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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害人不明侵权责任研究

2016-04-07王莹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摘 要:致害人不明情况下高空坠物与抛掷物并未区分规定,二者有着明显区别,法律却将其混为一谈。

关键词:高空坠物;抛掷物;侵权责任

1 高空墜物的概述

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楼林立导致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害案件明显增多。法学上并无对高空坠物的定义,高空坠物致害案件分为致害人明确与致害人不明两种,对于致害人明确的案件,直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该条明确地规定了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属于一种特殊侵权。

另一种为高空坠落物致害人不明的伤人案件,针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此条款将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两种致人损害方式在致害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一条款在法学界受争议较多,争议点一:有学者指出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不能相提并论,二者区别较大,

在于是否有人的支配因素,高空抛物应属于行为致害,而高空坠物属于物件致害;也有学者认为,从建筑物上落下来的物品,无论什么方式,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物件坠落所致。争议点二:在无法确定致受害人损害的是抛掷物还是坠落物情况下,把二者不细致划分,笼统的规定一个救济方式;有学者认为既然抛掷物和坠落物有明显区别,就应当区分开来规定救济方式,也有学者完全不认同第87条的规定,认为规定有悖侵权法的立法原则。

2 高空坠物致害与高空抛物致害不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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