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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成本分析及防控对策研究

2016-04-12赵瑞鹏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行贿罪行贿人刑罚

□赵瑞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法学研究】

行贿罪成本分析及防控对策研究

□赵瑞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通过运用犯罪经济学中成本分析理论,可以论证出行贿犯罪成本低,收益高,潜在行贿人在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中冒险实施犯罪,导致行贿犯罪高发。检察机关必须遵守效率最优原则,把刑罚作为补充道德谴责、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适用的最后手段,多方位,多手段控制犯罪;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控制资源投入的数量和规模,以不超过惩罚和预防犯罪所必要的尽可能少的投入和成本支出,最优地、较高地实现犯罪控制效率。

行贿罪;成本;收益;防控对策

作为贿赂现象的典型样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自被法律规制为犯罪后便成为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行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腐蚀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同时,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对合性关系,*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对合性关系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赞同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性关系,法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在特定行为发生之后使用,应具体分析。是受贿罪产生和蔓延的重要土壤。近年来,为了遏制贿赂犯罪,整肃社会风气,检察机关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会工作报告,2011年追究行贿人4217名,上升6.2%;2013年追究行贿人5515名,上升18.6%;2014年追究行贿人7827名,上升37.9%。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惩罚进行了重要补充,使自由刑与财产刑形成“组合拳”,保持打击行贿犯罪的高压态势。然而,由于行贿罪犯罪成本较低,犯罪所得收益较高,检察机关在规制行贿罪的实践中面临着“打击成本大,查处效率低”的困境。本文采用犯罪经济学原理,通过分析行贿罪的犯罪成本以及犯罪控制成本,发现隐藏于行贿罪背后的经济问题,提出了符合经济规律的打击防范对策建议。

一、行贿罪犯罪成本分析

行贿犯罪是一种高情商犯罪,行贿对象、行贿数额、行贿时间等都是需要细致思考的因素,这一特点决定了行贿罪主体是一个理性的人,同样有着趋利避害的本性,这是进行成本分析的大前提。由于行贿所得收益高于犯罪所付出的成本代价,行贿潜在人才会冒着被法律惩罚的风险顶风作案,这在犯罪经济学中称之为“风险偏好者”。行贿罪的犯罪成本主要是指行贿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以及承担法律后果的过程中必须要付出或者可能会付出的物质性、非物质性代价的总和。[1]行贿罪犯罪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惩罚成本、心理感受成本、后续成本等五个方面。

(一)行贿罪的直接成本分析

行贿罪的直接成本主要是指行贿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所付出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代价。根据行贿罪的特点,行贿罪直接成本包括财力投入和智力投入两个方面。

1.财力成本。赠送财物是行贿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行贿罪必须要付出财物代价。财物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金钱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行贿行为人向可以为自己实现不当利益的公职人员赠送财物,满足自己的不当利益需求,通过财物收买公职人员实现资源的不公正分配,这种典型的权力寻租现象突出表现在经济行贿罪中*我国《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学者称之为经济行贿罪。。在行贿罪犯罪成本中,财力成本占有很大比重,是最重要最大的犯罪成本,决定行贿行为是否发生也取决于犯罪所得收益是否大于行贿所付出的财力成本。

2.智力成本。行贿罪是需要付出很大智力的一种职务犯罪,在犯罪实施前,需要了解机关中权力配置情况,需要寻找行贿对象,了解目标公职人员的爱好;在实施时需要投其所好,既让公职人员收钱办事,又要打消其后顾之忧;在实施后还要消除罪证,隐藏线索。因此在行贿犯罪的始终都贯穿着智力成本的付出。在“感情投资型”的行贿行为中,智力成本就显得格外重要,不仅要收买公职人员还要预测到其未来的发展空间。

(二)行贿罪的机会成本分析

机会成本往往是指由于资源的稀缺性造成的,一项资源若用于A用途,就必须放弃适用于其他用途,而资源用于A用途的机会成本,就是资源用于被放弃的其他用途可以得到的净收入。[2]行贿犯罪的机会成本一般指时间成本,即从犯意产生到犯罪实施结束,在整个时间过程中,罪犯如果放弃犯罪而从事其他合法活动所获得的最大收益。时间机会成本的高低决定行贿犯罪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时间机会成本小,行贿犯罪实施可能性大。在经济行贿犯罪中,行贿人往往是为了获得市场独占优势,其收益远比时间机会成本高得多,甚至不会消耗机会成本。另一种情况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人因行贿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监管措施之后,所付出的时间机会成本,但是由于行贿行为人为风险偏好者,具有赌徒的心理特点,刻意回避可能存在的刑罚惩罚风险,所以被羁押消耗的机会成本不被其考虑。综上所述,在行贿罪中,时间机会成本虽然无法用物质衡量,但其消耗并不明显,对于行贿人实施犯罪的影响不大,不在行贿人考虑犯罪成本之列。

