界分各方当事人著作权益不无裨益。

2.2.1口述人

口述人是口述文献形成的逻辑起点,没有口述人的口述,口述文献无从产生。口述人的口述内容是口述历史文献之核心,因此,口述人享有口述文献各种著作权益。

2.2.2访谈人

口述访谈是口述人与访谈人之间展开的面对面双向互动交流活动。图书馆作为法人组织,一般委派工作人员执行访谈任务以及口述文献的制作。访谈人作为图书馆代理人,[4]全程参与口述文献制作,包括:事前阶段,代表图书馆与口述人沟通、磋商达成口述访谈协议、搜集资料、提供设备等;事中阶段,负责访谈过程中的文字记录与音像拍摄;事后阶段,访谈结束后期整理、制作口述文献。访谈人是否享有口述文献著作权以访谈人在口述文献工作中是否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作为判断标准。叙述式口述文献制作过程中,思想观点、构思策划、表达方式等创造性智力劳动均由口述人独立完成,访谈人只提供服务性劳动,如提供访谈场所与记录设备、记录口述内容、提供咨询意见等,访谈人未对口述文献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此种情形下,基于访谈人未参加口述文献创作,著作权属口述人所有。访谈式口述文献制作过程中,访谈人需事先搜集资料、确定访谈主题、制定访谈计划与预案、准备访谈设备,通过提问、引导等互动方式进行访谈,访谈人的活动具备智力劳动创造性。口述文献由访谈人与口述人合作完成,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合作作品”范畴,口述人与访谈人双方共享合作作品的著作权。[5]

2.2.3图书馆

图书馆作为口述文献开发单位,委派访谈人执行口述文献开发活动。访谈人或是馆内职工,或是外聘人员,与图书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图书馆委派参与口述文献制作,访谈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所制作的口述文献属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两种。若访谈人为完成图书馆委派任务,未使用图书馆提供的资金、技术、音像设备和计算机等物质条件,纯凭访谈人一己之力进行口述内容文字记录、整理制作完成口述文献的,该作品属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访谈人所有,但图书馆在本馆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图书馆同意,访谈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其他组织以与图书馆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图书馆同意,访谈人许可第三人以与图书馆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访谈人与图书馆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此外,访谈人受图书馆委派指令,利用图书馆提供的资金、技术、录音录像设备和计算机等物质条件制作口述文献,该作品属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图书馆所有,访谈人享有口述文献署名权,有权获得图书馆给予的物质奖励。因其符合典型的“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职务作品特征。

3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过程中著作权问题

叙述式口述文献著作权属口述人所有,图书馆依法利用通常不会发生著作权属纠纷。对图书馆造成最大困扰主要是访谈式口述文献采集、整理制作、利用过程中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3.1采集环节著作权问题

采集是访谈式口述文献制作的基础环节与初始环节。口述文献采集过程是口述人与访谈人话语交流、记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访谈人利用音像拍摄、文字等记录口述人口述内容并予以固定。访谈人可能会在记录中加入自己思想、看法、情感等主观性表述内容,造成口述内容背离口述人真实意志的内容更改情形,可能会侵犯口述人作品修改权。访谈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录制设备意外故障,或访谈人注意力转移、记录速度无法跟上口述人语速,出现口述内容记录缺失、遗漏情形,可能侵犯口述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3.2整理、制作环节著作权问题

口述文献整理、制作环节是口述文献工作的关键环节。访谈结束后,访谈人将采集到的录音、录像剪辑、编排,制作成文字作品或图文、音像相结合的作品。口述文献整理涵括技术整理与内容整理。[6]技术整理包括访谈人对录音录像剪辑、拼接;对口述文献编目、著录、索引等,技术整理不发生作品内容实质性变动,一般不会发生著作权权属变动问题;内容整理是访谈人结合有关文献史料,对口述内容予以考证、补正、甄别,投入智力劳动对口述内容重新创作后产生的新作品。新作品著作权可能归访谈人所有,亦可能归口述人与访谈人共有。因此,口述文献内容整理可能会产生著作权属变动情形。此外,作品数字化成为图书馆保存口述文献的重要手段。口述文献数字化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图书馆将口述文献数字化前应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产生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问题。

3.3利用环节著作权问题

口述文献蕴含政治、历史、文化、经济等多元价值,口述文献只有经过利用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目标。口述文献可编印成著作出版发行、改编为影视作品、用于陈列展示、专题研究等。图书馆公开或出版口述文献作品,涉及作品发表权问题,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数字化时代,图书馆通过网络向公众推送数字化口述文献作品,公众通过网络浏览、阅读、下载,该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图书馆可将访谈过程摄录的影音,制成光盘或磁带,租赁或借给用户,涉及作品出租权、复制权行使等。以上说明,图书馆无论是基于公益或商业目的使用口述文献,均应重视、保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否则极易产生侵权行为,引发著作权纠纷。例如,2011年,访谈人米鹤都与口述人蒯大富达成协议,约定《岁月流沙——蒯大富口述历史》(简称《岁月流沙》)一文著作权归访谈人所有,但该著作尚未出版,访谈人却发现《岁月流沙》一文草稿、整理稿、修改稿等,未经其许可被转贴到网上。[7]本案中,著作权人口述文献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为避免出现口述文献利用著作权侵权现象发生,图书馆应事先与口述人签订著作权授、许可协议等,根据协议约定善意履行。

