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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6-04-03左丽敏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商品交易征管税收

□左丽敏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左丽敏

( 太原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摘要:由于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征税及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滞后,导致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据,造成了网络商品交易税收流失,需要通过完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界定法律和监管制度,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模式,构建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法律和制度,促进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化。

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法律监管;国际合作

网络商品交易是利用互联网完成交易的一种模式,具有方便快捷、节省成本的特点,逐渐成为商家和消费者交易首选,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新模式。可是,由于我国现有网络商品交易相关税收征管法律不完善,造成了网络交易税收流失;网络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部分经营主体利用网络虚拟性及隐蔽性特点偷逃税款的行为侵犯了税收公平性。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就需要完善网络交易主体和行为界定的相关法律,依法将网络交易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通过完善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制度来打击规避网络交易纳税行为。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对策,构建我国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办法,以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健康发展。

一、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发展及税收征管现状问题

目前,我国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模式主要有B2B(商家与商家资源共享)模式,B2C(商家寻求消费者)模式,C2B(消费者寻求商家)模式,C2C(个人与个人线上交易)模式,020(线上联系线下交易)等五种模式,这些交易行为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以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统计分析,我国通过互联网购物的用户达3.02亿人,比2012年增长了24.7%,交易总额突破10万亿,增长了26.8%,其中零售总额1.85万亿,增长了41.2%。如今,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可是,由于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法律对现代电子商务中纳税行为、主体及税收监管等规定不明确,导致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商品交易征税行为主体行为法律界定不全

首先,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法律及监管界定不全导致税款流失。我国现有相关税收法律中关于纳税主体、行为及结果等收税构成要件是按照传统线下交易行为设定,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交易行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由于传统法律对网上交易行为界定的法律不完善,网上交易行为监管制度和措施滞后,导致应收税款流失。例如,C2C交易行为符合纳税构成要件,可是,现有法律没有纳入到征税范围,B2B、B2C两种交易形态虽然纳入到收税范围,由于监管不到位依然存在偷税漏税问题。其次,网络商品交易纳税主体登记制度不完善。传统的商业贸易行为通过工商和税务登记确定纳税主体,纳税行为可以有效监管,而网络商品交易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简单注册(有可能非实名注册)即可从事各种交易活动,避开了税务机关的直接监管,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交易主体,导致税收征管出现真空。虽然我国在2014年3月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网络商品经营主从事网络交易行为必须“实名制”,依然无法对交易过程中的虚报销售额或少开发票价格优惠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这些偷逃税款行为导致税收失去了征收基础。

(二)网络商品交易税收监管规则制定执行不力

首先,网络商品交易税收行为税收监管规则不全。为了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我国根据电子商务发展出台了许多网络交易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完善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交易规则,一些大的网站如淘宝、当当、亚马逊等经营主体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可是,绝大多数网络商品经营者却没有制定,导致网络交易税收信息失真。其次,网络交易规制执行不力。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存在一定的竞争性,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为了注册量和交易额,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规行为采取了掩盖或放任态度,导致税收征管机关无法完整获取网络交易的真实信息,也就无法对网络商品交易中偷税、漏税、逃税行为全面稽查和税款追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二、完善和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对策

目前,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存现问题的原因是,现有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法律及税收监管体制与高速发展的网络经济不相适应造成的,因此,为了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收公平,就要对现有的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及监管体制予以完善。

