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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视角下城市社区建设居民参与状况分析——以广东汕头市D社区为个案

2016-04-05侯保疆唐慧

关键词:居民社区建设

侯保疆,唐慧

(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东广州510665;2.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400065)

组织视角下城市社区建设居民参与状况分析——以广东汕头市D社区为个案

侯保疆1,唐慧2

(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东广州510665;2.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400065)

城市社区建设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参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总体水平偏低,如何提高居民参与水平,成为社区建设的一道难题。从组织视角剖析社区居委会在居民参与中的作用,研究其如何影响居民参与水平,优化居民参与的组织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区居委会;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组织视角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在进入21世纪后得到稳步推进,成效显著。全国已涌现出诸多成功范例,如“沈阳模式”“江汉模式”“上海模式”“青岛模式”等。城市社区建设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参与。社区居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是衡量社区建设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影响社区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

2000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实现了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的转变,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至社区。纵观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历程可以看出,社区建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而不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一种改革需求,在实践的过程中,政府的力量在社区并没有终结,而是出现了政府权力“内卷化”的倾向。另一方面,社区自治的力量较薄弱,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自觉性,呈现弱势状态。在社区建设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大多数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水平并不高,参与率普遍偏低,呈现参与动力不足的局面。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无法有效地为居民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参与平台以获取居民的认可,这严重影响了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本文以广东汕头市D社区为考察对象,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观察法,对该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从组织视角剖析社区居委会在其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个案基本情况

汕头市D社区成立于1985年7月,是X街道辖区最早建立的城市社区之一,区域面积约0.7平方公里。现有6个居民小区,常住人口5482人,流动人口2671人。D社区成立之初,属于“村中社区”,主要管理辖区内城市居民。自2001年D村委会改制为股份经济联合社以来,原D村部分村民划归社区居委会管理,同时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作为城乡结合部社区吸纳了为数不少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外省农民工居多,接近常住人口数量的1/2。因此,D社区由于历史和制度因素,居民成分相对复杂,主要分为城市居民、原村民以及外来人口三类,其中后两者占社区总人口数的67%。

D社区居委会与党支部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实行联合办公。居委会成员共7名,居委会J主任兼任社区党支部书记,属于“一肩挑”,其他居委会成员同样兼任党支部成员。D社区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和妇女儿童委员会,分别由居委会成员担任负责人。D社区居委会先后获得1993年、1995年区“文明单位”称号,1994年获区“先进单位”称号,2010年获市“文明社区”称号。D社区党支部连续被街道评为先进党支部及定为党建示范点,2002年、2006年及2009年被区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1年度被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先后有3人次被区委、区政府评为党务工作者、优秀党支部书记、“十佳社区干部”。

笔者于2012年7月10-31日期间对D社区进行实地调研,搜集一手资料。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观察法。采取随机抽样对D社区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120份问卷,回收120份,其中有效问卷87份,占问卷总数的73%。问卷内容涉及居民的参与意愿、参与领域、参与方式、参与满意度等。访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了解社区的基本情况、社区组织工作状态而进行的访谈,对象主要是各类社区组织的工作人员;另一部分是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了解居民对待社区组织的真实想法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意愿。访谈过程进行现场录音,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走访居民、参观社区居委所在地、查看社区信息公开栏等,了解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居住环境,观察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

二、D社区居民参与的现状

社区居民参与是社区居委会所辖范围内的居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具有地域性特征。D社区居民参与的主要领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方面。笔者调查发现,D社区居民参与总体上呈现个体化、零散化,尚未形成依赖一定的组织或平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状态。

(一)参与的“主人翁”意识不强

首先表现在对地域和身份缺乏认同,居民没有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的热情。其次表现在对社区公共事务的不关心,只有在涉及个体自身利益时才会选择考虑参与其中,主要是经济利益。根据调研统计,在“居委会代表的是谁的利益”问题上,原村民选择代表街道利益的占45%,而选择代表居民利益的只有31%,认为两者都有的占24%;在外来流动人口中,认为代表居民利益的占42%;而在城市居民中,认为社区居委会代表居民利益的占64%。可见,在原村民和外来流动人口中,认为社区居委会代表居民利益的人数不到半数。最后是社区居民尚未养成“社区人管社区事”的习惯,仍然依赖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缺乏“主人翁”意识。

