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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改进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方法的重要思想理论工具
——李双元先生法学思想探微与补遗*

2016-04-11宋云博

时代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趋同化国际私法法学

宋云博,曾 瑞

(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2.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吉首 416000)

试论改进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方法的重要思想理论工具
——李双元先生法学思想探微与补遗*

宋云博1,曾 瑞2

(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2.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李双元先生的法学思想最为著名的就是国际私法思想理论,并突出表现在“法律趋同化”理论、“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理论等方面。正因这些思想理论光环璀璨夺目,可能会使后学产生一种误读:老先生的思想理论限于国际私法领域。为了让更多学人深入了解老先生的其他思想理念,依凭本人对老先生“言传身教、述而不作”的思想理念的记忆,力图整理补遗老先生的思想理念体系,包括治学之道、教育思想、学术思想与法哲学思想等,充实学人的有关认知。故此,不断挖掘老先生的思想理念,尤其是先生现有著述中较少论及而实际教育研究中却有深远影响的思想理念,并充实完善老先生的思想理论体系,对于改进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科研究生教育;思想理论;李双元先生;治学之道;教育思想

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教育部的统筹指导下,全国高校正在积极筹谋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在这一过程中,契合建构“中国法治新常态”和“国际法治新秩序”的大背景,势必要涉及到法科研究生等高层次法科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的改革和创新。这就使我们联想到了求学期间李双元先生传授给我们的“书本之外、言传身教”的一些思想理念。或许,先生的这些思想理念对改革创新法科研究生教育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先生的“治学之道”——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一种方法论

(一)“独立的思想”应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先生经常强调,无论为学还是做人,都要有“独立的思想,健全的人格”*实际上,先生强调,人文社会科学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具有独立的思想和健全的人格”的人。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中的“科学”必须要包含“社会科学”。因为人文素质的提升能提高生产者的综合素养和能力。人文社科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无论时代如何发展,社会如何变革,人文社科都不可动摇,但中国的人文社科尚未启蒙并急需启蒙。。学习知识固然十分重要,但相比而言,坚持“独立的思想”更为重要。所谓“独立的思想”,应是指努力培养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自主研究问题的方法,而不受现有教材、著述和理论等的限制,不唯书本、尤其是教材上的知识理论为正确。先生指出,“事实上,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也不敢保证我所有书中的任何观点都是完全绝对地正确。真理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对谬误的揭露与纠正,并正视与容纳自身缺陷被后世理论填补的可能。在坚信自己的假设或结论的基础上,排除其他干扰因素,通过反复论证和自我否定的方法对其加以考证,然后充作他人理性推敲的标靶。倘若我们随意接受一些观点和主张,或者甘愿受其影响,却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去仔细研读和推敲,那么我们的学术注定会走向歧途。”实际上,这可以看作是学术懒惰的一种表现,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体现。譬如说,我国许多商法教材关于“商法的特征”的论述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有些是“文不对题”,如把“商”的特征当做“商法的特征”;有些则“偷换概念”,如由商法的特征转换到商法的属性上;而有些却“移花接木”,如照搬前人的相关成果,或者稍加修改冠以他名。再譬如,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它本质上应具有多元性。国外关于“反堕胎”的立法是基于所谓“保护人权”之目的,而我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逼堕胎”是为了压缩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进而更好地保护现实生活中的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那么到底何者为正义?如果说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那么这种社会秩序究竟是正义的或是非正义的?凡此种种,倘若没有“独立的思想”,便会陷入观念的泥潭而不自知。

坚持“独立的思想”,是法律学人应该具备的学术品格和治学根本原则。倘若不假思索和深究地“道听途说、人云亦云”,那又如何对得起国家的培养和人民的重托?

