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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者的悖谬”:利奥塔对列维纳斯责任伦理的解读

2016-04-04石德金

关键词:利奥维纳斯外延

石德金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他者的悖谬”:利奥塔对列维纳斯责任伦理的解读

石德金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既然他者是外在于修辞与语言的,那么在没有将他者纳入存在话语的前提下,列维纳斯如何能够提出绝对他者的伦理概念呢?在诸多质疑者看来,这是列维纳斯无法解决的“悖谬”。对此,利奥塔认为,这只是新黑格尔式的“误读”。利奥塔确立了一种独特的规范性陈述逻辑,它不是与外延性(描述性)陈述相对称的,而是一种“外在于”或“别于”外延性(描述性)的陈述。若将列维纳斯的话语置于外延性陈述逻辑当中,定会走向形式逻辑的悖谬,最终只能产生“误读”。相反,只有将之置于一种“别于”外延性的陈述逻辑当中才能正确理解。据此,利奥塔认为,列维纳斯只是试图通过这种独特的陈述方式来暗示一种与“他者”的不对称关系,进而确立对他者的绝对责任。

利奥塔;列维纳斯;他者;悖谬;规范性陈述;绝对责任

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在其初始阶段常被批评为是对伦理问题的漠视,因为它们没有给主体的能动性和责任留下任何空间。然而,这种情形在德里达1964年发表《暴力与形而上学》一文后得到了改变,列维纳斯他者思想进入了后结构主义者的视野,成为他们直面伦理问题不可或缺的一种参照。如果说德里达一文更多地致力于对列维纳斯的批评的话,那么利奥塔《列维纳斯的逻辑》一文则更多地专注于正面的解读。诚然,列维纳斯著作本身或是无法用语言加以解读的他者,但是,无法否认的是,解读也不失为与他者遭遇的一种形式。或许,利奥塔正是试图通过这种遭遇来阐述他关于责任伦理的独特观点。

一、“他者的悖谬”

利奥塔的文章直面列维纳斯关于他者伦理的逻辑“悖谬”:在把他者置于修辞与语言之外而保留他者的绝对他性的同时,又不得不借助修辞与语言将这种与他者的关系表达出来。

列维纳斯至少从两个层面阐明了他者与修辞的不对称关系。第一个层面,修辞不可能言说他者,因为作为超越的他者从未实际上被遭遇或面对面。“他者显现自身的方式,超出我中之他者的观念”[1](P50),他者仅仅以一种“面对面”的原始的、不可还原的、非对称的关系向我呈现。也就是说,他者通过面孔向我呈现,但是面孔并不是经验的对象,而是一种灵显或启示,因此,无法为视觉所把握,无法还原为基于感知或理性知识的修辞。第二个层面,他者不应该通过修辞来言说,因为修辞会降低或削弱他者的他性。对列维纳斯来说,修辞是“传统认识论和本体论的一种散漫后果”,在这种传统中,“主体学会了如何支配他者”。通过修辞,主体把自我与他者还原或者降低到基于理性的、同一的、存在的对话结构当中,这一冷漠的结构“剥夺了他者的自主性”[2](P633-634)。在列维纳斯看来,修辞性就是“以诡计的方式接近他的邻居”,它“独特的本质”就是对他者自由的“腐蚀”,它是“显著的暴力”和“非正义”[1](P70)。 因此,正义和伦理企图“在修辞之外接近他者”,“正义与克服修辞是一致的”[1](P72)。

然而,列维纳斯同时认为,只有通过语言,非思辨性的他者本质(作为别于存在的历时性意义)才能呈现。也就是说,为了显示其自身的无限性及其伦理性,“别于存在的历时性不可避免地在一种存在的共时性语言中得到表达”[2](P633)。一者,列维纳斯承认,对伦理和别于存在的基于任何语言形式的任何表述,总是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向思辨本体的总体性和逻辑结构的一种还原,尽管这种还原不是一种稳定的结构[3](P4);二者,列维纳斯也指出,为了开启对“别于存在”的探索,又出于“不想变成心理的”语言这种考虑,有必要在某种程度上对本体论语言加以强调[4]。

