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拾一种被放逐的心理要素:被害人情感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2016-03-31李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情感
李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重拾一种被放逐的心理要素:被害人情感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李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被害人地位的重树,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由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转变为“三元结构模式”。相应地,建立在传统二元模式上的司法传统也将被打破,即被害人个人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将被正视,被害人情感因素便是其中之一。被害人情感因素对定罪的影响主要通过刑事和解的形式进行,而其之所以能影响量刑是因为它既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又有助于衡量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否。
被害人情感;定罪量刑;刑事和解
一般而言,定罪量刑活动是在法官的主导下,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在诉讼双方中,被告人相对于强势的公诉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往往被倾注较多的关注与同情,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相对较为成熟、完善。但与此同时,被害人在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面前,其身份、地位、情感诉求往往被隐去,甚至连其独立的诉讼地位都成为不可企及的奢望。但是,作为真正受害者的被害人是否应当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基本的情感诉求应否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情感、行为对定罪、量刑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产生这样影响的原因为何?其发生机制又是怎样的?本文将着重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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