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之法治化对策研究
2016-03-28李晓瑜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李晓瑜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中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之法治化对策研究
李晓瑜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作为现实社会之延伸的网络虚拟空间,其自由性、开放性、隐匿性、即时性等特征明显,在密切人际交往、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相关部门虽已出台针对性举措但成效有限,其基本停留在应急层面,民间参与严重不足。虚拟社会治理是一项牵动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我们在调研现状和辨析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将研究重点落实到理顺执法主体职责、统筹执法体制内在联动,适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等专项立法,完善现有法律条款、全面构建网络治理法律体系,关注舆论引导、转变网络道德教育方式,挖掘民间组织参与潜力和行业自律等多个层面,切实为网络虚拟社会综合治理、中原经济区建设贡献智慧。
网络虚拟社会;自由性;表达自由;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安全
一、网络虚拟社会的概念、特征及影响
网络虚拟社会,也可直接简称网络社会或虚拟社会,源自对Cyber society、Cyber space、Inpormation community等词汇的翻译。
(一)网络虚拟社会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网络社会的定义学术界存在多种声音,比较典型的是冯务中先生的“三层次说”。他认为“Network society”包括网络化社会、互联网社会及互联网社群三个层次[1]。第一层次相对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其更倾向于信息社会;第二层次相对于现实社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论坛、门户网站、电邮、微信、博客等形式存在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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