显然,诚如德里达指出的,列维纳斯对修辞语言和思辨本体所保持的这种若即若离的模糊态度给他的思想制造了麻烦,“因为它既拒绝理论合理性之优势,又出于对抗神秘主义和历史暴力,对抗狂热崇拜和出神离世之劫持之需而永远无法停止向最漂泊无根的合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求援。”[5](P144)这就是列维纳斯关于他者伦理的逻辑“悖谬”,它引发了不同评论家的激烈讨论。

一方面,列维纳斯话语表现出如此明显的形而上学踪迹,以至于部分评论家批评他的语言过于思辨、本体和修辞了。比如,德里达批评道,尽管列维纳斯“以明显的最极端的方式反对黑格尔”,但实质上他 “很接近黑格尔,比他自己所不希望的要接近得多”[5](P168-169);帕波札克(Adriaan Peperzak)也指出,列维纳斯要保持“真正他性与所有类型的相似性和同一性的根本差异”,必须依赖“一种与存在现象学‘相似’的现象学来克服存在的单义性”[6](P343);布朗肖(Maurice Blanchot)更是质问道,“如果‘我和他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非对称的关系”,“谁将保存他的力量”?“如果不使用一种独特的语言”,“哲学何以被讨论,被揭示和呈现”?[6](P61-62)另一方面,部分评论家则更多地关注列维纳斯所没有说的东西,并据此为列维纳斯展开辩护。比如,伍德(David Wood)解释道,“希腊语言是这样一种语言,它并非通过它说的东西来印记其自身,结果总是可能存在它没有说的东西,为了显示某些东西你不得不求助于这种没有说的东西”[7](P179)。阿特顿(Peter Atterton)说,“列维纳斯既不寻求把哲学回归到它的幼稚前提,即语言和传统可以自由翱翔,也不试图推翻这样的主张,即目前的形而上学在其已经耗尽它的可能性的意义上已经走向终结”,列维纳斯不是要与哲学决裂,而是与“本体论哲学”决裂[6](P8)。贝尔纳斯科尼(Robert Bernasconi)进一步指出,“列维纳斯使用超验哲学的语言和经验主义的语言并非为了将它们整合为一种超验的经验主义”,而是致力于在这些“双重选择”当中发现这样一种思考方法,即同时“使用两种语言并把它们置于矛盾当中”,但没有哪种将处于决定地位[7](P42)。

这些激烈的争论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列维纳斯他者伦理语言的复杂性。一方面,列维纳斯始终坚持他者与同者的非对称关系,他者并不是另一种同者,他者具有绝对的他性,因此“某种类似于否定神学的东西被应用到伦理领域”[2](P636);另一方面,在没有将他者纳入存在话语的前提下,列维纳斯又如何能够提出一种绝对他者的伦理概念呢?因此,当一个人尝试将列维纳斯他者伦理的基本主张转化为正式术语的时候,就难免不陷入解释困境。然而,按照列维纳斯的逻辑,“只有他性是正义的”,所以,对待列维纳斯话语的恰当做法或是非正义地对待它,于是,利奥塔试图将列维纳斯的思想重写进叙述话语,来解读他关于责任伦理的独特话语逻辑[8](P276)。通过这种逻辑形式的重写,利奥塔确立了一种独特的 “规范性陈述”,它 “并不是与外延性陈述——或者说与描述性陈述——相对称的”[8](P275),而是“外在于”或“别于”外延性陈述的(是外延性陈述的绝对他者)。他指出,把列维纳斯的话语仅仅还原为外延性陈述只是一种“误读”,列维纳斯只试图通过一种“别于”外延性的陈述来暗示一种与他者的不对称关系,并从中确立对他者的绝对责任。

二、新黑格尔式的“误读”