(三)行贿罪的惩罚成本分析

行贿罪的惩罚成本是指行贿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所付出的遭受刑事制裁的代价的总和。并不是所有的行贿罪都能被发现而承担惩罚成本,行贿罪的惩罚成本是一种预期成本,行贿罪惩罚成本的高低与刑罚的严厉性、准确性、及时性成正相关关系,即刑罚越严厉、准确、及时,行贿罪的惩罚成本越高。行贿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惩罚的期望值就是惩罚几率与惩罚的乘积。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2款。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表现出轻刑化的趋势。有观点提出行贿者是贿赂犯罪的“漏网之鱼”,[3]我国刑法偏重于打击受贿而轻视行贿,与受贿相比行贿犯罪的处罚十分轻缓。根据我国刑法犯罪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行贿罪和受贿罪刑罚各成体系,并不具备对合性关系的要素,与受贿罪相比,行贿罪在立案数、追诉人数上明显偏少。另外,司法机关为了严惩受贿者,“抓大放小”,通过放纵行贿犯罪来增强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由于多数行贿人在审判期间会转为污点证人,因此其一般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或者缓刑的规定,加之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书不送达证人及其单位,所以行贿人很容易逃避惩罚。

(四)行贿罪的间接成本分析

行贿罪的间接成本是指影响行贿人犯罪成本的大小,但并不直接表现为成本的增减的因素,与直接成本相对。行贿罪的间接成本主要有心理感受成本和家庭亲朋的成本两个方面。

1.心理感受成本。行贿罪的心理感受成本主要是指作案前、中、后的心理负担,主要是畏罪心理。犯罪人往往迫于罪责感和刑罚的严厉性而产生畏罪心理,而对于行贿人而言畏罪心理并不强烈,一方面由于刑法规制行贿罪并不严格,往往造成行贿潜在人员肆无忌惮,在某些行贿泛滥的领域形成“亚文化”“潜规则”,行贿成为常态;另一方面,刑罚对于行贿人的惩罚并不严厉,大部分行贿人所承担的刑罚低于受贿人,在惩罚行贿人中多使用缓刑,有的行贿人转为污点证人,免于刑事处罚。

2.家庭亲朋成本。亲朋好友成本主要是指行贿人犯罪行为给家庭亲朋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经济、感情、名誉等。对于行贿犯罪人,一般会适用一定的罚金刑,对其财产权造成影响,但罚金较小,基本不会造成太大影响;行贿人一般都适用缓刑,或者短期的有期徒刑,所以对家庭造成的感情伤害较小;由于多数行贿人在追诉阶段转为污点证人,刑事判决书一般不送达单位或者公司,行贿行为一般较少被人知悉,所以其名誉损害较小。行贿罪是法定犯,它不会被社会成员所排斥,不会引起社会成员的道德谴责,是统治者基于社会管理需要的禁止性规定。

(五)行贿罪的后续成本分析

行贿罪的后续成本主要是指污点效应,因为自身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名誉以及利益带来的损失。污点效应广泛地出现在经济领域,因自身经营出现的瑕疵影响了整体效益。在定罪率高的前提下,污点效应会使行贿人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可以有效地遏制行贿犯罪高发的态势。

但是行贿罪的后续成本是一种预期的成本,其影响力大小取决于行贿人自身的道德评价。由于行贿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特点,检察机关查办行贿犯罪中定罪率低,严重影响了行贿罪污点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加强了行贿人侥幸心理,在遏制行贿犯罪方面功效甚小。

二、行贿罪犯罪控制成本分析

犯罪控制是指控制犯罪现实场和犯罪心理场,消除犯罪目标,减少犯罪机会,加大犯罪的风险和代价,强化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对国家权威以及刑罚的畏服,促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把犯罪控制在一定范围内。[2]根据动态平衡论的观点,控制犯罪是国家与社会处理犯罪问题的最佳选择,犯罪是社会的自在现象,是无法被消灭的;犯罪控制是一种灰色控制,要考虑控制力的问题,既不能太松也不能过度,要将社会中各个因素达到动态平衡。[4]一般而言,社会控制系统主要有四个层次,第一层是道德控制,第二层是经济与行政控制,第三层是一般法律控制,第四层是刑法控制。[5]因此对于行贿罪的犯罪控制成本的分析也从以上四个层次进行。

