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化定位与法治化重构
2016-04-12徐肖东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徐肖东,雷 庚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行政问责:制度化定位与法治化重构
徐肖东,雷庚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行政问责是一种谴责或制裁的治吏机制。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仍然存在着诸如“瞌睡问责”、“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等问责的不良现象。打破这种问责的困局,必须以明确制度定位为契机,最大限度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推动行政问责的法治化重构。承认行政问责制度的重构应当基于“回应性”和“特殊监督机制”的定位。将行政问责制度放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明确法治政府中,行政问责制度应当是回应人民群众,追究特殊责任的监督机制,并基于该定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相关的“主体、客体、责任范围”等内容。
关键词:行政问责;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回应性
行政问责的实质是基于多元途径的机制约束,规范的行政行为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运作,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政府对行政及时问责,能够有效应对公共危机,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2003年“非典”期间,包括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千余名官员因对疫情隐瞒或防治不利而被免去官职,自那时起,一场波澜壮阔的行政官员问责风暴在我国席卷开来。毫无疑问,仅仅把对官员的问责作为应对公共危机的临时性措施还远远不够,问责应当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用来推动中国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于是,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明确指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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