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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跨界水污染治理研究的进展

2016-04-07杨胜勇

四川水利 2016年4期
关键词:跨界流域补偿

邹 渝,刘 旭,杨胜勇

(1.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都江堰,611730;2.西昌市水务局,四川 西昌,615000)

浅谈我国跨界水污染治理研究的进展

邹 渝1,刘 旭2,杨胜勇1

(1.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都江堰,611730;2.西昌市水务局,四川 西昌,615000)

本文综述了国内外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研究成果,重点阐述了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机理,以及在我国各条流域的实证分析。通过对比转移税协调模型和指令配额模型在我国多条流域应用的实证分析,论证了税收手段来解决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的优势性。

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 税收

目前,中国较大河流大都存在着跨界河流污染问题。而跨越多个行政区的较大河流,上下游之间多会因为水资源利用问题、工业污水排放问题,产生流域跨界污染纠纷矛盾〔1〕。导致跨界水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跨界水污染在我国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1)跨界河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2)地方保护主义因素;(3)环境管理体制因素;(4)法律法规不足因素。随着跨界水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跨区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显得尤为急迫,跨界水污染治理机制的合理构建,对水污染治理工作顺利的开展显得极为重要。

1 跨界水污染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虽然全世界各流域已签署了多份协议,但是各流域跨界污染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Ma和Hipel等提出了强制能力、协议执行以及纠纷处理的三个准则〔2〕,用来评判跨界水资源协议的优劣。Bárcena-Ruiz讨论了上下游两个国家之间的环境税收问题〔3〕;Savy和Jane提出用生态补偿理论解决流域跨界污染问题〔4〕;Varis和Tortajada等分析且研究了北美五大湖的治理〔5〕。国内对跨界水污染的研究起步比较晚,林巍、郭京菲等强调了边界水质标准的重要性,介绍了边界水质标准确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方法〔6〕;周海炜等根据长江三角洲不同区域的不同治理需求,提出了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跨行政水污染治理多层协商机制〔7〕;虞锡君等研究了长三角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并以太湖流域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8〕;刘文强、翟青等揭示了塔河流域水管理冲突的实质,并论证了基于水产权分配和交易的市场机制更易适应稀缺程度不断加剧的水资源分配和利用形势,且能更有效地促进政府改变激励结构〔9〕。胡熠认为建立流域跨区水污染经济补偿机制,能有效保护行政区际水资源开发权益、协调流域区际矛盾〔10〕。由于环境税可以作为调控一国之内流域跨界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赵来军等提出了与传统的排污税不同的转移税来解决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的新方案〔11、12〕,向地方政府对超过标准量的污染物征税,更有益于流域跨界污染纠纷问题的处理,其本质都是生态环境区域补偿问题。

2 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

2.1 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的机理

目前国内外关于流域生态补偿并没有公认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是在跨界水污染治理当中,通过对损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对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地区维护生态环境〔14〕。而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是流域生态补偿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标准过高或过低都不能满足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者。流域生态补偿应遵循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公平性原则。流域生态补偿途径可分为补偿的公共财政途径和补偿的市场化途径,公共财政途径通过政府补偿来改变区域和社会的发展方式,市场化途径可以避免公共财政途径中官僚体制的低效率以及财政目标随时转移等弊端。

流域水生态补偿机理,是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确定上游地区供给下游地区水环境质量为Ⅲ类标准。根据“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赔偿”原则,若上游地区供给下游地区的水质为Ⅲ类,上下游都不进行补偿;若水质优于Ⅲ类,下游地区需要补偿上游地区;若水质劣于Ⅲ类,则上游地区需要赔偿下游地区〔13〕。

2.2 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的实证分析

由于长江三角地区受其独特的地理、经济、社会行为等影响,存在大面积环太湖的江浙沪三地的跨界水污染问题。2010年黄德春、郭弘翔对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进行了研究,分别采用了源头水土涵养补偿和临界水域双向补偿两种机制〔14〕。在源头水涵养补偿机制中,上游地区为了保护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实施了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再者整治部分化工、电镀等重大污染企业,失去了一定的发展机会。因此,中央和区域下游及各级受益的地方政府财政,应按照水环境保护成本测算值,补偿上游地区为保护整个流域产生的经济损失。在临界水域双向补偿机制中,认为河流上下游水质往往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因此应通过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对出境和入境水域水质进行考核,决定上、下游行政区间的水污染生态补偿责任。

由于钱塘江流域上、下游之间对水资源环境的过度利用,流域水环境和生态遭受到极大破坏,以致上、下游间时常发生跨界水污染纠纷问题。王飞儿,徐向阳等人在2009年以钱塘江为例,确定流域生态补偿主体,采用2004年各县市交界断面的水质数据,在75%保证率的水文条件下,构建了基于COD通量的生态补偿量估算模型〔15〕。从各县市生态补偿支付与被支付的情况看,上游地区和结构性污染不严重的中游地区,几乎都是接受补偿者,而结构性污染严重的中游地区和下游地区,是主要的生态补偿支付者,明显反映出上游地区污染较少、下游地区污染较严重的区域水污染特点。文中也指出,影响水环境功能的因素有很多,按照不同的指标估算的生态补偿结果也会不同。