(一)行贿罪道德控制成本分析

行贿罪的道德控制主要是指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和舆论等因素对行贿犯罪的谴责与教育。道德控制主要是起着正向行为的指引作用,教育人们形成潜意识,对行贿罪常见的道德控制就是文化和舆论因素对其的规制。我国传统文化本质上就存在对“行贿”行为的否定,在现代社会,国家机关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影视、文艺作品、主题文艺表演、主题节目、公益广告、名言警句等传播预防行贿犯罪的思想,灌输行贿犯罪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对于行贿罪的憎恶情绪,提高群众对于行贿犯罪的关注热度,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道德控制成本散落在日常的防控之中,它是对人的一种心理强制,道德控制需要坚持持久性原则,因此其成本无法用财物来衡量,但其代价非常大。道德控制是对潜在行贿行为人内心的规制,是可以根除劣性的有效控制手段。

(二)行贿罪经济与行政控制成本分析

经济与行政手段的控制主要在于防微杜渐以及“抓早、抓小、抓苗头”。经济与行政手段的合理使用将会大大减少运用刑法的成本,经济与行政控制手段具有基础性、常规性的特点,其成本的支出与时间成正相关。经济与行政控制是软控制与硬控制的结合,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经济与行政控制主要是规范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对行为人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将行为人的行为放在制度的“笼子”里。经济与行政的控制手段消耗的成本主要在于立法与执法上,在立法方面,经济与行政立法要迅速,推陈出新,不断适应社会新问题、新情况,这就要求立法要与时俱进;在执法方面,常规性的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上从业者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较低,所以行贿罪经济与行政控制成本较大。

(三)行贿罪刑法控制成本分析

行贿罪刑法控制主要是指运用刑法打击行贿犯罪,实现刑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即既能打击现行犯罪人,又能威慑潜在犯罪人。刑法控制是社会控制手段中最为关键和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遏制犯罪的最后防线,其严厉程度不仅关系犯罪率的增减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刑法控制是典型的硬控制,是制裁犯罪行为的外在控制手段,是其他控制手段得以存在的保障。刑法控制成本主要包括刑法规范成本和刑罚成本两个方面,在刑法规范成本方面,首先是刑法制定的成本,即立法成本,是刑法打击行贿犯罪行为严厉性、准确性的根本要求,以智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是刑法实行的成本,包括司法机关监督机制的制定,制定单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成本。刑法的生命在于实行,只有实行才能运用,否则就无法可依;再次是刑法的机会成本,即刑罚谦抑性原则的适用成本,排除其他部门法适用刑法付出的代价;最后是刑法内容自身错误导致的成本,犯罪规制范围是否准确,罪状描述是否合法等等。在刑罚成本方面,首先是刑罚的执行成本,这也是最重要的成本,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产生的成本,教育犯罪行为人产生的成本;以及维护羁押场所基本运作、羁押场地安全性设计和工作人员基本生活的成本,另外,刑罚执行错误也是重要的成本构成,包括有罪不罚,无罪被罚,量刑失当,根据《国家赔偿法》都需要对被执行人实施赔偿。[1]刑罚成本的昂贵性、刑罚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遵守刑罚谦抑原则,把刑罚作为补充道德谴责、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适用的最后手段,要求我们严格控制刑罚资源投入的数量和规模,以不超过惩罚和预防犯罪所必要的尽可能少的刑罚投入和成本支出,最优地实现刑罚效率。

三、基于成本分析理论下的行贿罪防控对策

在犯罪经济学中成本分析理论最为重要的结论,是犯罪成本低于犯罪收益时,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因此有效地控制犯罪基本原则就是要使得犯罪成本远大于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动态平衡论的观点,犯罪伴随着社会一同产生的,是无法被消灭的,因此在制定犯罪防控对策时不应致力于消灭犯罪,而应立足如何控制犯罪在一定程度——“理想犯罪率”中,即潜在的犯罪人因犯罪成本提高而放弃犯罪,国家因犯罪率降低而减少犯罪控制成本的支出。对于控制行贿犯罪同样适用以上观点,我们不可一味追求严刑酷法来治理行贿犯罪,而应从行贿人理性选择的角度看问题,尽可能地提高行贿犯罪成本,缩小行贿犯罪所得收益,将行贿犯罪控制在较为合理的理想状态——动态平衡。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增加了行贿犯罪的财产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贿人犯罪的财力成本。