(二)“推本溯源、寻根究底”应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基本目标之一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必然有一种共同的东西(价值基础),否则“各说各话”的话,我们古今中外间就无法交流讨论了。世间即有“道与德”,“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老子》(上篇),三十四章)*〔3〕〔4〕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90.91.。道为天地万物之所以生之总原理,德为一物之所以生之原理,即《韩非子》所谓:“万物各异理”之理也。〔3〕“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下篇),五十一章)〔4〕这便是之所以把“推本溯源、寻根究底”作为基本目标动力的学术信念。先生治学精神的内核动力,或许正是“推本溯源、寻根究底”。在蒋新苗教授所著《国际私法本体论》一书序言中,先生写道*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序言.: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

时至今日,先生虽已近九十,但仍然笔耕不拙,论证不止。先生学术成果如此丰硕,“推本溯源、寻根究底”的治学精神应具解释力。如果在探寻法律的路径中缺乏这种精神的话,要么会越走越偏,游离于“法”外;要么会驻足不前,陷入自我诡辩之中。因此,要真正理解“法”,需要先从问题的本体着手,摆脱其各种答案的困扰,切入不同相关理论的具体语境进行“识别”,进而挖掘出其真实的理论意图并分离出本质的东西。此外,从论文写作本身来看,“推本溯源、寻根究底”同时也意味着:论述要清楚有力,对实践要有指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在深入研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之后,虽然观点不一定很完善,但论证引证一定要充分,必须用大量实例与法理进行论证。先生还强调,要采用自究式和论辩式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学术问题和社会问题。理不辨不明,辩论是明晰道理、厘清思路和磨砺思维的极好方法。一方面,它可以充分暴露自己的思想见解的不足,供大家讨论;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利用他人的反驳,进而完善自己的理论。

(三)“读书笔记、常思两题”应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

“做读书笔记”是先生一直以来的重要治学习惯,也是他对学人的基本要求。凡是先生门下的弟子和聆听先生课程讲学的学人都应该清晰地记得先生的这一基本要求,而且先生自己“身先垂范,言传身教”。此外,做读书笔记也要讲究方法,不是简单地“照快照”,也就是单纯地“抄课本”。

在先生看来,做读书笔记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拍快照”,亦即盲目抄课本;第二层级是“写大意”,亦即只能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原文大致意思,尚未吃透原文;第三层级是“传神”,亦即吃透了原文,并能对其充分阐释,却迷失了自我;第四层级就是“思辨”,亦即运用理性的思维和辩证的方法找出原文的缺陷,并由此阐发自己的思想观点。我们应追求的就是第四层级的读书笔记方式,这也是“独立的思想”应有之义。“做读书笔记”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方面可以为自己收集资料作准备,已备研究学习之用;另一方面可以加深自己对所读内容的理解,即便理解可能暂时还不成熟,但已经是对该问题更深层的思索了。现今图书文化市场确实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而我们的生命却非常短暂,精力也非常有限。因此,我们读书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书或者需要的书去读。既可以一本本地依次读下去,也可以只挑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去看。相应地,“做读书笔记”也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一本一本地看书并做笔记;二是几本书同时比较地看并围绕相关专题分类做笔记。

此外,先生还教导我们:“做学问,脑海中要常思‘两题’(两个思考题目)”。也就是说,在平常的学习过程中,脑海里至少要保持思考两个论题。当这个题目思考暂时犯难时,便转换思维去思考另一个题目。这样不但会使得我们对于该论题的思考趋于周密,而且经常会给我们带来新的发现和视角。先生本人也承认,“有时候,我的思维可以说是‘天马行空’、‘信马由缰’,连我自己都控制不住。感觉有很多问题都没有阐述清楚,需要进一步考证和解决。”由此看来,先生的思想之所以丰富,思维之所以敏捷,精神之所以饱满或许就在于“圣人之养生,亦以不养养之”*〔7〕〔8〕〔9〕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95.34.。亦即,“夫惟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老子》(下篇),七十五章)〔7〕。

(四)“广涉博览、精深专业”应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

先生之研学犹若夫子,“(吾)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也”(《述而》,《论语》卷四)〔8〕。无论课堂课下,先生都反复叮嘱:“虽然我们学的是国际法学,但我们不能仅限于国际法学,还要涉猎法哲学、法理学、民法学和商法学等,它们都是学好国际法学的必备要件。倘若我们法哲学和法理学基础不好,那么我们的法学理论就可能迷失方向;假如我们的民商法学基础不扎实,那么我们的国际法学,至少是国际私法学自然根基不固。因此,学习钻研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尤为重要。”