4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著作权保护若干建议

口述文献开发利用的著作权保护是图书馆新课题。我国口述文献开发利用处于起步阶段,但口述文献著作权保护不容忽视,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著作权保护:

4.1规范口述文献著作权协议

著作权具有私权属性,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法领域,“协议即法律”,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规范。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之约定。口述人、访谈人、图书馆签订的协议是确认口述文献著作权属,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重要依据。实践中,口述人与访谈人因著作权协议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发生,如,2011年,著名学者周有光因《周有光百岁口述》一书著作权属问题,将其子周晓平、口述史作者李怀宇诉诸法庭,诉称周晓平与李怀宇签署著作权协议时未征询其本人意愿,不同意协议书中将该书著作权归李怀宇所有之约定,请求判定协议无效,主张著作权归其所有。[8]口述人、访谈人、图书馆应当通过著作权协议约定口述文献著作权属、权利许可、权利转让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同时,还当在协议中针对口述文献采集、整理制作、利用各环节产生的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摄制权、放映权、展览权等各种权利使用、转让、限制,著作权使用报酬比例分成、违约责任等各种细节尽可能详尽约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2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的著作权保护

口述文献工作理论性、专业性和实践性极强,著作权法无法覆盖口述文献方方面面,图书馆制定口述文献工作行业自律规范,成为著作权法的重要补充。如,美国口述史学会早在1960、70年代,相继制定《口述文献原则和标准》《口述文献评价准则》;2009年制定《口述文献的通用原则和最佳实践》等行业自律规范,对口述人与访谈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权利许可与转让及放弃等作了规定,提供各种授权示范合同,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9]我国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与经验不成熟,应遵循著作权法规定,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国情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图书馆口述文献开发利用的著作权保护。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行业自律规范具体应涵括以下几方面:①对访谈人予以理论知识、设备运用、操作演练的专项业务培训、考核;②制作权利告知文书。要求访谈人访谈前向口述人释明口述文献工作各环节及著作权权属、权利许可及转让等事项,口述人充分知情后在告知书上签名,确保口述人的知情权。为确保口述人权益,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访谈人应将权利告知双方对话进行录音;③创制涵括口述文献采集、整理制作、利用各环节著作权属、权利许可、权利转让等著作权协议示范文本,供访谈人与口述人协商后签署;④制定口述文献采集、整理制作、利用各环节工作程序性规范;⑤制定口述文献文献资料及其数字化作品保存保管、利用标准。

4.3设置口述文献网上推送著作权保护阀门

口述文献数字化应用极大提高了图书馆网上推送能力及作品的传播效率,但同时也增加著作权侵权风险。为防范口述文献网上推送侵权现象的发生,图书馆网上推送口述文献时,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例如,美国班克罗夫特图书馆设置“重点口述历史项目”网页专栏,每个项目按口述人姓名编制索引,设置“点击授权”环节,实现口述文献资料网上有限制获取目的。[10]此外,图书馆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数字化文献的内容摘要、音频片段、视频截图等部分数据信息在网上推送,受众只能获得概要性信息,却无法从网上获取数字化文献全部资料,无法窥其全貌。受众欲获得全部数字化文献资料,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网上授权同意,从而限制了数字化口述文献因网上推送产生的作品无限制下载、复制、传播的可能,实现数字化口述文献网上合理使用目的。以汕头大学图书馆为例,该馆仅将口述文献摘要、节限的录音片段置放在该馆特藏网页专栏上,读者如欲获取完整的口述文献须到该馆特藏室查阅,由馆员提供咨询服务等。以上举措,既实现了数字化口述文献网上推送目的,又保障了著作权的权益,实现作品合理使用目的,可谓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全根先.口述史、影像史与中国记忆资源建设[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5(1)

〔2 〕冯云.美国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5(2)

〔3〕王倩.谈口述档案著作权问题的特殊性[J].档案,2011(1)

〔4〕祖红波.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中版权法律风险及其规避[J].晋图学刊,2015(2)

〔5〕周晓燕.基于著作权法视角的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探析[J].图书馆建设,2013(4)

〔6〕尹培丽.口述资料及其著作权问题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1(3)

〔7〕米鹤都.潮起潮落——蒯大富口述(一)[EB/OL].共识网,[2011-8-2].http://www.21ccom.net/articles/rwcq/article_2011080242213.html

〔8〕吴小攀.周有光将儿子告上法庭[N].羊城晚报,2011-4-17

〔9〕傅光明.口述史:历史、价值与方法[J].甘肃社会科学,2008(1)

〔10〕祖红波.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中版权法律风险及其规避[J].晋图学刊,2015(2)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Library Oral Documents in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Wang Yueqin

[Abstract]Oral document has become a part of library document system, and it concerns the copyright interests of oral people, interviewer and library. Nowadays the utilization of oral document in our country is in the initial stage. However, some disputes of oral document copyright arose. With the advance of library oral document construction, the risk of copyright dispute can’t be underestimated, it is necessary to specify the construction of oral docu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guide it to the positive direction.

[Key words]Copyright; Oral document;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中图分类号]G253.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王月琴(1974-),女,汉族,福州人,福建省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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