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
——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为分析视角
2016-04-04沈福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
——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为分析视角
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互联网+”催生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这一新型经营业态的产生和发展。为适应这一新经济模式的发展,便利公众出行,维护出行安全,交通运输部等多个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单位、营运车辆和驾驶员所应获得的行政许可作了规定。这一规定权来源于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为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在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程序以及许可内容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为规范出租车经营活动,应当改变依据临时性行政许可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进行行政许可的模式,并制定将网络预约出租车和传统出租车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实现对出租车行业的常态监管,不仅适应“互联网+”、分享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应对,也体现政府通过常态性行政监管方式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互联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临时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权; 政府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催生经济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万众瞩目的“网约车”能否合法运营的问题终于在2016年的炎炎夏日有了最终结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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