在新黑格尔式的思辨逻辑审视下,列维纳斯关于绝对他者的观念是不可避免地会崩塌的,因为,不管列维纳斯用什么术语去陈述绝对他者的独特分离性,或者激进地在否定意义上使用它,这种阐述行为都不可避免地暗示了一种肯定判断,也就是重新回到同者的思辨话语当中。在利奥塔看来,这只不过是新黑格尔式的一种“误读”。诚然,列维纳斯在描述“别于存在”的某种历时性意义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共时性的 “表述字句”(enunciative clause),然而,这仅是列维纳斯话语的一种诱惑或陷阱,它误导读者把它看作是对绝对他者历时性和超越性破坏的一种可辨认的证据。对利奥塔来说,所有哲学话语都会不可避免地使用这种共时性的“表述字句”,列维纳斯对它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只有存在一种可以表述他者的超越性和外在性的命题的时候,绝对他者才是存在的。列维纳斯的著作不仅包含着这种毁灭其自身的诱惑,而且包含着另一种功能,即对黑格尔式迫害的一种逃避。为了指认这另一种功能,利奥塔以更接近形式逻辑的方式来揭示列维纳斯的话语是如何行之有效的。

在这种分析中,利奥塔从列维纳斯 《总体与无限》中选取了一句关于自我与他者关系的论断:“确保分离的内在性必然生产一种绝对闭合它自身的存在,它的孤立状态并不源于它与他者的辨证对立。并且,这种闭合必然不会妨碍内在性的流出,以至于外在性可以以一种不可预见的运动方式对它说话,对它展现其自身。”[1](P148)按照形式逻辑,利奥塔把列维纳斯的话分解为两个重要论断:其一,“自我并非产生于他者”;其二,“他者降临我身”。利奥塔分别将这些论断标签为~P和Q[8](P278)。那么列维纳斯的这句话至少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真命题:如果自我并非产生于他者,那么他者就会降临我身,即如果~P,那么Q。根据“真值命题模态”,若“如果~P,那么Q”是真命题,那么“如果P,那么~Q”也是真命题。那么列维纳斯的话语符合这种逻辑吗?

在利奥塔看来,列维纳斯的这句话同样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如果自我事实上是产生于他者的,即自我从它与他者的辩证对立中获取它的自我认同,那么他者将没有什么惊奇的事情让人领教的,即他者将不再作为某种超越的东西降临我身。转化为形式逻辑,也就意味着列维纳斯同样认为“如果P(自我产生于他者),那么~Q(他者不降临我身)”这一命题是真的。

这样看来,列维纳斯的话语确实看上去与形式逻辑具有一致性,以至于利奥塔在后面强调了列维纳斯与黑格尔相类似的要素。他说,“内在性和外在性必须是外在的关系”这一列维纳斯论断与“内在性和外在性必须是内在的关系”这一黑格尔论断,尽管在命题上是对立的,但在形式上“都是‘思辨’陈述”[8](P280)。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列维纳斯的话语可以还原为逻辑和思辨的形式。在利奥塔看来,这正是列维纳斯话语固有的“陷阱”,它诱惑那些“没有与思辨计划决裂的人”对列维纳斯的话语做出黑格尔式的理解,而实质上绝非如此[8](P281)。

于是,进一步探究,我们就会发现,把列维纳斯的话语还原为逻辑形式就会产生问题。利奥塔认为,列维纳斯的这句话同样暗示了这层意思:“他者奇迹般的超越性是以自我的闭合为前提的。”[8](P278)转化为形式逻辑的命题就是,“如果~P(自我不从它与他者的某种辩证关系中获取它的自我认同,即自我是闭合的),那么Q(他者作为一种无法预料的、别于自我的存在在其独立的领域中存在,即作为一种奇迹般的超越性存在)”。然而,按照第二个“必然”句子所阐述的,列维纳斯同样认为,尽管自我是自足的,但它不能防止内在性的流出,所以外在性仍然可以对自我说话,即他者仍然可以向自我表达它自身,“仍然降临我身”[8](P278)。换成形式逻辑的命题就是,“如果~P(如果自我并不从它与他者的辩证关系中获取它的自我认同,即自我是闭合的),那么~Q(他者仍降临我身,即他者的超越性受到质疑)”。按照列维纳斯的逻辑,“如果~P,那么Q”与“如果~P,那么~Q”都是真命题,显然这有悖于形式逻辑上的“真值命题模态”。在利奥塔看来,这就是将列维纳斯话语还原为逻辑形式所产生的问题。然而,这意味着什么呢?

