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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视阈下社会安全事件赔偿与救助主体研究

2016-03-29杨帆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治理

杨帆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宿迁223800)



公共治理视阈下社会安全事件赔偿与救助主体研究

杨帆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宿迁223800)

摘要:由于国际极端主义的兴起和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我国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社会救助,但是,由于肇事者大多无民事赔偿能力,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产生的,不仅肇事者个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要承担客观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有社会安全事件的赔偿责任和义务,是社会安全事件的责任和赔偿主体之一。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救助作为赔偿的辅助工作,各级政府、慈善机构、爱心人士和企业都应该是社会救助的主体,在救助工作中发挥各自优势互相配合,保障社会安全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社会安全事件;赔偿;救助;治理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中的矛盾逐渐突显。经济发展和转型中问题的积压导致国际和国内的社会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对无辜的受害者个人和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损失。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不仅仅要对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而且还要进行事件责任认定,对受害人个人和家属进行合理的赔偿和救助。但是,社会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大多不具有民事赔偿能力,所以公共安全事件的受害者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从而造成受害人和其家庭无故承担损失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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