饶清华,邱宇等人根据2010年闽江流域的情况,采用了基于高锰酸盐指数、CODCr和NH3-N等污染物通量,估算了流域内的跨行政区(县)水污染生态补偿量〔16〕,结果反应了闽江流域水质状况良好,上游地区水质优于下游地区。上游地区的三明、宁德、龙岩、泉州4地市,分别获得8067.74万元,2857.91万元,1658.52万元,877.84万元的补偿额,中游地区的南平市和下游地区的福州市,分别需要支付8413.8万元、5048.19万元的生态补偿额。并针对测算结果,提出了明确上、下游的责权利,兼顾上、下游利益以及建立多元化的补偿资金筹措渠道的建议。

3 跨界水污染转移税协调模型

赵来军针对我国具有高度人工调控特征的非畅流流域,提出了污染物间接不影响、污染物人工调控以及环境损害三个基本假定,构建了流域跨界水污染结构描述模型〔17〕,在此基础上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税收调控博弈模型。并以淮河流域为例,用税收调控博弈模型求得淮河流域各年度的COD环境成本,称为税收调控环境成本;再求得指令配额管理模型下淮河流域各年度的COD环境成本,称为指令配额环境成本。通过比较两者数据得到,使用税收调控管理模型使整个流域各年度的COD环境成本都大幅减少,1995年到1997年三年合计COD环境成本减少6374万元,减少28.1%,说明用税收手段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优于指令配额管理模型。后又将其应用到湖泊流域,首先结合湖泊流域的结构特点,提出了流域各地区具有独立偏好及独立污染物削减成本函数、污染物人为调控、污染物分离处理以及环境损害四个基本假定,构建了湖泊流域跨界水污染结构描述模型,又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湖泊流域跨界水污染转移税协调模型。最后以太湖流域为例,计算出了在税收模型和指令配额模型下氨氮、COD、总磷三种主要污染物的污染物治理成本,得到在转移税协调模型下氨氮、COD、总磷三种污染物的削减成本分别降低了6275万元、21309万元、19430万元,分别节省了9.4%、10%、16%的成本,再一次论证税收手段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的优势〔18〕。

4 结论

目前,由于补偿标准、补偿主客体的明确还未建立统一的模式,地方行政体制分割,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跨界水污染问题中应用较少,我国跨界水污染的治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建立规范的分析体系、提供普遍适用的研究理论,是解决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困境的当务之急。

〔1〕易志斌,马晓明.我国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25(12).

〔2〕Ma J,Hipel K W,De M,eta1.Transboundary water policies:Assessment,comparison and enhancement[J].Water Resource Manage,2008,22:1069~1087.

〔3〕Bárcena-RuizJ C.Environmental taxes and first-mover advantages[J].Environmental&Resource Economics,2006,35:19~39.

〔4〕Savy C E,Jane K T.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A review of existing programmes and payment systems[R].Anchor Environmental Consultants CC,2004.

〔5〕Varis O,Tortajada C,Biswas A K.Management of Transboundary Rivers and Lakes[M].Berlin Heidelberg:Springer,2008:245~267.

〔6〕林 巍,郭京菲,傅国伟.淮河流域省界水质标准的确定——以淮河流域为例.中国环境科学,1997,17(1).

〔7〕周海炜,张 阳.长江三角洲区域跨界水污染治理的多层协商策略[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6,(5):64~68.

〔8〕虞锡君.构建太湖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07,(9):56~59.

〔9〕刘文强,翟 青,顾树华.基于水权分配与交易的水管理机制研究——以新疆塔里木河流域为例[J].西北水资源与水工程,2001,12(1).

〔10〕胡 熠.论构建流域跨区水污染经济补偿机制[J].中国福建省党委校学报,2006,(9):59~62.

〔11〕赵来军,李 旭,朱道立.流域跨界污染纠纷排污权交易调控模型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05,(21):398~403.

〔12〕赵来军.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协调机制研究:以淮河流域为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13〕郑海霞,张陆彪.流域水生态服务补偿定量标准研究.环境保护,2006,(1A).

〔14〕黄德春,郭弘翔.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18).

〔15〕王飞儿,徐向阳,方志发,俞 洁.基于COD通量的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量化研究,2009,18(3).

〔16〕饶清华,邱 宇,王菲凤.闽江流域跨界生态补偿量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2013,33(10):1897~1903.

〔17〕赵来军,曹 伟.湖泊流域跨界水污染合作平调模型研究.系统工程学报,2011,26(3).

〔18〕赵来军.湖泊流域跨界水污染转移税协调模型.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31(2).

X522∶X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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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809(2016)04-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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