利奥塔认为,这意味着外延性或描述性话语并不能涵盖列维纳斯话语的内涵,“真值命题模态”或“认知命题模态”也不能解释列维纳斯话语的逻辑。就像列维纳斯在《总体与无限》中指出的,他的话语“不仅超越了A的他者是非A这样的矛盾逻辑”,“而且超越了同者与他者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中辩证地、协调地互相作用这样的辩证逻辑”[1](P150)。因此,在利奥塔看来,列维纳斯“绝不像黑格尔主义那样将外在性倒置成内在性,将内在性倒置成外在性”,而是通过一系列看似相互矛盾的陈述“来把握相互分离的他者的外在性和自我的内在性”[2](P648)。新黑格尔式的误读就在于将列维纳斯的话语(比如上述引用的那句话的两个“必然”字句)仅仅还原为外延性或描述性的命题,并根据“真值命题模态”或“认知命题模态”的逻辑来理解[8](P279)。为了摆脱这种新黑格尔式的还原,利奥塔认为可以选择一种不同于上述形式逻辑模态的替代性模态,一种暗示别于存在的模态。

利奥塔把它称为 “言外之意”(illocutionary)或“近乎对话”(almost conversational)的东西。这种“言外之意”的模态能够“将这些必然(即上述引用的两个“必然”字句,笔者注)转化为作者对读者的一种呼吁”,呼吁读者同时同意这些不能同时符合“真值命题模态”的命题[8](P279)。为什么要这样呼吁呢?利奥塔说,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作者与读者的对话就会“被打断”。更重要的是,“这个必然字句所表达的‘必要性’与列维纳斯话语的语用性质有关:如果你,话语的受众,接受P(即自我产生于他者),那么你必然会拒绝Q(即他者降临自我身上),于是你将不会是我的阵营的——你将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8](P279)利奥塔承认,这确实说明了列维纳斯话语具有“命令-代表式”(constative-representative)的表达特征[8](P280)。然而,这种表达方式不是为了将其话语还原为外延性的断言式命题,而是为了与外延性的、黑格尔式的表达方式划清界限。如果把这些“必然”字句仅仅理解为外延性的命题,那么它们的范围只会“保持在叙述的层面”;如果对它们做出一种“语用性”或“语效性”的理解,我们就应该“考虑到发音的行为”[8](P279)。因此,只有同时注意到列维纳斯话语的语用性,才能捕捉到他话语的“言外之意”。用列维纳斯的话来说,就是说(saying)不能还原为“所说”(the said)的命题形式。

然而,利奥塔进一步指出,要领悟列维纳斯话语的“言外之意”,不能只停留在上述的语用性理解,更要把它理解为与思辨话语完全不同的其它类型的话语,比如“那些诗人的、政治家的、道德家的、教育家的以及其他的”[8](P281)。思辨话语“被置于真理律法当中”,并试图在所有外延类型话语当中,找出其中某种“亚类型”的话语,作为其判断对错有效性的标准,最终却造成了对“表述字句”的干涉[8](P281-282)。而非外延性的话语,要么由“正义/非正义的原则”来统摄,比如政治家和道德家的话语;要么由某种“审美的”价值统摄,比如“作家和演说家”的话语。然而,在利奥塔看来,因为列维纳斯严重怀疑 “散漫的艺术”,“经常把它看作是诱惑的技巧”,所以他将“道义类型置于其哲学话语的中心位置”。这种“规范”类型不仅描述决定陈述“真或假”的原则,而且描述其“正义或非正义”的原则。因此,就话语的深层结构而言,列维纳斯的陈述就是强有力的道德命令,它的 “完美”表达不需要在命题逻辑上也是完美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正义成为一种哲学话语的唯一关注”,那么要评论的不应该是描述性(外延性)的陈述,而是规范性的陈述[8](P282)。因为,只有规范性的陈述才能呈现列维纳斯哲学话语独特的伦理意义。

三、对他者的绝对责任

对利奥塔来说,列维纳斯思想不仅颠覆了黑格尔主义的还原机制,而且构建了一种外在于或别于外延性话语的伦理概念,为秩序的有效性标准(即正义的标准)提供了一种格外的审视。如果说黑格尔思辨哲学把非外延性话语还原为外延性话语,从而抹除了它原始的伦理意义的话,那么列维纳斯则试图通过非外延性话语的不可还原性来呈现他者的绝对他性以及我对他者的绝对责任。