(二)参与的主体结构失衡

参与主体结构失衡指的是不同年龄、性别、收入层次、文化程度、居住区域的居民参与率有很大的差别。参与社区活动的主要人员在年龄和性别上的分布可概括为“一老一少”“女多男少”。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次数较多的是女性,占总数的77%;从年龄分布来看,45-60岁之间的中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最高,而18-35岁参与的积极性最低;在收入层次上表现为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所占比重较大,且经济收入越高,参与的积极性越低。问卷调查发现,中低收入群体参与社区活动的频次是最高的,达到参与者总数的72%。在居住区域的差异上,居住在环境良好、管理有序、公共设施较完善的成熟小区居民参与率要比居住环境较差、管理无章、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居民参与率低。

(三)参与的类型方式单一

按照居民参与的主动性程度,参与方式可分为动员式参与和自主性参与两种。目前D社区的居民参与还多局限于动员式参与,即传统意义上的执行性参与。调查显示,61%的居民回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从未邀请过自己参与社区商讨事宜,仅有10%的居民回答受到过邀请。在这种方式下,居民参与完全是按照社区居委会的需要来开展,基本上属于临时性安排,随意性大。这种参与方式基本上排除了普通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机会和可能。

(四)参与的深度有限

参与深度指的是参与内容的重要程度以及对所参与内容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两者呈正比关系,[1]即参与的内容越重要,其所产生的影响就越大,参与的深度越深。居民参与的深度受制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因素,从客观方面看,有社区居务公开程度、社区事务的运行方式等因素。在问及是否听说过居务公开时,只有40%的被调查者回答听说过,同时大多认为这只是个形式,走过场而已,20%表示知道居务公开栏的位置,但从来没去看过。调研期间笔者到居务公开栏查看,发现居务公开的内容已经许久未更新,且基本上是社区管理的各项制度文件,如社区居民公约、社区三防制度等内容。由于社区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加之目前社区内大量的事务仍是以行政方式来完成,居民难以主动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参与程度和频率都处于较低层次。

三、社区居委会对居民参与的影响

影响居民参与的因素有多种。既有居民参与意识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参与平台等客观方面的因素。调查发现,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参与的组织平台对居民参与影响较大。理论研究表明,社区居委会在居民参与中应当扮演社区意识的培育者、社区资源的整合者、社区参与的动员者、参与信息的反馈者等角色。社区居委会通过扮演这些角色来组织引导和实现居民有序参与。而现实中,社区居委会在居民参与中却存在角色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的总体水平。

(一)组织职能的异化影响居民参与动机

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社区组织的建构是否能够满足社区成员的需要。[2]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主要是为社区居民服务、为社区谋发展,其职能的设置与发挥是否以居民需求为出发点,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社区认知,从而对参与动机产生影响。理论上讲,社区居委会越具备完善的社区服务功能,越贴近居民生活,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其号召力和影响力就越大。而现实中,D社区居委会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正确定位或实施其核心职能,常使组织的职能扩张和工作重心偏移。

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意识直接受社区居委会组织性质的影响。[3]跟所有城市居委会的设置初衷一样,D社区居委会在成立之初主要是为协助X街道管理辖区内无单位人员和流动人口。随着城市管理环境的变化,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尽管具有法律规定的群众自治组织的地位,理应是社区服务职能发挥的核心主体,却承担过多的政府委托或交办事务,远远超出了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范围,演变成全能化的“办事机构”,成为“异化”的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重点转移到应付上级各种检查,面对上级的考核压力,往往容易忽视对居民多样化需求的满足,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并不紧密,服务意识渐趋淡薄。