当今世界已经日益交融在一起了,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势。世界各国人民的交往,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来看,都已经十分密切。这就导致调整国际国内各种关系的各国法律制度和国际或地区间条约(甚至法律)呈现出“趋同化”的态势。因此,夯实外语基础,进而广泛研读外文资料(包括原始的和最新的成果)就显得十分迫切而必要。为此,先生甚至常常自叹:“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字里行间,完全能够感受到先生谦虚严谨与自强不息之精神。足见,“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学也”(《公冶长》,《论语》卷三)〔9〕。事实上,可以从先生研究领域范围之宽广和先生著述之丰硕,清晰地感受到先生学术底蕴之深厚。

此外,先生认为,目前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处理技术性的文章较多,而对理论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因而希望再重新思考国际私法总论,大量引用法理学支持,把更多的法学理念与思想纳入国际私法总论。可见,“广涉博览、精深专业”是先生对自己和学生的基本要求之一。

治学之艰苦,非常人所能领悟。对此,先生常常告诫鼓励道:以自己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清苦的慰问品,当回首之际,会暮然发现走过的这条道路上原来布满果实;以自我求真之精神食粮,来慰藉自己暂时孤寂的身影。

二、先生的教育思想——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一种重要思想理论源泉

事实上,李老先生的视野和思维不仅仅限于法学教育与研究上,而是着眼于整个中国教育,乃至于外国教育。“博采众长,为我所用;革除旧弊,开拓创新”,可以用来形容先生的教育思维理念。譬如,面对时而发生的“教育悲剧”,先生指出“中国教育要以培养‘健全人格’的人才为伦理目标”;针对当前国家司法考试的现状,也谈到了对法学教育的忧虑与希冀;“胸怀天下、心系苍生”,使得先生的课堂讨论变得尤为生动而激烈。

(一)“健全人格”应是法科研究生教育*当然,中国教育包括各个阶段和层级的教育,但此处主要涉及先生更为关注的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的基本伦理目标之一

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人才,应是中国教育的伦理目标。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常常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现象。例如,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问题,师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以及学生之间的矛盾问题等。其中,相当一部分问题反映出某些教师、行政人员或者学生的“人格”需要健全。学术剽窃、抄袭,类似于“潜规则”的腐化之风,“做或包二奶”及卖淫嫖娼,贪污受贿和一系列暴力犯罪等也时有发生。从一个“人格健全”的人角度看,本来不可能发生的恶性事件竟然发生在高等学校内,发生在师生之间,这是不是说明教育确实存在某些问题?试想,倘若高等学府教师的人格不健全,怎能使自己的学生向好呢?当然,教育问题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问题,其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相互配合、协同解决。要培养“健全人格”的人才,教育就要从小抓起,从家庭开始,学校与社会各方积极配合、尽职尽责。即使面临很多困难,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完全可以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

谈及人格,不得不追溯到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奠基人的孔圣人。“孔子注重人之有真性情,恶虚伪,尚质直。”“不仁之人,无真性情,虽行礼乐之文,适足增其虚伪耳。”*〔12〕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9.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八佾》,《论语》卷二)〔12〕“宽厚仁礼”是先生的处世哲学,更是先生之所以“德高望重”的人格风范,这一点毋庸置疑。孔圣人言礼,重在礼之本,礼之本即仁。仁乃人与人间之真情厚意,礼本于人心之仁。若人心中无此真情厚意,则礼乐无可用。身为一代“法学大师”*对于“大师”之称谓,先生如是说:有人尊称我为“大师”,表达的是他们对我的尊敬之情,我很感激。其实,我十分清楚自己“几斤几两”,“大师”之谓谈何容易?我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国学基础不扎实,国外先进理论研究学习不够)。与上世纪和早前我国的“大师们”相比,不知道有多大差距,他们才是真正的“大师”。,先生“待人以礼”的人格风范感人肺腑,了解或熟悉先生的人都持赞誉之词,身怀感念之心。从心理情感上看,先生之高风、仁礼之心和关爱之情也是他深受吾辈敬爱的重要心理基础之一。例如,虽已逾杖朝之年,先生本可安享天伦,却时刻惦念自己学生的生计和发展问题。在学术研究上,先生一贯坚持“思想自由、兼容并包”,能容得下他人不同的见解和主张。