(一)提倡文化预防,加强道德约束

文化预防就是要将一切积极、正向的文化成果作为一种预防行贿犯罪的理念贯穿到每一个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通过文化的力量,自我约束,自我反省,形成抵制行贿行为的内驱力,树立蔑视行贿行为的价值取向。文化预防要利用影视、文学作品、专场文艺晚会等媒介,利用名言警句、公益广告、书法、绘画等方式,大力宣传行贿犯罪的危害,让社会群体形成对行贿行为的抵制力。[6]

文化预防建设就是要培养社会成员三种精神作为立身之本。一是,培养“知耻”心理,让社会成员明白行贿或者受贿是一种耻辱,即是对自己的否定也是对他人的不尊重,是应当摒弃的行为,“知耻”主要是通过道德的手段,让社会成员内省,是内在控制的手段之一,潜在行为人从内心上就拒绝这种行为;二是,培养社会成员“敬畏”的性格,敬畏主要是指对法律的畏惧,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是整个社会秩序的调节器,没有畏惧就没有遵守法律的行为,所以培养社会成员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对行贿人而言,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提高定罪率和刑罚惩罚率;三是,培养社会成员的树立志气,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造财富,不靠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源,加强自我修养,树立理想境界,磨砺坚强意志。

(二)健全刑罚体系,完善打击手段

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了对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一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徒刑,另一种是剥夺财产权的罚金刑。行贿犯罪损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关系,因此应分情况处以不同的刑罚。

1.完善罚金刑的适用。通过对行贿罪成本分析,可以看出促使潜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犯罪成本低于犯罪收益,行贿人有利所图,因此控制行贿犯罪有效的一种方法就是增加处罚金额,甚至处罚其犯罪所得的多倍金额。财力成本是行贿犯罪最主要的构成成本,是权力寻租的最常见的手段,因此应该提高其物力成本。在量刑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查明行贿行为人耗费了多少财力,然后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适当提高罚金额度,在经济行贿罪中,根据行贿人所得的利益以及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确定罚金标准,这样极大地提高了行贿犯罪的财力成本,由于行贿人是理性人,会根据成本与收益作出理性选择,趋利避害,所以增大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控制的行贿犯罪。

2.设立资格刑。资格刑主要是指行为人触犯了一定的刑律,被处罚禁止从事某种事业的资格。《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对于经济行贿罪而言,设立资格刑是最有效的控制办法。如从事房地产招标事业的公司,因其违反规定,私下行贿负责招标事宜的公职人员,一经发现即终身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将其驱逐出房地产领域,对于一个公司、企业而言无异于被判了死刑。资格刑适用于经济领域的行贿犯罪,取消从业资格行贿人将无利可图,自然也面临破产,退出市场竞争。在医疗、教育、食品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迫切需要实施资格刑惩罚方式,这些领域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如河北三鹿奶粉事件。设置终身禁止从事某一领域事业,给潜在行贿人造成了巨大的风险,收益远小于其犯罪成本,所以自然将控制经济行贿犯罪。在一般行贿犯罪中,对于查证属实的行贿行为,应当剥夺行贿人晋级晋衔资格,严重者应当剥夺其公务员资格,结束其政治生命。

(三)增强定罪准确性,适度增加严厉性

行贿罪的定罪准确性和刑罚严厉性直接关乎行贿犯罪犯罪率的高低,提高行贿罪的定罪准确性和惩罚严厉性将提高行贿人的预期惩罚成本。根据经济学的“供求法则”,犯罪付出的代价高低会影响犯罪率增加或减少,犯罪付出的代价高,犯罪人就会减少,犯罪率就低。

提高行贿犯罪定罪准确性就是要求法律进一步明确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扩大行贿罪客观行为方式,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了“给予”,但是现实中行贿的方式多种多样,我国《刑法》应纳入“行求”、“期约”、“交付”等行为方式,[7]行求主要是指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予财物;期约是行贿人与受贿人所订立的贿赂协议;交付是指行贿人交付贿赂财物的行为。扩大行贿罪客观行为方式将进一步拓宽了行贿罪定范围,使行贿罪适应现实的变化发展,对于惩治行贿犯罪,打击行受贿攻守同盟,迅速突破案件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明确“财物”的范围,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是《刑法》在犯罪构成中并没有具体介绍财物的应当范围,这也是学者争论的焦点,所以《刑法》应当明确“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以及性贿赂的归罪问题,明确行贿罪财物的范围将有利于实务部门在实际中的操作,哪些行为归罪,哪些行为不为罪将十分明了,同时避免因范围不清制造错案,造成赔偿损失。最后,应当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正当利益的行为作出规定,我国《刑法》第389条只规定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未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规定,这种行为就是“行求”的典型行为。

