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适用法的正当性考察*
2016-04-11杨华
时代法学 2016年2期
杨 华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直接适用法的正当性考察*
杨 华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直接适用法所体现的单边主义立场,已经突破了萨维尼的理论预设。直接适用法的兴起并非偶然,它是欧陆国际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顺应时代潮流所做的一种自我反省和调适,也是欧陆传统国际私法面对生存困境所做的一种自我救赎和完善。国际私法的范式的转换、价值取向的嬗变、功能主义的勃兴,以及公共秩序的式微,共同为直接适用法的产生提供了正当性理据。
直接适用法;范式;价值取向;功能主义;公共秩序
直接适用法对冲突规范的限制作用,较之反致、禁止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传统工具或手段更加直接和有效率,它完全抛弃了冲突规范,这决定了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强势”地位。而且,直接适用法因其表现出的强烈的法院地法倾向而被认为是单边主义的复兴,这与欧陆传统国际私法温文尔雅的中立态度形成鲜明的反差,但正所谓“存在即合理”,直接适用法的产生与兴起自有其某种合理性或正当性。目前国内对直接适用法正当性的论证较少,而从国际私法角度来探讨的则更是凤毛麟角,为此本文拟着眼于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从范式的转换、价值取向的嬗变、功能主义的勃兴和公共秩序的式微四方面对直接适用法的正当性进行全方位的论证。
一、国际私法范式的转换
有学者指出,迄今为止,国际私法经历了由主体性范式到主体间性范式再到社会性范式的进化之旅*张春良.冲突法的范式进化论[J].法律科学,2010,(4):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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