(二)组织文化的非自治性排斥居民参与

从居民参与的角度来看,社区组织的文化决定着其是否具有吸纳居民参与的意向。一般说来,以行政文化作为组织文化的社区组织基本上是排斥居民参与,原因在于某种程度上居民参与会影响到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而以自治文化作为组织文化的社区组织则重视居民参与,居民参与是其获得合法性地位的依据。社区组织文化是否属于支持参与型,会影响到居民参与空间的大小。纵观D社区居委会的产生方式、监督考核、人事管理、运行方式等,都呈现出了行政化特征,很难为居民参与留有足够的空间。

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不断下移,社区居委会承接事务越来越繁杂,“群众自治组织”早已沦为了“全能化”的办事机构,自身的自治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其成员。而D社区居委会候选人资格是由街道办事处确定,实际上是由政府主导的社区选举,基本流于形式。此外,社区经费并不是直接划拨到社区居委会,而是由区政府下拨到街道,再由街道统一收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而奖金方面则是根据工作绩效而定,以完成工作指标的情况为评价标准。这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是向街道办事处负责,而不是对居民负责。社区居委会在人事管理方面同样缺乏自主性,首先是社区选举中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成员产生的干预,其次是在人事调动方面,社区助理经常成为调动对象,而这种调动街道办事处占据主导地位,基本上不需要通过社区居委会。

我国目前对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考核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居民民主评议,二是街道联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的考核评比。调研发现,居民民主评议或监督并不是作为一种常态化的监督方式,也缺乏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却涉及社区工作的方方面面,渗透到社区居委会的日常运行中,不得不引起社区居委会的重视。由此可知,居民监督往往发挥不了实质性的作用,流于形式,而后一种方式由于考核结果与社区经费、人员任免等直接挂钩,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4]

(三)组织权力的缺失削弱居民社区认同

“在社区中,实际权力的大小往往只取决于一个因素,即对社区的贡献,二者成正比关系。”[5]在居民参与领域,组织权力的大小意味着在动员居民参与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事务的领导者,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于一身,在社区组织系统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社区居委会作为制度安排的产物,被赋予“合法性”权力,却无法赋予“自治性”权力,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冲突。D社区居委会的权力来源于上级政府,而非居民的认可和对其权力的认同,无法实现社区团结。再者,居委会承接过多的政府事务而忽视对居民真实需求的满足,使得居委会的社区权力大打折扣。此外,跟基层政府面临的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情况类似,有责无权、责大权小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于社区,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中权责不对等。久而久之,这种状态必然会影响到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性,而社区居委会的“不作为”进而又影响到居民对其的评价,挫伤居民参与的热情。如此恶性循环,使得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权力结构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在社区树立应有的威信。

从D社区的具体情况来看,D社区居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的依赖性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要成为独立的社区管理主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社区居委会接受政府经费支援,且工资福利掌握在街道办事处,不得不继续扮演办事机构的角色;另一方面政府基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考虑,不可能短时间内实现完全放权。

(四)组织资源的短缺制约居民参与工作

开展社区建设、组织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等需要一定的资源和条件做基础。目前,D社区的组织资源短缺影响居民参与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办公设施和人员不足。D社区居委会和党支部实行联合办公,办公地点为租借的街道办事处副楼一楼,不足35m2,跨区域办公,且各类设施极不健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只配备了一台电脑。D社区居委会面临人员短缺的情况也相当严重,现有工作人员7名,却要承担超出100项的各类事项。二是经费极其有限。D社区居委会经费来源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区政府包干经费、卫生费以及部分计划生育罚款,还有少量企业管理费。据J主任透露,区政府包干经费总共约为10万元,但是居委会所要承担的事项众多,包括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类事项,由于不是按照事项匹配资金,经常出现资金东拼西凑的情况。至于社会捐助,在社区范围内尚未建立起长效机制,也没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存在短时性和不稳定性等问题,无法起到支援社区建设的作用。三是公共活动空间狭小。D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利用缺乏前瞻性和规划性,加上租赁经济的影响,社区范围内人口密集,社区公共空间一再被挤占,很难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并完善社区图书室、文化室、活动广场等公共设施,社区硬件标准远远低于居民期望水平,严重影响到社区服务质量;而辖区范围内的学校、企业等大小单位的硬件设施尚未得到有效利用,例如学校的操场、教室、图书馆、企业停车场,基本都不向居民开放,居民活动范围得不到扩展。