“生命不息,奋斗不止”,是先生的另一种生活态度,是昂扬向上、君子自强的精神风骨,更是积极“入世”的人生座右铭,已经影响和激发了吾辈学人之志。记得2008年10月25日,先生在“李双元法学奖”颁奖典礼上(时值师大70年华诞校庆之日)语重心长地劝诫全体与会学子:“生活一定不能‘轻言放弃’,否则生命便没有了存在的动力和意义”。对此,先生提到了与自己一路走过、风雨与共(因历史原因,曾受不公正待遇)的两位友人,虽然历尽患难而不馁,凭借的就是坚定的信念和不懈斗志。但不幸的是,正名后的社会现实让他们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放弃了生存的勇气,而“轻言放弃”,匆匆结束了自己的人生旅途。因此,当所有法律学人碰到现实社会中法律“失语”或“媚权”等现象时,不要悲观丧气,更不要陷入“法律虚无主义”。无论法律大厦的角落有多少,多么凹凸不平,都要努力照亮每一个角落,哪怕只有一个角落,都是对整个法学的不小贡献。现实世界中有很多“非正义”的存在,而且“正义的标准”又无法确定和统一,因而实现绝对的正义短期内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这不能阻止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去探求出最接近于目标的答案的使命。这就是先生的坚韧品格和奋斗精神。实际上,在读完“我的自述”*〔17〕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 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437-466.450.一文之后,我们可能会有一丝叹惜和无奈,但更多地是对先生的崇敬之情,因为这是一部先生的“奋斗史”。先生正是依凭自己的一言一行和人格魅力,深深影响着身边的每一个人。

(二)“心系社稷、自由辩论”应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基本模式之一*此处,基本授课方式主要针对研究型的教育而言,如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

“讨论式专题研究型的授课方式”收效相当好,这是先生多年来的心得体会,也是基本教育研究方式。由于“胸怀天下、心系社稷”,因此先生的课堂不囿于课本,令人兴味盎然。“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深入思考21世纪人类社会的图景,时刻注视社会发展的走势,及时或超前抓住重大而敏感的课题,开展新的开拓性研究,为推动社会进步作出贡献。这对于法学界,也莫能例外。”*李双元,孙劲,蒋新苗.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趋势的展望[A]. 载于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学家自选集)[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3.另见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13.除了完成既定论题外,还应及时关注探讨一些时政、经济及社会的热点问题,因为这些可能反映出国际国内现行条约规范和法律制度的诸多问题,也会引发很多值得思考的法理问题。例如,许霆案和周正龙案涉及“法外空间”的问题,圆明园兽首拍卖案涉及的“战时文物保护”和“战争期间被掠夺文物的追索”等问题,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等等。

因此,先生一再强调:法律学人应该增强历史使命感,找出我国之所以发生类似问题的症结,并提出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改进见解和主张;当遇到地方或国家的重大问题时,我们应该进行充分论证,并尽可能提出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思想理论。由此可知,先生思想的生命力直接源于现实社会,紧扣时代脉搏并及时提出有关理论。事实上,先生的许多著述便是对国际国内社会的时代主题和政治经济等问题的深入研究。用先生自己的话说,“我得出这些结论,不是建立在理想主义基础之上的,也不是在这里虚构人类光明美好的前景。”〔17〕

课堂上,先生经常习惯性地引导我们去辩论。例如,为何在民法学上没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理”的说法?刑法学上却有禁止类推原则?其实,“公权力以维护私权利为归宿,公法以维护私法为归宿,这一点在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社会暴力革命的时候,亦复如此”*李双元.我的自述[A]. 载于李双元.走向21世纪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向化(法学家自选集)[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另见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452-453.。显然,先生深知就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而言,私法和私权处于核心地位,公权和公法就是为了保障私权的,但仍然提出上述问题以供我们辩论,并希望听到更多的见解。这恰恰体现了先生一贯坚持的“独立思想”原则。

