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6-04-11卢建华
时代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程序
卢建华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 长沙 410004)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卢建华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 长沙 410004)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3个国务院文件为主体、14个省级政府规章和数百个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但这一制度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重大行政决策作为从行政管理学引入的概念目前在行政法学上尚未完全融入原有的概念体系,加之各地立法对这一概念定义模糊以及对其如何归类定性不准,导致了一些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体例混乱以及出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难现象;二是根据决策成本与决策效益并重原则,目前国务院文件及地方立法规定的5至7个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或法定程序过多,应技术性减少;三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存在较多缺失,致使各地精心构建的一些重要程序难以落实;四是各地立法的适用范围差距大。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建立全国统一的、刚性的、操作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问题;完善
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的构建现状
我国探索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始于本世纪初。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首次从法治理念高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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