利奥塔认为,列维纳斯总是通过看似“悖谬”或“陷阱”的方式来揭示其话语的伦理意义。一方面,尽管我与他者是绝对分离的,但是他者又确实降临我身,所以他者与我又发生着“不相关的关系”。这意味着,他者的规范性形式总是有被外延性话语总体化的危险,即列维纳斯所谓的“存在中的一种新分裂”[1](P295)。另一方面,这种总体性话语“无法将它主题化为对着我的正面的反面,主题化为意向活动的意向内容”,因为“它不属于可感者”[9]。也就是说,尽管他者是独特的、“不涉及我们世界的”、“外在的”和自足的,但是它仍然会无法预料地通过“面孔”的形式呈现其自身。问题是,在这种神奇的呈现中,我们与“面孔”所能发生的唯一“关系”只能是我们的“欲望”,即“善与正义”[1](P296)。

为什么我们与他者“面孔”的这种独特“关系”会导向“善和正义”——我对他者的绝对责任呢?利奥塔解释道,关键在于列维纳斯确立了伦理、善和正义对于所有知识、理性和政治的绝对优先性。首先,列维纳斯宣告了知识对他者解释的无效。列维纳斯说,他的工作不是“教学”,不是为了“生产真理”,因为“对我说话的以及我加以回应的或者我质问的存在并没有将其自身给予我”[1](P295)。利奥塔认为,这实质上预示着“自我它自身不足以理解”他者。自我在它“素质和经验的范围内”试图“通过知识”来理解他者,但是,“他者作为一种外在性,其存在的理由并不受自我的影响”,所以“宣告了知识的不足”[10](P110)。其次,列维纳斯确立了我与他者关系的绝对优先性。列维纳斯认为,“与非自我的关系先于自我与其自身的关系。”[3](P119)暴露于他者之前是具有起源性的主体性事件,它是人类关系中最卓越的关系,它是自我性的岩床,它是主体性的条件,而不是它的一个方面。对列维纳斯来说,我的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因为它根植于这种具有绝对优先性的、与他者的非对称关系当中。通过“接近”(proximity)而来的这种暴露提供了主体自身责任的必要逻辑——“‘我’这一词语意味着‘我在这里’,对每样东西和每个人负责”[3](P114)。正是这种责任逻辑构成了主体向他者开放的前提,构成了一切善与正义的条件。诚如利奥塔指出的,“我甚至不知道他者是否同样是一个我,或者他者想从我这里得到什么”,“但是我是直接对他者负责的”[10](P111)。因此,在“接近”中被颠覆的是主体的统治地位而不是我的责任。

概言之,对利奥塔来说,列维纳斯认为,自我不会真正地对他者负责,除非认识到他者是绝对的,自我的存在是以与他者的关系为前提的。我的存在浸没在我与他者的关系当中,我成为他者的人质,我被它完全支配着。如果我要逃离,我将失去主体性,所以我必须对他者负责。因此,我的思考、行动乃至一切知识都晚于对他者的责任,伦理和责任并不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形式,而成为了主体的属性及其存在的前提。

实质上,在利奥塔看来,列维纳斯构筑了一种独特的主体性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受众只是一个‘你’,就像‘你必须服从’这句话中的‘你’一样。这里并不存在相应的‘我必须服从’这样的话语形式,因为在这里自我变成一种主语,它反对现有的服从。”[11]也就是说,主体只是话语的受众而不是话语的言说者,主体总是在他能够做出任何反应之前已经准备着做出反应,总是以“我在此”、“我在这里”的姿态准备着负有义务。

利奥塔关于责任义务的理解或许也受到了列维纳斯他者思想的影响。比如,利奥塔认为不能从思想层面来理解责任义务,因为那样就必然包含着“我想我必须……”这样的话语。在这里,“我”是完全封闭自足的,而作为他律的伦理优先性最终就会被消除。相反,伦理责任只能通过受众的情感才能发生,因为“他者的呈现不是一个认识事件,而是一个情感事件”;“他者在我感觉中出现,带着绝对贫困的陷阱,没有属性,没有空间,没有时间,没有本质,只有他或她的请求和我的责任”[10](P111)。又比如,利奥塔认为现代政治所谓的“自治原则”,是以“我们”的承认和“我”的自治和自立为前提的,这预示着他者可能会被同化,而作为伦理的他律关系也会被屏蔽[10](P98)。