(三)衡平法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的关系应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重要使命之一

对法律学人而言,法律的研学关键是培养法律思维和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而我国多年来的“司法考试”所采取的“死记硬背式”的测试思维依旧存在。为了能够顺利就业,高校法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会花费很多精力在准备这场决定命运的考试上。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被这场“记忆型”的考试主导了。这或许正是我国司法考试中,从自考生到本科生再到硕士生直到博士生,考试成绩会出现整体依次递减的根本原因。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目的,是选拔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而能够实现解决重要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目标。因此,考生的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作为首要的考察对象,但实际考试却侧重于考察考生的记忆力,并乐于在一些新的部门法或者小法上大做文章。按照这种考试思路来看,我们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应是法律技术工,而不是法学家式的法律工作者。实际上,类似这种情况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发生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并酿成了不良后果而最终被迫改进。在我国法律职业实践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工作者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已经给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

先生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要把我国基本的法律,如宪法、民商法及其诉讼法、刑法及其诉讼法和行政法及其诉讼法等纳入考试范围,加以系统考察即可,因为只有掌握好了基本法律思维及理论,具备了灵活运用基本法律的素养,自然会运用那些新颁行的、个别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去处理实际案件。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是不断发展的,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有旧的法律法规被修缮,因此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记住所有的法条。“一个法律人只懂法律,不懂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犹如一个医生只知病症,不明病理那样”。因此,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与误导法学教育的职业考试势在必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已经开始调整考试内容,慢慢向案例分析、实务操作方向发展。

对此,德国的改革情况可以参考借鉴。由于德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司法实践)脱节,德国联邦议会在2002年4月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自2003年起,大学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实践,尤其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外语能力。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成绩将折合为司法考试总成绩的30%,州的司法考试成绩将以70%计入司法考试总成绩。这可能意味着,德国的大学法学教育要从灌输法学理论为主转变为以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为主。就美国法学教育而言,其目标主要是培养实用性和具有独立的操作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美国哈佛大学校长查尔斯·艾略特曾说:“教育所追求的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并且提高修养,但最急需的是行为能力的发展”*[美]罗伯特·斯蒂文思.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周亚林,李新成,付欣译.贺卫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7.。美国布兰代斯(Brandeis)法官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a public enemy)”*由Arthur L. Goodhart所征引,见Five Jewish Lawyers of the Common Law(London, 1949), p.31. 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可见,能否合理而准确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之目标,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并最终影响到整个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中国法治新常态的建构。因此,正确处理好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之间的关系,并重新思考和界定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当前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重要使命之一。

三、先生的学术思想——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一种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作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先生的思想理论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开拓性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法学界思想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法学理论观点,开拓了新的学术研究视角。

(一)具有开拓性、前瞻性和代表性的国际私法思想

先生曾轻描淡写地以“法律趋同化”、“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来概括自己的国际私法思想体系。若要真正领悟先生的法学思想精髓,尚须拜读他先后撰写或主编的几十部经典专著和代表性统编教材以及数十篇极具影响力的论文,如《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趋同化》、《比较民法学》、《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中国国际私法通论》、《国际私法》、《法学概论》、《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等等。再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有“必须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论国际私法关系中解决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我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中国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问题”、“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世纪之交对国际私法性质与功能的再考察”、“重构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国际私法”、“关于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法律思考——国际私法基本功能的深层考察”、“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向化的哲学考察”、“关于国际私法的几个理论问题”和“国际私法正在发生质的飞跃——试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退步?》一书的总报告”等分别被刊登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武汉大学学报》和《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等重要刊物上。所有这些著述,均为先生学术思想的凝聚点和集结地。

早在1987年,先生在结合外国优秀冲突法理论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开创性出版了我国第一部冲突法专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在书中,先生“运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对作为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的冲突法,从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广阔视角,探讨了法律冲突的各种新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22〕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修订版)[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封页.1.在该书第一章绪论中强调:

“各国政府和整个国际社会必须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构筑起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以致力于解决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并且保证整个人类社会在和平、平等、公正的环境中求得可持续的发展。……随着社会与时代的进步,国际私法的健全与发展,日益明显地表现出它应以建立新的国际民商新秩序为重要的目的,因而国际私法(目前尽管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形式而存在的)在整个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基础性的地位,自然而然就日益凸显出来。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当然也表明,在人类的交往中,民商事交往是最具决定意义的〔22〕。

从此,富有开创性和前瞻性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奠定了先生在我国冲突法研究领域的基础地位。迄今为止,这部著作亦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最具根基性和权威性的冲突法专著。同年(时值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成立十周年庆典),先生在他的学术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当今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已经不断加强”的论点。在“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走势——趋同化问题探讨”一文中,先生指出:

“国际私法目前虽然主要仍是各个国家的国内法,是各个国家的民法适用法,但由于它调整的是一种含有多国因素的民法关系,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便试图在内外国实体民法十分歧异的情况下,寻求法律适用上的一定协调。更何况当代社会生产和商品交换越来越国际化,各国国际私法不但已经包含了许多相同的或国际法的因素或成分,而且在国际化方向上的发展前途是很大的,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倾向,将在未来国际私法的协调和统一化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李双元.我的自述[A]. 载于李双元.走向21世纪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向化(法学家自选集)[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13-447.。

之后,先生又对“法律趋同化”理论不断加以论证和完善,并把“趋同化理论”运用到整个国际法律体系的研究。

早在1993年(时逢湖南师范大学校庆),先生就在关于“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在国内国际立法、司法活动中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将大大提升”的观点,并作了相关论述。“所谓国际社会本位,主要是指在21世纪,国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客观要求,个人以至国家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行使民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李双元,徐国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11-15.另见李双元,李赞.21世纪法学大视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07.先生立足于“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传统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已面临巨大挑战”的基本事实,对国际社会法律新体系构建作出了展望和精辟论述。这开辟了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领域的新视野和新思路,有利于中国法学更好地走向世界,并成为全球法学中举足轻重的部分。

作为先生国际私法领域代表性的理论成就,“法律趋同化”理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三者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思想体系。这些法律理念和思想必将对整个法学研究(国际国内法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博大精深的法哲学思想应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的思想理论基石之一*当然,学界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分有之,但此处为方便起见,遂用法哲学一词。

“智者哲,仁者智。”对“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问题”等极度复杂现实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无疑需要研究者具备深厚的哲学功底。在国际法律大发展的背景下,这些法学理论观点对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研究产生了积极引导作用,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参考。以国际社会法律大发展和我国法治现状为理论语境,先生在评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和国内外形势与法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集中而系统阐述了一系列法律理念和法哲学思想。主要或可概要如下*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 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33-147.161-187.:

其一,科学客观地认识和把握法律的性质与功能,辨明防控外国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对我国法律的渗透,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性的社会性功能。从法律的本质属性着眼,也就是首先要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厘清“法是什么”和“法应该做什么”等法哲学基本问题,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理性。先生提出的内含公正的法律效益观,是对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功能的进一步深化,科学而客观地定位了“法律”。法律应成为政治的监护人,因为它天生是正义和秩序的守护神,否则即成众人诛之的恶法。

在所有文化和历史时期中都存在着一种观点,即正义是统治的必要条件和规则(iustitia fundamentum regnorum)。早在中世纪,被统治者就享有对不法权力的抵制权,这与统治者所负有的实现正义的义务相一致*比较, K. Wolzendorff,Staatsrecht und Naturrecht in der lehre vom Widerstandsrecht des Volkes gegen Rechtswidrige Ausubung der Staatsgewalt, 2. Neudruck, Aalen 1968, S. 24 ff. 转引自[德]魏德士.法理学[M]. 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3.。人们期待法服务于正义,并实现正义。但是,如果法——如前述定义所示*从实用主义的角度,为实现教科书所追求的的目的,承认读者们认可的(约定的)某个定义可以暂时结束概念之争,这个定义就是:法是现行规范的总和,即是由立法者颁布并(或)适合法院适用的(gerichtsfahig)规范的总和。参阅[德]魏德士.法理学[M]. 丁晓春,吴越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页边码51以下)——只是由国家制定、承认并实施的法,那么它是否具有正义的特征,将遭到怀疑*李双元,李赞.21世纪法学大视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53.。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理念是自由。”*[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转引自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62.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也指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实现。……如果法律规则有助于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相和谐,那么这一法律规则的内容就是正义的。”*[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79-180.这也正是中国社会法治的应有内涵之一。