(一)转变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税收征管方式和思维

电子商务发展无区域限制的特点打破了纳税人的税收区域化管理格局,因此,在税收征管上要树立起全国税收一盘棋的税收征管观念。首先,建议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在中央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和指挥,各地成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实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垂直领导,检查和督导各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完善税收登记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稽查制度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与网络技术服务部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合作,深入了解网络交易主体交易信息,将网络交易主体行为纳入到税收监控中。其次,厘清税收政策扶持和税收征管的关系。税收政策扶持是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税收征管是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和制度的一种措施。为防止一些地方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响应国家政策扶持过程中通过放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以替代税收政策扶持行为的发生,就要明确税收征管和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关系和原则,即必须明确税收征管和政策扶持两条线原则,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执行传统的税收标准和原则,将电子商务行为依法纳入征税范围,做到公平税负,以提高全体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在政策扶持上经费从地方财政统一支出,有效防止放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替代政策扶持行为的发生。再次,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素质。电子商务发展打破了地域限制,又具有隐蔽性特征,因此,对网络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电子税收的技术和分析能力,税务人员通过技术水平获取纳税人信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管辖权范围内的交易记录,避免现金交易的税收流失。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网络交易行为更加隐蔽,电子交易可能存在未记账交易,这些行为导致电子税收征管失去基础,因此,税务人员要不断的培训和交流学习新技术新知识,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税收稽查的需要。

(二)完善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相关法律

完善税收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是税收征管的基本依据,是确定征税主体、行为、征税标准的准则,因此,要完善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就要首先依法调整和确定税收政策及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依法纳入到税收征管范围,依法规定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同能力的纳税者应承担相同的税负。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政策和法律以适应于新兴电子商务需要。依法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网络商品交易税收依法征收,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其次要完善和健全网络交易行业行为立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例如,将电子货币、数字签名、电子合同、金融贸易、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纳入税收规制的轨道。应详尽地修订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中,考虑网络商品交易的税收监管的特殊性;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网上运作,进一步完善网络商品交易的安全性和保密度。最后,加强税收系统与网络交易系统对接监管的研究和投入。建设网络交易征税系统,将网络征税系统与网络交易系统联接,按照法律规定征税项目,依法确定交易的纳税行为后,只要发生电子交易行为,在支付环节系统自动按照收税标准扣除应缴税款,税款自动进入相关财政账户,能有效防止网络交易过程中主体不明、交易行为隐蔽等造成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网络商品经营主体及行为登记申报管理制度

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是确认交易主体及行为。要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就要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监管模式。首先,构建和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线下经营主体如果要从事网上交易行为,可将其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相关证书直接备案,通过重新制作或扫描后核发电子税务登记证明,将登记核准的经营主体纳入到经营及税收数据库,按照法定的标准和要求征税。没有在线下工商税务登记经营实体的经营者,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就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到税务部门予以申报,申报者将有关材料报当地税收管理部门备案,税收管理部门审查申报资信状况,符合标准即可核发电子式身份证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应建立网络交易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库,制定统一的网络商品交易纳税人识别码,并随时更新资源信息库。其次,积极广泛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申报电子化的网络交易资料,由特定网络服务商开具保证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的保密防范措施。同时,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支付中介的管理,因为网络商品交易必然伴随着支付中介的存在,依法将中介的电子支付系统与扣税系统联接,将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作为扣税、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窗口。可见,税务机关加强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合作,能够确认应税行为和应税金额,也能够找到相应纳税主体,监控纳税行为。

(四)强化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联动监督执法力度

要实现税收公平性,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在完善网络交易征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税务检查制度和措施。首先,加大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我国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稽查权依法对电子交易的数据进行查阅复制涉税相关信息,了解交易和纳税情况,对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予以严格监管。同时建立税收评估制度,估定复杂经济活动的应税金额,通过对实收税款情况予以对比分析,发现税款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从而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纳税环节和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其次,强化网络消费者自我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重要的收付款凭证。2012年,国家八部委共同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选择部分城市试点运用网络发票。网络商品交易纳税人需安装专业的企业端软件,到电信运营商申请账号开通使用即可开具网络发票。推进网络发票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税收的监管,大力宣传网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可以有效防止漏税行为发生,同时,也有效保护消费者自我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再次,加强各部门和机构联合执法力度。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涉及到工商、税务、公安、网络平台运营商、网络平台管理商等主体,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税收监管就要联合多部门全方位执法。通过信息共享,相互配合,明确各机构职责和责任,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检查和督促网络经济主体规范行为,打击网络商品交易中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才能有效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构建诚信电商企业平台。由于互联网交易的隐蔽性导致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等基本信息资料很难实际控制,容易造成网络商品交易税收信息失真,造成网络交易税收流失,因此要加强网络交易经营者诚信机制建设,通过税务部门及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营运商以鼓励网络商品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和纳税为目的共同建立“诚信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名单库”,将诚信经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主体纳入此平台名单库,通过相关平台予以公示,向社会表明这些企业经营有诚信、信誉有保证、质量能确保,同时,对这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减免,予以鼓励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依法诚信守法经营。