(五)组织变革不力降低居民参与意愿

自社区建设启动以来,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发生转变,社区居委会迎来变革契机。但是,其变革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外部,尤其是政府基层管理的需要,组织内部环境反而成为变革阻力,变革缺乏实质性效果。变革动力的外在性和滞后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居民社区参与的意愿。

2002年,为响应社区体制改革,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要,D居委会正式改名为D社区居委会,完成了“居改社”的翻牌。按照“居改社”的要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对象都将发生变化,社区服务将是多层面的,既有福利性社会服务,也有针对全体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还有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后勤保障服务。[6]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D社区居委会的附属性地位并没有得到改变,仍然处于尴尬境地。名义上地位有所提升,实则仍旧扮演着“政府的腿”,其主动性和选择性并没有得到加强,也经常偏离“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基本定位。

四、加强社区建设和治理的建议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将社区居民的力量有序地纳入到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中来,对社区发展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结合D社区的现实,笔者认为在当前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不断优化居民参与的组织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定位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社区居委会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需要剥离其无法承担的繁重的行政职能,回归社区自治组织的地位。可以通过设立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大厅等方式来实现。社区居委会还要培育居民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营造“家”的氛围,发挥更多的自治职能,推动居民积极自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并努力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疏通社区矛盾和冲突,维护社区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社区满意度。

为实现社区居委会应有的职能,首先应赋予自治权,包括民主选举权、社区事务决策权、日常工作管理权、社区财务资产管理权、社区内部事务监督权及居民权益表达权;其次,在明确与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关系的前提下,应赋予社区居委会协管权,有协助公安、司法、计生、民政、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做好社区居民有关工作的权利。同时,应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工作量较大的行政事务和临时性工作实行“费随事转”,由有关部门向社区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最后,应赋予社区居委会拒绝摊派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并报市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施行,否则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

(二)扭转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

首先,明确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对社区建设的行政管理方式,放权社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政府要扮演战略规划引领者、政策标准制定者与执法监管者的治理角色,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组织、指导、沟通、协调、调控等主导性作用。要改变自上而下纵向垂直命令式管理,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压任务、派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专块统”的原则处理政府与社区居委会关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要求,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社区性公共事项下放基层社区管理。可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吸纳多元行为主体开展合作共治、责任分担,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其次,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改变过去社区居委会选举内定代表、内定候选人,甚至指选、派选的包办做法,逐步实现由社区居民一人一票制的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干部候选人、当选人,均由社区居民提名确定选举产生,从而有效地规范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行为,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利用社区协商对话、民意测评等监督渠道和手段,把社区热心人士对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集中起来,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对于关系本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都应召开居民会议,由全体居民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实现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社区决策民主化;依法制定、完善、落实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和社区管理制度,建立起“四会制度”,包括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民主协商会、社区重大事务民主听证会和社区民主评议会,使得居民群众在社区建设的各个领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强化自治组织机构的监督职能,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会的监督职权、内容和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实行社区居委会干部述职评议制,广泛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居民监督;实行党务、居务和财务公开制,提高居民对社区工作的知情权,增强社区工作的透明度。

(三)培育发展社区各类组织

首先,国家制定和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确认社区治理主体各自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承认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创造一个法律平台,为主体间合理互动提供规则。一要明确社区各管理主体协调的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社区自治、以人为本等;二要规范社区各管理主体的权力,防范越权管理现象;三要健全构建基本平衡与合理的社区权力结构规则,理顺各管理主体关系,推动社区自治。