其二,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权利本位理念的确立,也是法律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功能的增强及法律效益提升的社会基础。在权利本位理念的指导下,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规范地位的提高将成为法制基础,这是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从客观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法学史上著名的“公私之辩”(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后者的繁荣都与商品生产和经济发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都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在人类社会活动过程中,最基本的是民商事行为;人类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民商事关系。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只能是为保障与发展私法主体权利与自由服务。“抛弃‘拒绝乃至否定私法’的旧有法律理念,确立‘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优先’的理念,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M]. 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80.在很大程度上,一国民商法的发展程度就象征着该国文明与社会进步的程度。此外,立法过程中务必使法律理念从单纯追求法律的理想化向注重法律的现实性与可行性和法律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方向转变。

其三,从封闭走向开放并不断提升社会经济的开放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法律现代化也要不断提高法律的开放度,并致力于国际国内社会法律的协调发展,而且在国际国内法律活动中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将大幅提升并且法律趋同化趋势将不断加强。对此,中国法学界全面细致的比较法研究功不可没。此后,我国比较法研究便飞速发展,成为中国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

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及其法治实践的发展,说明了先生上述思想的前瞻性。先生国际私法思想体系的构建,如“法律趋同化”理论、“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等更是基于上述法哲学思想而对“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和“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一种积极实践。

五、结语

行至文末,我们才赫然发现:起初那种意图凭借一篇文章去全面概述阐明老先生治学、育人和法哲学思想等思想理论的想法实在是天真和奢望。事实上,对老先生现有的“法律趋同化”理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等重要思想理论稍加阐述就可能超过万字。众所周知,老先生的治学、育人,坎坷而丰实,谦谨而仁厚。“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非十二子篇》,《荀子》卷三)*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4.通过回顾往日的记忆,搜集整理老先生在教育研究实践当中“言传身教”的思想理念,这对我们改革创新法学研究生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On Thoughts of Li Shuang-yuan: Unscrambling Methods of Studying and Researching, Ideas of Education and Academic Thoughts of Law

SONG Yun-bo1, ZENG Rui2

(1.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2.XiangxiTujiaandMiaoAutonomousPrefecture,theIntermediatePeople’sCout,Jishou,Hunan416000,China)

As for colleagues and peers at home and abroad, Mr. Li is very celebrated for his though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are theory of law assimilation, ideas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centering nature and theory of building the new order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what not. And thus people may usually misunderstand his full thoughts, namely, simply focusing on them or even taking it for granted that “thoughts of Mr. Li are only limited to the field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refore, for China’s education of scholars of younger age and its reformation, and China’s research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development, it will be greatly valuable both on theory and practice to unscramble his system of thoughts, including methods of studying and researching, ideas of education and thoughts of philosophy of law, etc..

education to post-graduate students of law science; Li Shuang-yuan; methods of studying and researching; ideas of education

2015-04-10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应用型国际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协同创新研究”,重庆市教委教研教改项目“法科学生知识技能与道德人格立体化培养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307123B)和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法律科学教育改革发展研究”(KJ1401501)的成果之一。

宋云博,男,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2011计划”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比较民商法与人权法理论。曾瑞,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与相关理论。

D90

A

1672-769X(2016)03-0003-09

编者按:李双元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和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其学术思想与道德文章堪为学界风范。在即将迎来李先生90华诞之际,为了弘扬他的学术思想和道德文章,本刊特辟“李双元教授学术思想与人生”专栏,陆续发表数位专家、学者的文章,以资庆贺,敬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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