刑罚可以遏制犯罪,根据经济学中“供求法则”,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增加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使行贿人无利可图,行贿犯罪就会减少,但是刑罚也有边际效用,如果盲目加重刑罚,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就会适得其反,经济分析方法塑造了一种新型的刑事控制模式。通过制定严厉的刑罚来彻底根除犯罪是不可能的,一味地重刑和滥刑使刑罚在无形中贬值。我们只能把犯罪尽可能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即最优刑罚效率,建立一个以效率为导向的新型刑事控制模式。政策制定者需要确定威慑的总目标,最优化的威慑效应并不是铲除所有的犯罪,因为这样代价很高,而社会效益会不断降低。政策制定者需要对有限的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目标。即:力求有效率地实现这一目标。刑罚轻缓或严刑峻罚,既影响公正,又影响效率。绝对必要、公正适度的刑罚才能保证刑罚的投入达到充分、必要的投入最佳临界点,实现刑罚的最低投入、最高产出、使刑罚资源配置最优化,使刑罚效率最大化。如果适用过重的刑罚,过量投入刑罚资源,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阶段上产生刑罚的威慑效应,但却可能同时驱使罪犯产生对抗性的行为反应,增强罪犯及其亲属朋友与国家的离心力,模糊社会公正的标准,过度地消耗国家刑事司法力量,其结果是,浪费资源,刑罚效率下降。

(四)提高办案效率,及时使用刑罚

犯罪经济理论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以效率为导向的犯罪控制模式,效率的高低受诸多方面的约束,一方面优化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寻找最优、最有效益的办案模式,初查快,立案准,追诉稳,让行贿人感受到强大的政治压力,产生强烈的畏罪心理;另一方面,精简办案手续,减少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在刑诉法规定程序下尽可能地削减多余程序和手续,实行主办检察官负责制,决策快,执行快,反馈快。提高办案效率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检察机关定罪快,定罪概率是预期刑法惩罚成本的一个重要变量,是刑法严厉性程度的重要表现形式。犯罪经济学贝克尔模型揭示:当潜在的犯罪人是风险偏好者时,较高的定罪和惩罚概率比一个严厉的刑罚更有效,行贿人同样也符合这一模型。定罪概率大,增加了行贿人预期惩罚成本,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使得潜在行贿人放弃犯罪的念头。刑罚的及时性同样也是刑罚严厉性的重要指标,快速及时的刑罚惩罚提高了行贿人预期惩罚成本,促使潜在的行贿人放弃犯罪。

(五)做好诚信档案记录,发挥后续污点效应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我国现在已经建立起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站,需要查询的行为人只需到当地的检察院申请查询即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的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与社会有关主(监)管部门共同开展职务犯罪社会预防的成功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探索。经过几年实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对于打击行贿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个体的诚信记录关乎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活动区间,是一个人身份标志的附属,在经济行贿罪方面,善意第三方在与有污点记录的公司合作时,可以去检察机关查询其行贿记录,若有行贿记录,善意第三方将有权与污点公司解约,或者在合同中设置更多的要约,这无疑对有污点的公司造成致命的损失,甚至由于其信誉较差而破产。对于个体而言,诚信缺失将导致自己行动受限,签约、出国等等将受到限制,这就是污点效应发挥的作用,在打击行贿犯罪中污点效应使行为人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1]康均心,赵 波.犯罪及其控制的经济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2]李环宇.渎职犯罪的成本分析及防控对策[M]//中国犯罪学年会论文集,2011.

[3]袁晓彬.行贿者:贿赂犯罪的“漏网之鱼”[EB/OL].[2014-11-10],http://view.163.com/special/reviews/briberypunish1122.html.

[4]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

[5]黎国智,马宝善.犯罪行为控制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7.

[6]梁文平.预防文化——在历史与现实之间[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

[7]丁 瑞.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7:5.

(责任编辑:王战军)

Analysis of Cost in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ZHAO Rui-peng

(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By analysis theory on cost in criminal economics, it is proved that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is low in cost and high in return, the hidden briber chooses to take risk carrying out crime in the rational choice of going after profits and avoiding disadvantages, which causes frequently-occurring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Procuratorial organ should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efficiency coming best, take criminal penalty as the last supplementary means of moral condemn, civil sanc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ontrol crime in multi aspects with multi means. Procuratorial organ is demanded to strictly control the quantity and scale of resources input, input and pay out as less as possible with the necessity for punishment and crime prevention at the most, achieve crime control excellently and highly.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cost; return;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2015-11-17

赵瑞鹏(1991-),男,山西阳泉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侦查预审)方向硕士研究生。

D924.392

A

1671-685X(2016)02-0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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