其次,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一要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其制度环境。二要明确其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且从基础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推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最后,强化组织自身建设,真正参与到社区建设中去。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的不断发育和完善是社区参与制度化、常规化、组织化的重要依托,是社区发展的重要力量,社区成员可通过这种组织化参与得到恰当的训练,并提高居民的自治能力。[7]因此,要加大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训力度,逐渐在社区权力配置中占据重要地位,为社区居民参与提供组织平台。

在培育发展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时,需要突出培育重点,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强调自发性、传统性和配套性,以维护社区秩序、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为培育目标,重点培育公益慈善类、社会事务类、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专业技术类社会组织,充分赋予其自主权。需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的宣传机制,增进社区居民对社会组织的了解程度,扩大社区社会组织的影响力,以吸引感兴趣的社区居民参与进来。要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自身自律建设,明确组织使命和宗旨,以关注社区居民切身利益为己任,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寻求组织的长远发展,增强社区公信力。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可以在社区卫生、就业、维权、治安、文化等领域设立社会化、市场化服务项目,与社区社会组织建立起契约化运作管理模式,实行公开招投标,建立竞争和评估机制。

(四)充实社区居委会资源

首先,增加政府资金投入。要求政府改变固定拨款这种单一的社区资源提供方式,以多样化的方式为社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将社区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预算范围,并设立专项经费,包括社区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事项,都有专门的政策执行经费。还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社区建设某方面成绩突出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政府各部门委托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事务,提供政策支持,支付协助费用。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给予资金、设备和人员的支持,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社区公共活动空间;通过对社区服务项目进行购买的方式,优化社区服务水平,提高居民满意度。

其次,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要建立社区资源的沟通机制,加强与辖区内各机关单位、企业、学校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各机关单位、企业、学校的各类资源,包括硬件设施、环境资源、文化资源等,与之建立合作友好的互动关系;要建立社区资源共享的激励补偿机制,调动辖区各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多为共建单位办实事,及时为驻社区单位、企业和学校等解决各种难题,取得其信任和支持。另外,通过直接支付或购买设施使用损坏保险等间接支付等措施,为社区资源的使用提供一些必要的补偿;提高社区工作人员整合资源的能力。要采取多种方法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育整合社区资源的意识,充实其对社区建设、社区资源整合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提高其在整合社区资源过程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组织协调能力。

(五)推动社区居委会实质性变革

在垂直的行政体系中,当政府承担的职能日趋增多且疲于应付时,就会把某些职能剥离到基层。在既有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下的放权和职能转移,不仅没有缓解长期以来的“大政府”问题,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还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亟需重新探索变革路径。

从全国范围内各城市社区居委会变革的经验来看,设立社区工作站可以达到为基层组织减负的良好效果,原本属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行政职能就能转移出去,同时也为社区居委会向自治组织过渡打好铺垫。不过,要真正把社区居委会发展为“社区制”的核心组织,还需要系统配套的制度和机制,包括财务、人事、考核等方面,财务上要实现经费来源的多元化,成员构成上要建立精英与群众共治的制度与机制,考核上要建立以自治管理服务为标准的新考核制度与机制。[8]此外,社区居委会还需根据社区具体情况,探索个性化管理模式。

[1]王时浩.论社区参与[J].中国民政,2007(1).

[2]张昱.科层与网络的融合[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

[3]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发展的历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4]向德平.社区组织行政化:表现、原因及对策分析[J].学海,2006(3).

[5]徐晓军.城市社区自治中的权力整合——以武汉市X社区为个案[J].城市管理,2003(5).

[6]李晓华.论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组织的转型[J].东岳论丛,2006(3).

[7]翟桂萍.从居民到公民:社区人的成长[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2).

[8]蓝宇蕴.广州基层社区组织建设研究[J].城市观察,2011(6).

(责任编辑:汪小珍)

D693.62

A

1001-4225(2016)07-0066-06

2015-10-04

侯保疆(1966-),男,湖北荆州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唐慧(1988-),女,湖南衡阳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8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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