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侦诉关系之重构*
2016-04-11沈红卫薛珊珊
时代法学 2016年3期
沈红卫,薛珊珊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论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侦诉关系之重构*
沈红卫,薛珊珊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贯彻审判中心主义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审判中心主义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其核心点在于完成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实现审判本位的回归。侦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最终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方向和标准开展侦诉工作。而我国当前的侦诉关系存在着权力制约失衡、监督滞后乏力等问题,要革除弊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就必须将目前侦查中心下地位畸变的侦诉关系变为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中检察机关引导下的侦诉协作关系,加强检察监督力度。
审判中心;侦诉关系;检察监督
一、审判中心主义内涵之界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首次在党政文件中明确提出“审判中心主义”这一命题,并将其作为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体现了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司法实践为立足点,以实际问题为指向标的鲜明特性,是党和国家总结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经验、对我国历年来冤假错案进行反思的重要结果,其宗旨在于调整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系设置,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浓重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进行拨乱反正,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伟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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