(五)完善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主体法律责任制度

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就要健全相关的责任制度。要从制度上对网络商品交易税收管理和处罚相互结合。在相关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法律及实施细则中,将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在交易纳税过程中的隐瞒网络交易信息、修改电子数据、提供虚假交易证明等违法行为明确规定,通过依法界定行为的性质,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吊销网络经营资格,并且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以此来有效震慑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偷税、逃税行为。同时,将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及银行等机构行为也纳入到约束范围,在交易过程中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及银行等相关机构出现隐瞒、漏报、篡改信息的行为,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与网络商品经营主体同罚。明确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机构相关责任。网络商品交易程序复杂,监管环节众多,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防止税收征管机构和相关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监管责任予以放任,甚至相关人员出现以罚带管以罚带刑的行为,就要完善相关责任法律和制度,将税务机关和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防止税收征管不作为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因此,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没有了时间、空间限制,税收监管也超越了国界,可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税收监管的国际化交流和合作是网络经济本身特点决定的。网络商品交易的税务监督亦离不开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网络商品交易以其高度开放的流动性和隐匿性,极大地削弱了各国税务部门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单单从本国或者本地交易情况审查很难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情况。在实践中,由于各国所依据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和利益出发点不同,在税收管辖方面可能存在冲突,随着网络交易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需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税收管辖权国际间协作,通过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有机结合方式,在不违背我国税收原则的前提下,在尊重国际税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积极参与网络商品交易税收政策制定,形成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国际合作机制。可见,只有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实现网络商品交易信息共享,才能及时发现变换网站地址以享受低免税率的避税行为,推动税收征管国际合作进程。

三、结语

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可是,现行网络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及执法机制不完善,难以对网络交易行为全面征税,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要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纳入到税收征管范围,就要从电子商务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实际出发,学习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教训,制定我国电子商务行为规范法律,税收征管制度及电子商务行为税收稽查和处罚机制,以制度和法律方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中虽对税收监管未作明确规定,但其中一些制度的确立如实名认证制度等规定已为税务部门对网络交易税的征收监管打下基础,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1月公布,对网络交易税的征管已提上法制日程。展望未来,完善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将为我国带来更多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和推进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1]马龙.试论依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

[2]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 税收经济研究,2012(3).

[3]王诚尧.完善国内法中的税收管辖权制度[J].财政研究, 2008 (6).

[4]张杨,娜岚.中国B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研究[J].商业现代化, 2013 (17).

[5]王凤飞.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对策探析[J]. 经济与管理,2012(2).

[6]陈兵,程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下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解读——以第三方平台管控为中心[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8).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Network Commodity Transactio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Zuo Limin

(Taiyuan TV University, Taiyuan, Shanxi, 030000)

Due to the lag of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of network commodity transaction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t leads to the lack of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basis for th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commodity trading, and causes the loss of network commodity transaction tax, which need to improve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learn the patterns of th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network commodity trading in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construct the law and system of th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hina's online commodity trading,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commodity trading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China.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collection; legal 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2015—11—02

山西现代远程教育学会基金科研项目: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及纠纷解决对策研究(SXKT201515)

左丽敏(1982—),女,河北邢台人,太原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硕士。

G728

B

1008—8350(2016)01—0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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