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当新车卖,消费欺诈赔三倍
2016-03-28钱俊皓
金融经济 2015年4期
钱俊皓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徐先生在汽车4S店买了一辆银灰色雪佛兰小轿车,价格4.6万元,不抖8个月后竟然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称该车在运输途中出过险,发生了碰撞。徐先生认为自己买了一辆“事故车”,找4S店协商未果,一气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
最终,经当地法院调解,4S店赔偿徐先生13.5万元。
新车原来碰撞过
徐先生是浙江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村民,打算买一辆价格在四五万元左右的车子。在一家4S店(汽销公司),他看中了一款银灰色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该车标价4.9万元。2014年1月15日,徐先生带着钱去下单,当时该4S店展厅内只有一辆该型号汽车。销售员告诉徐先生:“现货就这一辆了,如果可以等,我们再进货”。
徐先生购车心切,决定就买了这辆车。他向店方提出能不能价格优惠一点,因为这台车是挑剩下来的最后一辆。销售员请示销售经理后,该车降价3000元,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徐先生。
2014年9月15日,徐先生突然接到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说他开的这辆车曾于2013年12月18日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当时被撞方已向保险公司报过案,该案一直挂着未销。
第二天,徐先生找维修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左边的两扇车门更换过,左后叶子板有凹陷,左前后叶子板都做过油漆。
于是,徐先生来到4S店讨个说法。一开始销售人员不承认车子有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