可见,在利奥塔看来,列维纳斯的写作“不是一个按照‘你’的规则的‘第二人称’下写就的一个问题,而是按照他或她的律法对他者的写作”,它的一系列“破碎的证词”所要表达的是一种非外延性伦理类型,它直接将我置于对他者的绝对责任的位置。“列维纳斯的文本是一个人质的倾诉”[10](P113)。在那里,我随时准备着对责任做出反应,无涉于我随后的思想和行为,无需任何理由。也许,将非外延性话语还原为外延性话语并与其他类型话语相比较的任何尝试,只不过是新黑格尔主义评论者的一贯错误。然而,诚如利奥塔在深刻反思中所指出的,“一旦一个人试图谈论他所阅读的东西,他就会把他所阅读的与他所要求的东西或他所要求的思想进行比较,难道不是读者变成评论者,并最终无法避免地变成著作的迫害者了吗?”[10](P114)换言之,利奥塔难道就不是他所评论的列维纳斯文本的迫害者吗?而我们对利奥塔文本的评论或许也仅仅是对它的另一种还原和背叛。

[1]Emmanuel Levinas,Totality and Infinity:An Essay on Exteriority[M].Trans.Alphonso Lingis.Hag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79.

[2]Darren Ambrose.“Lyotard and Levinas:The Logic of Obligation”[J].JAC,Vol.29,No.3,Special Issue:Levinas and Rhetoric(2009).

[3]Emmanuel Levinas.Otherwise than Being or Beyond Essence [M].Trans.Alphonso Lingis.Pittsburgh: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2006.

[4]Emmanuel Levinas.Of God Who Comes to Mind[M].Trans. Bettina Bergo.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82.

[5](法)雅克·德里达.书写与差异[M].张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6]Claire Katz with Lara Trout,Ed.Emmanuel Levinas: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hilosophers,VolⅠ,Levinas,Phenomenology and his Critics[C].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5.

[7]Robert Bernasconi,David Wood,ed.The Provocation of Levinas?Rethinking the Other[M].New York:Routledge,1988.

[8]Jean-Francois Lyotard.“Levinas'Logic”[A].Trans.Andrew Benjamin.The Lyotard Reader[C].Ed.Andrew Benjamin. Oxford:Basil Blackwell,1989.

[9](法)利奥塔.话语,图形[M].谢晶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3.

[10]Jean-Francois Lyotard.The Differend:Phrases in Dispute [M].Trans.Georges Van Den Abbeele,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8.

[11]James Williams.Lyotard:Towards a Postmodern Philosophy [M].Cambridge:Polity Press,1998.123.

【责任编辑:来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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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radox of the Other”:Lyotard's Interpretation of Levinas'Ethics of Obligation

SHI De-jin
(School of Marxism,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510275)

Since the other was beyond rhetoric and language,how could Levinas put forward the ethical concept of the absolute other without incorporating the other into the existential discourse?Therefore,in the opinion of many skeptics,this was“the paradox”that Levinas could not resolve.At this point,Lyotard believed that this was just a neo-Hegelian misreading.Lyotard established a unique logic of prescriptive statements,which were not commensurable with denotative(or descriptive)one,but“other than”or“beyond”it.It would go to the paradox of formal logic or misreading if the discourse of Levinas put into the logic of denotative statements. Instead,it is only being placed in a logic that“other than”denotative statements that it could be correctly understood.Accordingly,Lyotard believed that Levinas just tried to suggest an asymmetric relationship with“the other”through this unique way of statements,and then established the absolute obligation to others.

Jean-Francois Lyotard;Emmanuel Levinas;the other;paradox;prescriptive statements;the absolute obligation

B 0

A

1000-260X(2016)04-0052-05

2015-12-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现阶段中国基层社会意识形态整合机制创新研究”(15BKS121)

石德金,中山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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